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客观构成要件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一,本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确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本罪行为的,应以受贿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退休后或者离职后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受贿行为所索取、收受的是财物,该财物称为“贿赂”。贿赂的本质在于,它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有关的,作为不正当报酬的利益。这里的财物是指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至于非财产性利益,则不属于财物。
第三,受贿行为表现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索取贿赂包括要求、索要与勒索贿赂。收受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主动提供贿赂时,国家工作人员已将该贿赂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而接受、取得。刑法第38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一种约定方式。能够以谁提出为标准,将其归入索取与收受:国家工作人员先提出约定的,属于索取;对方先提出约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属于收受。
二、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接受(包括索取)贿赂的意思,即具有将对方提供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其次,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索取、收受的是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侵害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再次,行为人对上述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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