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一般查近期三年账务,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而定。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破产报告或人民法院的破产申请受理通知及其他方式获悉纳税人破产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报税收债权,参加破产清算,一般不因破产清算而进行税务检查。
但是,企业破产清算不是排除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的法定事由,如破产企业被举报存在偷税、虚开发票等税收收违法行为且线索比较明确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行使检查权。
一、有些人认为,他们收入情况税务机关不完全掌握,不去申报税务机关也不能发现。是这样的吗
答:2005年税务总局提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四一三”工作思路,明确要求各地加快“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据统计,截止2006年底,全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已为2000多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建立了纳税档案。应该说,对大多数年收入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是掌握的。如北京市地税局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和扣缴义务人的明细申报,对500万纳税人建立了档案,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搜索查询年收入可能达到12万元的人数。许多省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从2001年起,就陆续对当地的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进行了重点建档管理,虽然税务机关掌握的情况还不是很全面,但大多数高收入者已包括在内。
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例如,利用税务机关已掌握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申报信息,筛选出同行业或者同一企业、同等条件的人员;通过与扣缴单位明细申报的信息,或与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从而发现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人群的专项检查,发现未申报的纳税人;利用已掌握的行业收入等信息,进行纳税评估,从而发现应申报人员;通过检举人提供的检举线索进行分析检查发现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掌握纳税人在境外的收入等涉税信息等等。所以,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应自觉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不应存在侥幸心理。
二、股权转让收益如何纳税?
通常,股东的股权转让收益为个人的合法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最新下达的《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虽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另外,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除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在涉及股权转让时,应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及其他税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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