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行使撤诉权利应自愿,必须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且需在宣判前提出。法院应审查撤诉申请,决定是否准许。撤诉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受法院裁定。法律未明确准许或不准许的情况,但原告合法撤诉应被准许,不应任意限制其权利。
法律分析
1.撤诉是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应当由原告决定是否提出申请。起诉是原告的诉讼行为,撤诉也应是原告的诉讼行为。被告除提起反诉外,不得为撤诉行为。原告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撤诉。诉讼代理人申请撤诉时,必须经原告特别授权。撤诉是原告诉讼权利的体现,因此撤诉必须出于原告自愿。
2.撤诉应由原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原告撤诉,必须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对于口头申请,人民法院应记入庭审笔录,并由原告签名或盖章。这是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许撤诉裁定的根据。
3.撤诉申请必须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从起诉到法院宣判之前这段时间,原告可以随时申请撤诉,而法院的判决一经公开宣告,就丧失了申请撤诉的权利。法院宣判后,只有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改变判决。这时,不能再去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裁定。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后,并不立即产生终结诉讼的效力。人民法院必须对撤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是看原告撤诉是否合法,并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撤诉是原告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但是否准许撤诉,决定权在人民法院。关于在什么情况下准许撤诉,什么情况下不准许撤诉,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撤诉终究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是基于处分原则产生的,因此,只要是合法的撤诉,都应当准许,不应当任意限制当事人行使撤诉权利。
结语
撤诉是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应当由原告自主决定。被告不得提出撤诉行为,除非提起反诉。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时,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撤诉。诉讼代理人申请撤诉需经原告特别授权。撤诉应由原告向受诉法院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法院应记录并核实。撤诉申请必须在诉讼程序开始后、法院宣判前提出。法院将审查撤诉内容,决定是否准许。撤诉是原告对权利的处分,应根据合法性决定准许与否。撤诉申请并不立即终结诉讼,法院应审查并裁定。撤诉权利应受尊重,不应任意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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