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主要负责地方政府各部门和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局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1、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的经济活动审计管理;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审计管理;
3、对涉及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管理;
4、对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和政府债务等领域的审计管理;
5、对国有资产管理、财政资金使用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审计管理;
6、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审计管理,如金融、交通、环保等。
审计局是政府机构中的重要部门之一,主要职责包括:
1、审计监督职责:对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督促整改,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
2、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和其他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查明违法违纪事实,追究责任,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
3、事前审计职责:对拟实施的重大经济活动进行事前审计,评估经济效益和风险,提出合理化建议,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
4、统计监测职责:对国家宏观经济、行业经济、社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统计监测,提供决策参考,保障国家和人民经济安全;
5、对外合作职责: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际审计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提高我国审计国际化水平,为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审计局的职责是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加强与国际审计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等,对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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