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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房产更名如何办理

2022-10-13 来源:爱问旅游网

本文介绍了房产更名所需的办理流程、费用和所需材料。根据房产情况不同,办理流程也有所不同。对于有房有贷的情况,需要去贷款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并向房产所在地的相关部门申请房产更名。对于没有房有贷的情况,只需要提交一些简单的材料,如身份证明、填写《房产权证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就可以办理房产证更名。对于有房无贷的情况,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110元手续费、100元公积金手续费、200元

法律分析

一、房产更名如何办理?

如果您有一套房产并且已经贷款,您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房产更名:

1. 首先,您需要去您的贷款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各银行)。

2. 然后,您需要向房产所在地的相关部门申请房产更名。

3. 最后,您需要与贷款银行协商并达成一致,以便进行房产更名。

2、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续费外,如贷款是纯公积金的,还需另外支付100元;如贷款是组合形式的(公积金+商业贷款),还需另外支付200元。

3、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

4、去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先在预检窗口告知是来办理房产证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齐全就给你们一个号码,然后凭号码去相关窗口办理。

5、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110元手续费,明细如下:80元工本费、25元地籍图费、5元贴花费,如顺利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产证。

6、新房产证可以设定密码,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告知你一个初始密码,之后可自行更改。

第二种情况:有房无贷

在这种情况下,办理流程较为简单,像上述“有房有贷”情况流程的第1、2步便不用走,只需要经过后面的几个流程。

第三种情况最为复杂:还没有结婚或者没有直系血源关系的,需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情况。这种情况被视为房屋买卖,需要交如下费用:

1、每平方米2.5元交易费。

2、不满5年,5.5%的营业税加1%个调税(时间段从产证发证日期到交易日未),满5年则不需要。

3、万分之5的印花税。

4、4本合同,每本约5元(各区交易中心不一样)。

5、男方转让50%,所有的税按市场价格计算,如果100万的房子记税值就是50万。

6、产证上有几人转让的,产证权益按平均分。

二、房产证更名所需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1)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

(2)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提供全部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者关系证明

(3)若是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则须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均须经过公证或认证,并提供中文译本。

2、填写《房产权证登记申请审批表》(发证办窗口提供)。

3、房屋所有权证书(附图)原件。

4、土地使用权证书(附图)原件。

5、继承权公证书

6、属法院强制执行的,需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7、宗地图2份,房产平面图2份,1:1万地形图1份。

8、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须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9、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拓展延伸

房地产更名流程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更名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签署《房屋所有权转移书》或《房屋买卖合同》,双方需明确房屋权属转移的具体事项,如房屋面积、价格等。

2. 双方需前往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在此过程中,需要提交《房屋所有权转移书》或《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权属证明、契证(如有)等相关材料。

3. 登记部门审核通过后,为双方办理房产更名登记,将新的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新的房产所有人,同时解除原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4. 完成房产更名后,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差价款。

5. 卖方将房屋权属转移给买方,完成过户手续。

6. 买方将房屋用于经营、出租等,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房屋租赁手续。

7. 若涉及房屋抵押、担保等权利,应在办理房产更名前办理相关手续。

总之,房地产更名流程因地区、房屋性质等因素而异,但一般需要双方协商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权益,建议双方在办理更名手续前咨询专业律师。

结语

房产更名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办理,具体流程和所需费用可咨询相关部门或贷款银行。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准备好申请人身份证明、填写《房产权证登记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并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有贷款,需要先去贷款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然后向相关部门申请房产更名。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根据贷款方式和情况而有所不同,需要提前了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公证法(2017-09-01)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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