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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怎样解聘物业服务人?

2021-02-22 来源:爱问旅游网

1、如果是前期物业,如果当事人的小区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地方法规应当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联系开发商或者请房屋管理部门督促开发商打报告,并准备好物业使用说明资料,启动筹备业主大会的程序。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必然要征询全体业主关于另聘或者续聘原物业企业的问题,到时候如果一半以上业主认为要另聘其他物业公司的,就可以了。

2、如果目前已经有业主委员会了,则应该要等到《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时,由业委会组织全体业主征询,征询内容和决定方式同上。

3、如果已经有业主委员会了,而且业委会也同意解除合同,并已经征询过全体业主,已经有一半以上业主同意解除合同的,应当给物业公司有一定时间做撤离的准备,也让新的物业公司有充分时间准备进驻当事人的小区。但是根据合同约定,业主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当然,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的机会极少。

4、如果业委会不同意解除合同,当事人又觉得一定要解除合同,而且相信本小区有极大一部分业主和当事人想的一样,当事人可以启动20%业主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程序,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但是要注意一点,这20%不仅指的是户数,也指的是面积。到时候当事人必须要收集20%业主的房产证复印件,否则无法满足《民法典》所明确规定的条件。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无时间限制

一般来说,期限不超过3年。而且在物业项目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委会之后,该合同无论是否到期,都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另行签署正式物业管理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我国法律对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订立时是否应当确定合同期限没有具体的要求,即可以约定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期限。但并不只是说只要约定了期限,前期物业合同就应该到合同期限届满时才能终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是出于对前期物业管理的需要由开发商选聘的,并不代表全体业主的意志,如果业主对前期物业服务不满意,却要等到合同期满才能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服务,显然剥夺了业主的自主权,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因此《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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