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抵扣的项目有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及交通运输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等进项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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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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