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由职工离职的单位开具的,上面应当应当写明离职员工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写上开具证明的日期。
离职证明的证明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是证明离职员工的离职是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的,其与原单位对此没有纠纷;
3、是证明离职员工已经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岗位;
4、是可以凭此证明转移离职员工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
5、是可以证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相关工作经验,有利于相关职位的应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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