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经做出立即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属于不可以上诉的裁定,不少审判人员认为这类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无需以送达之日作为生效之日。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中,被告应诉材料难以送达,而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耗时过长,所以,不少当事人选择撤诉后待被告出现后再行起诉。而法院作出撤诉裁定后同样也面临着难以向被告送达的问题,且认为不用向应诉材料未送达的当事人送达撤诉裁定,直接以原告收到撤诉裁定之日作为生效时间的占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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