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在签订股权激励协议时,特别注意约定下列事项:
(1)将行权、分红与公司经营业绩、员工工作年限、绩效考评等条件挂钩;
(2)被激励员工承担竞业禁止业务,被激励员工即有限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营、协助他人经营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3)员工离职时,创始人即普通合伙人有权以一定的价格强制收购其所持有的有限合伙份额,且收购在员工离职时生效。
(4)
在保密条款中特别约定,员工离职后,即使公司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其新单位进行交易的,该员工也有义务将客户转引至公司,否则视为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与激励对象签订协议,确认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并依照本办法约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承诺,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所有激励对象应当承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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