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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第二次提出离婚,缺乏感情破裂证据,如何判断?

2020-04-07 来源:爱问旅游网

离婚诉讼中,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起诉次数无关。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断需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和好可能性等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恶习、分居满二年、一方失踪并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不准离婚后再次分居满一年等情形都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律分析

律师解析:

在离婚诉讼中,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第几次起诉没有关系。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六)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拓展延伸

如何评估婚姻中感情破裂的证据?

评估婚姻中感情破裂的证据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首先,可以考虑夫妻之间的沟通和互动情况,包括是否存在长期的冷漠、争吵或冲突。其次,可以调查双方是否有共同的兴趣爱好和相互支持的行为,这可以反映出他们之间的情感联系。还可以考虑夫妻之间是否有共同的目标和价值观,以及他们是否有共同的未来规划。此外,可以考虑婚姻中是否存在背叛、不忠或其他严重的破坏行为。最后,还可以考虑双方是否寻求婚姻咨询或专业帮助的意愿。综合这些因素,可以评估婚姻中感情破裂的证据,为决定离婚提供参考。

结语

在离婚诉讼中,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与起诉次数无关,而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评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综合考虑婚姻基础、感情状况、离婚原因等因素。沟通互动、共同兴趣、相互支持、共同目标等都可作为评估依据。此外,背叛、不忠等破坏行为以及寻求婚姻咨询的意愿也需考虑。综上所述,以上是评估婚姻中感情破裂的一些参考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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