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生的孩子能不能分到承包地,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第二轮承包之前出生的孩子,可以分到承包地,因为我国实行的土地承包政策是“按户承包,人人有份”,只要孩子有本村户口,是本村集体的成员就可以承包土地;
第二,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出生的孩子,一般的就不能分到承包地。因为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保持土地承包的稳定性。这样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出生的孩子一般就是不能分到耕地了。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这些孩子可以从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新开垦的耕地和村里收回来的耕地分到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具体来讲:
第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机动地是发包方在发包土地时,预先留出的不作为承包地的少量土地,用于解决承包期内的人地矛盾问题,如在承包期内,本村有嫁入妇女的,或者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丧失承包地的,就可以将机动地承包给这些人。预留的机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掌握,或由集体暂时统一经营,或短期承包给某些农户。预留机动地曾是农村土地承包中 灵活做法,一旦发生人地矛盾,可以用机动地来解决,不必进行土地调整,既解决了无地农民的土地问题,也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但预留的机动地不宜过多,预留过多,应付减少农民承包地数量,损害农民的权益。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乡、村为了增加集体收入,随意扩大机动地的比例,将预留的机动地以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承包出去,以获取利益,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对此,中央有关文件曾指出:在延长土地承包期的过程中,一些地方为了增加乡、村集体收入,随意扩大机动地的比例,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对预留机动地必须严格控制。目前尚未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原则上都不应留机动地。今后解决人地关系的矛盾,可按“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有农户之间进行个别调整。目前已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必须将机动地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5%的限额之内,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超过的部分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法律对机动地的问题做了规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承包根据以上规定,已经预留机动地的,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预留,并严格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
第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主要指通过开垦未利用地,如开垦荒地而增加的土地。开垦未利用地,应当依法进行,特别是在整个社会生态环境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特别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禁止乱开荒。关于如何开垦土地的问题,有关法律做了明确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按照以上规定通过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以解决人地矛盾的问题。
第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承包方依法交回的土地,主要指承包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怎么样第3款的规定交回的土地,即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的情况。承包方自愿交回的土地,主要指承包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交回的土地,即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因从事非农业产业、进城务工或者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等原因,不愿继续耕种土地,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情况。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也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