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银行存款不交利息税。
2.“利息税”实际是指个人所得税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储蓄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3.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停征或减免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对经济具有一定的调节功能。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征收利息税
利息税怎么样计算
按照国务院修订后的对储蓄存款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利息税的实施办法,储蓄利息所得应该按照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刘丽坚举例分析说,某人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应该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2005年1月1日~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而2007年8月15日~2007年12月31日孳生的利息所得应按照5%的利息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她同时指出,由于这次调整的是储蓄存款利息,不涉及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法》从1994年1月1日公布实施以后企业债券利息所得一直都是按法律规定要征税的,所以债券利息不存在分段计算的问题。针对网友提出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税率与调整的实际税率不一样如何协调的问题,刘丽坚表示,利息税税率调减后,外籍储户确实会遇到这个问题。按照国际惯例协定税率通常要低于法定税率。我国存款利息所得法定税率由20%调减为5%后,对原来享受15%、10%、7.5%协定税率的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也应该统一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表示,利息税实施时间定在8月,主要考虑的是银行操作和税务操作上的问题。因为减征利息税,银行需要对相应的软件进行更改、调试,还要做一些相关的准备工作。税务机关也需要与银行配合对相关征收管理程序作出调整。调整利息税涉及广大储户,根据以往的经验,每次利息税调整储蓄业务量上也会有一定的变化。为了避免调整利息税在操作程序上的不协调、不配合的问题,所以给银行以及税务机关都留下了一定的准备时间。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该内容由 韦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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