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给不给工程预付款需要根据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的合同约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进行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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