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总称。房地产权属登记类别:1、初始登记: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腹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由统计人民政府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权利人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由该部门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2、变更登记: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同级人民政府变更或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3、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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