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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口头辞退,仲裁庭以旷工为由,我该如何申请赔偿?

2023-05-02 来源:爱问旅游网

劳动合同期内违法辞退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但若员工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过错行为,不可要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公司在劳动合同期内违法辞退员工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若因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过错行为,不可要求给予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拓展延伸

应对公司口头辞退,仲裁庭以旷工为由,如何有效申请赔偿?

公司口头辞退是一种严重的就业纠纷,而仲裁庭以旷工为由可能给您的申请赔偿带来一定的挑战。为了有效应对这种情况,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首先,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口头辞退的证据、旷工指控的证据以及与雇主之间的通信记录等。其次,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您的权益和可行的赔偿途径。然后,按照法律程序向仲裁庭递交申请,并在申请中详细陈述您的情况和要求。同时,与仲裁庭保持密切沟通,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文件。最后,如果需要,您还可以考虑寻求其他法律途径,如提起诉讼。请注意,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建议您根据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个性化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公司在劳动合同期内违法辞退员工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然而,若因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过错行为,则不可要求给予赔偿。根据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对于口头辞退等就业纠纷,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并寻求法律援助,以便有效维护自身权益。请在具体情况下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个性化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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