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对 土地增值税 的征税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下列经济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正确判定。 1. 转让房地产 的,属于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房地产出租。出租人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3. 房地产抵押 。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产权来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产权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4.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工业企业,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人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 房地产转让 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在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5.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6.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7.房地产的评估增值。房地产的评估增值,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8.国家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国家收回或征用,虽然发生了权属的变更,原房地产所有人也取得了收人,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