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隐名股东具有如下法律风险:
1、若双方未订立书面代持协议的,则对于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事实难以举证;
2、一旦代持行为被认定无效,隐名股东将不享有一般的股东权利,极有可能造成损失;
3、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其他法律风险。
一、股权可以代持吗
股权可以代持,但前提是双方签订的代持股份协议,且代持股份协议没有法定无效的事由。股权代持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很多公司会有隐名股东。这些隐名股东是让别人代理自己的股份,代理人实际上并不具有真正的股东身份,不会享有股东所享有的任何权利。该权利属于隐名股东,但代表股东持有股份还需要召开股东大会。
二、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区别是什么?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显名股东,是指在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
2、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3、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
4、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
三、上市股东的免责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吗
上市股东的免责协议具有法律效应。但是上市股东实际上是公司的股东,一旦需要承担责任,股东是不可避免的。上市的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协议对双方的内容都是有效的,但一般不对抗其他局外人。上市股东一旦承担责任,可以向隐名股东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生效。自条件成就以来,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须证明以下事实:
(一)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券、土地使用权等向公司出资;继受公司股权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
(二)已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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