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婆婆不能作为免除个人所得税的条件。
新个税法规定,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只适用于对父母的赡养。纳税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能以赡养公婆的费用为扣除项。被赡养人应是年满60岁的父母或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实际生活中承担赡养公婆责任,这部分支出也不能减轻个税负担。
公公婆婆在个人所得税中的抵扣规定: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以为直系亲属支付的赡养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2、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的父母即公公婆婆,以及子女;
3、赡养老人的扣除标准是每月2000元,限定在纳税人本人及配偶之间选择一方进行扣除;
4、纳税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老人的身份证明和赡养关系证明;
5、赡养老人扣除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一部分,旨在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综上所述,根据新个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仅能享受对年满60岁的父母或无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费用作为专项附加扣除,而实际上承担的赡养公婆的责任并不能作为减轻个税负担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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