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集团公司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真实反映投资成果和概预算执行情况,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以下称“竣工决算报告”)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基本建设工程的建设时间、投资情况、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的主要依据,是考核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及控股公司投资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恢复性建设的电源及其他所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在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的要求,全面、
准确、及时地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技改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竣工决算报告应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单位负责人对竣工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加强对竣工决算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工程筹建开始,全面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做好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合同管理等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或董事会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条 根据审计报告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修改,由项目法人单位或董事会等有权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确认。
第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或董事会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竣工决算报告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必须注意保
密,妥善保管,永久保存。
第二章 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要求和依据
第十条 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单位应组织财务、基建(工程)、计划、物资等有关部门,组成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组,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共同配合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应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电源工程应在工程项目经验收具备投运条件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其他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应在工程项目经验收具备投运条件后三个月内编报完成。
第十二条 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原则上应遵循:“一个概算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编制一个竣工决算报告”的原则。
第十三条 经验收具备投产条件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留有尾工。如确有未完收尾工程和费用的,可以预计纳入竣工决算,并按概算项目编报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但预计
未完收尾工程的实物工作量和费用不得超过总概算的5%。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具备投运条件的,财务部门要对其资产先行估价入账,待竣工决算批准后,再根据审批后的价值对原估价入账的资产价值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十六条 竣工决算报告的概算投资,应以有权批准部门最终批准的概算为依据;实际投资,应根据正确的会计账面数据如实填报,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七条 竣工决算报告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以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工程质量应以质量鉴定部门正式验收鉴定书等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十八条 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应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等为依据。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如需动用基本预备费的,
应以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条 竣工决算报告是正确登记固定资产的依据,应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目录规定的内容列示。
第三章 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做好会计账户的设置工作。应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准确核算工程成本和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各明细账户的设置除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外,还应满足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及基建工程管理的要求,并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进行工程项目的核算和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做好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设备台账。设备台账应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安装地点、数量、价值、订货、到货、验收、入库、出库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建立各种费用及移交资产登记簿。
(一)建设场地划拨及清理费用登记簿。记录征用土地面积、金额、座落地址、收款单位、耕地占用税以及旧有设施迁移补偿、余物拆除清理的计算标准等。
(二)设备存放地点和设备安装地点登记簿。 (三)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有关费用登记薄,如研究实验费、勘察设计费等。
(四)建设期内移交的各项资产登记薄,其中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应登记名称、规格、供应单位、制造厂商、存放地点、计量单位、数量、金额等。
第二十四条 做好财务收支情况的清理和核对工作。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前,要对包括历年结算数、资本金(拨款)、借贷款数、应交款项、结余资金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核对,做到工完账清,各项成本费用不漏列,不虚列。
第二十五条 及时清理现场、清理债务。工程竣工后,要进行仓库盘点和现场清理工作,剩余物资要全部退库或作价处理,仓库物资要进行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建设
过程中发生的全部债权债务要逐项落实并及时清理,不留后遗症。
第二十六条 正确分析、分摊应计入财产价值的其他费用支出。具体分摊办法见附件《其他费用核算、分摊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竣工决算报告及时、准确、完整的编制,应从基本建设工程筹建时起,即做好有关资料的积累和整理工作,有关资料具体包括:
(一)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等; (二)概算投资构成和概算调整及批准资料; (三)招标有关文件、合同及执行情况; (四)主要施工工程量和投资的完成情况; (五)设备清册和设备价款及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 (六)历年工程建设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在建期间贷款利息的分摊情况;
(七)其他工程成本和费用支付情况; (八)有关统计报表;
(九)土地征用及赔偿等有关批准文件、合同;
(十)工程监理、工程质量鉴定情况及重大设计修改等情况;
(十一)工作总结、建设期的重大会议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编制内容
第二十八条 竣工决算报告中工程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应包括从工程筹建开始到竣工验收的全部建设成本费用。即: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在安装设备、待摊基建支出和不通过基建工程支出核算直接形成的资产。
第二十九条 竣工决算报告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竣工决算报告封面; (二)竣工决算报告目录;
(三)概算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 (四)竣工工程全景或主体工程彩照; (五)竣工决算报告情况说明书;
(六)全套竣工决算报表; (七)审计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的内容,即总括反映竣工工程建设成果和经验,全面考核与分析工程投资与造价的书面总结,是竣工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工程的总体评价,从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投资等方面进行分析说明。
1.进度情况。主要说明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实际工期对照合理工期是提前还是延期。着重说明各工程项目之间工期的衔接与系统的协调。
2.质量情况。要对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评定等级、合格率和优良品率进行说明。
3.安全情况。根据劳动、监理和施工部门记录,对有无设备和人身事故等进行说明。
4.投资情况。应对照概算投资,说明节约还是超支,用金额和百分率进行分析说明。
(二)建厂、建所依据。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
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概算批准书”等的批准单位、批准日期和文号进行说明。
(三)主体工程造型、主设备和主体结构。应说明主体工程造型、结构和主设备的有关情况,说明主要建筑的布置和主体设备的合理性。
(四)工程施工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解决办法,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情况,采用了哪些先进科学技术,取得了哪些经验和教训。
(五)各项财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
1.概算执行情况分析。包括实际基建支出与概算进行对比分析,单位投资分析,动用基本预备费的项目、金额、动用原因及依据的列表分析说明。
2.新增生产能力的效益分析。本项目对当地社会经济和企业的作用分析,投资回收分析,投产以后新增生产能力分析,电力项目还应对发电量、负荷量等能力进行分析。
3.财务状况分析。列出历年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有无资金严重短缺和过剩情况及形成原因,并对筹资成本进行分
析说明。
(六)财务管理情况分析。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制定了哪些财务规章制度,采取了哪些措施促进了基建工程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对控制工程投资、节约建设资金、支持并服务于工程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作用。
(七)结余资金处理情况。竣工结余资金的占用形态及处置情况。
(八)预留未完工程的说明。说明预留未完工程的原因,项目内容,拟完成时间等。
(九)审计意见处理情况。要逐项说明对审计意见中各项问题的落实情况。
(十)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列表说明各项债权和债务单位、金额、原因等情况。
(十一)待摊基建支出分摊原则。说明待摊基建支出各项费用分摊的依据和方法。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竣工决算报告编制的依据,编制中对数据有重大影响的处理方式、方法的说明。
(十三)大事记。是基本建设项目的历史性记录,要把建设期间包括筹备建设期间的重大事情及工程关键进度记录下来,按时间顺序进行编纂。
第三十一条 竣工决算报告表格
全部竣工决算表格共四大类14种。各表名称及编号如下: (一)竣工工程概况表(专用表): 1.火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1表) 2.水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2表)
3.通信及自动化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3表) 4.其他基建项目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4表) (二)竣工工程决算表(通用表) 5.竣工工程决算一览表(竣建02表)
6.预计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竣建02表附表) 7.其他费用明细表(竣建03表)
8.待摊基建支出分摊明细表(竣建03附表) (三)移交资产明细表(通用表) 9.移交使用资产总表(竣建04表)
10.移交资产—房屋、建筑物一览表(竣建04-1表) 11.移交资产—安装的机械设备一览表(竣建04-2表) 12.移交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工器具及家具一览表(竣建04-3表)
13.移交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一览表(竣建04-4表)
(四)竣工工程财务决算表(竣建05表)
第五章 编制方法
第三十二条 竣工工程概况表
(一)本表反映基本建设竣工工程的基本情况,为全面考核竣工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提供依据。
(二)根据发电、通信及其他工程的建设特点,将本表分为六种格式选填。
(三)本表应根据最终批准的设计文件、计划和会计核算等有关资料填列。
1.“建设性质”分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恢复性建设等。
2.“主要工程特征”应根据设计文件及最终实际情况填列。
3.“工程进度”栏中“开工日期”根据上级批准的开工报告按建筑、安装最先一个永久性工程项目开工日期填列;“竣工日期”按项目经验收具备投运条件日期填列。
4.“工程投资”栏中概算总投资按最终批准的概算数填列,“实际投资”按会计核算资料填列。“招标金额”反映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金额,而不是建设单位的招标底数。一个工程如有两个以上合同(协议)的应汇总填列。
5.“工程造价”按总投资减去移交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后的价值计算填列。
6.“固定资产形成率”= 实际移交的固定资产总额÷实际投资完成额×100%。
7.“工程质量鉴定”应根据竣工验收报告中有关工程质
量鉴定情况填列。
第三十三条 “竣工工程决算一览表”(竣建02表和竣建02表附表)
(一)本表反映竣工工程投资情况,考核概算的执行情况与实际投资的完成情况。
(二)“工程项目”栏应按批准概算所列扩大单位工程顺序填列。
(三)发电项目应先按总概算表分系统编制一张汇总表,起目录作用,然后再按批准概算的单位工程或费用项目依次填列。
(四)概算中所列“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在本表填列其概算数,实际价值栏不填。(实际价值应分别列入有关工程项目中)
(五)本表“概算价值”各栏数根据最终批准的概算数填列;“实际价值”各栏数根据会计核算资料填列。
(六)“其中:预计未完工程”的合计栏应与“竣建02表附表” 最后一行合计数一致。
(七)“预计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 (竣建02表附表)反映工程已经竣工,但尚有少量尾工需要继续完成。预计的未完工程投资,应按概算所列单项或分部工程(费用),或者是按计划(预算)所需投资数填列,并写明所在部位,预计实物量等。
第三十四条 “其他费用明细表”(竣建03表) (一)本表反映全部“待摊基建支出”及直接移交使用的各种资产的概算数和实际发生数,概算数按概算所列其他费用分项填列,实际数按会计核算资料填列。
(二)其他费用的“费用项目”栏按概算所列的各项费用名称填列。
(三)“待摊基建支出”是指按受益对象计入、分摊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待摊基建支出分摊计算表”(竣建03附表)
(一)本表反映全部待摊基建支出的实际发生数的分摊计算结果。
(二)分摊方法。按照附录中《其他费用核算、分摊办法》的规定,以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分摊,如按实际工作量有困难,也可按概算工作量作为分摊各项费用的计算基数。
待摊基建支出余额-其中可直接分配部
分
公式:实际分配率= 建筑工程余额+安装工程余额+在安装
设备余额
(三)购入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工器具及家具、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不分摊待摊基建支出费用。
(四)本表最后一栏合计数应与“其他费用明细表”(竣建03表)中实际数栏下的待摊基建支出合计数相等。
第三十六条 “移交资产总表”(竣建04表) (一)本表是竣建04-1表、04-2表、04-3表和04-4表的汇总表。
(二)将“移交资产-房屋、建筑物一览表”(竣建04-1表)中“建筑费用”、“摊入费用”和“移交资产价值”的
最后一行合计数,分别填入本表“房屋”和“建筑物”行的“建筑费用”、“摊入费用”以及“移交资产合计”各相应栏次内。
(三)将“移交资产-安装的机械设备一览表”(竣建04-2表)的“设备价值”、“设备基座价值”、“安装费用”、“摊入费用”和“移交资产价值”的最后一行合计数分别填入本表“安装的机器设备”行中的“设备价值”、“设备机座价值”、“安装费用”、“摊入费用”和“移交资产合计”中各相应栏次内。
(四)将“移交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工器具及家具一览表”(竣建04-3表)中的“不需要安装机械设备小计”行的“移交资产价值”列填入本表“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行的“直接形成的资产”和“移交资产合计”栏下。
(五)将“竣建04-3表”中的“工器具小计”及“家具小计”行的“属流动资产”和“属固定资产”合计数,分别填入本表“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项目的“工器具”、
“家具”行的“直接形成的资产”和“移交资产合计”列内。
(六)将“移交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一览表”(竣建04-4表)中的“长期待摊费用”和“无形资产”的最后一行合计数,填入本表的“长期待摊费用”行和“无形资产”行的“直接形成的资产”和“移交资产合计”列中。
(七)本表的“移交资产合计”应与竣建02表实际价值合计数相同。
第三十七条 “移交资产—房屋及建筑物一览表”(竣建04-1表)
(一)本表应参照固定资产登记对象填列。
(二)本表“建筑费用”各行应根据会计核算实际发生数,分别“房屋”和“建筑物”逐行计算填列。
(三)本表“摊入费用”是根据附录中《其他费用核算、分摊办法》的规定计算应摊入建筑工程的费用(生活福利工程一般不分摊其他费用)。
(四)预计未完工程估列的资产在“备注”中注明。 第三十八条 “移交资产—安装的机械设备一览表”
(竣建04-2表)
(一)本表应参照固定资产登记对象填列。
(二)本表“设备价值”各行应根据会计核算资料填列。其中包括设备原价、运杂费、采保费等,如系进口设备还应包括关税、手续费等有关费用。
(三)本表“设备基座价值”是指设备基座的建筑费用。 (四)当某“单位工程”中由不同设备组成时,单位工程中安装费应在不同设备之间进行分摊。分摊一般以概算安装费比例为依据。
(五)本表的“设备价值”、“设备基座价值”“安装费用”“摊入费用”和“移交资产价值”各列合计数应与“竣建04表”的“安装的机械设备”行的各相关列数字相符。
(六)预计未完工程估列的资产在“备注”中注明。 第三十九条 移交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工器具及家具一览表(竣建04-3表)
(一)本表反映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工器具及家具等详细情况。
(二)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工器具及家具的价值,应根据财务部门的辅助登记台账记录和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填列。
第四十条 移交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一览表(竣建04-4表)
(一)本表“项目”按资产或费用项目详细填列,所形成资产的实际价值按会计核算记录填列。
(二)为便于资产管理,应在本表“备注”栏中注明无形资产形成时有关文件和协议情况,长期待摊费用应注明是资产移交还是资金划拨等。
第四十一条 竣工工程财务决算表(竣建05表) (一)本表反映竣工工程累计发生的资金来源(资本金、基建投资借款及债券资金等)与其所形成各种资产总价值以及竣工结余资金等情况。
(二)本表采用资金平衡表的形式,即竣工工程全部资金来源等于全部资金占用。
(三)本表应根据会计核算资料分析填列。
第四十二条 发电工程多台机组同期建设的项目单机竣工投产后,项目单位具备条件的,须编制单机竣工决算报告。
(一)单机竣工决算需编制以下报表并作必要的说明: 1.竣工工程决算一览表 2.其他费用明细表 3.移交资产总表及附表
(二)单机竣工决算编报范围为当期实际竣工移交生产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无形资产。其中为多台机组所共同承担的费用需要按合理的标准进行分摊,工程竣工后一次性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1财务产权部。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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