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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及政策解读

2022-03-29 来源:爱问旅游网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及政策解读

第一篇:《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及政策解读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及政策解读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宁规规范字〔2018〕3号)(以下简称《规定》)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标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筑工程(含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工程,下同)对照竣工测量成果、房产测绘成果、地籍测绘成果及现场情况,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是否在土地权属范围内的情况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南京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核实的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派出机构及受委托执法单位具体承担本辖区内规划核实管理工作。江北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 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依据《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竣工测量技术规程》(宁规字〔2018〕119号)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并编制《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

第六条 《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平面图 用地边界及坐标(可套用规划核准电子图)、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共配套设施及配套市政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及各类控制线距离(可套用规划核准电子图)、建筑间距、场地竖向标高、围墙、道路、绿化(集中绿地应单独标出区域)、机动车出

入口位置、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起坡点位置、停车位置等。

(二)建筑单体实测图

1.竣工剖面、立面图: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2.建筑分层平面布局图:建筑单元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场地;地下空间的平面、立面,以及地下功能区分布图。

(三)面积测算

1.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基底面积、集中绿地面积; 2.建筑面积:按房产测量成果填写地上、地下建筑面积; 3.折算面积:比对核准图,确定建筑工程超面积、超层高、超尺寸、超比例情况,制作建筑工程超建建筑面积折算表。

(四)配套市政管线

测量管线长度、走向、线位、埋深、间距、中心线、管径、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图等。

(五)与规划许可内容的比对情况

1.依据面积测算结果,比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制作建筑工程竣工测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比较表。2.与核准图不一致地方的以云线标注。

(六)对建筑工程验线成果报告的复核结论

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在允许误差范围内(0.20米)的,视为验线成果报告合格。第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时应当铺设到位,且尚未覆土。 (二)建筑工程(含外立面装饰)及其附属设施工程(不含市政管线)全部竣工,市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已经完成竣工测量。

(三)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建筑脚手架等施工设施已经拆除,且室外地坪高符合设计要求,用地红线内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临时建筑(含临时施工围墙,下同)、违法建筑已全部拆除。(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核实时拆除的,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来文,写明缓拆或不能拆除的原因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同意缓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承诺书,承诺拆除的

时间。)

(四)附属的围墙、绿化用地范围、道路同步建设到位,配套的地面停车位实地完成划线,机械停车位建设完毕。

第八条 建筑工程竣工测绘完毕后,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图件:

(一)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筑及配套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原件及数据文件);

(三)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含数据文件);

(四)国土测绘机构出具的地籍测绘报告(含数据文件); (五)建筑工程档案专项核实意见书; (六)管线汇交单。

第九条 进行规划核实时,核实经办人员应当核查以下情况和内容: (一)总平面布局

核查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尺寸;公共配套设施及配套市政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及各类控制线距离;建筑间距;场地竖向标高;围墙、道路、绿化(集中绿地)布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及起坡点位置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核查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集中绿地面积、机动车位数量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三)建筑单体

核查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外轮廓尺寸、层数及层高、内部平面布局及功能、建筑立面造型及色彩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四)停车配建指标

核查停车位的数量和位置(含机动车停车位、机械式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特殊车停车位)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五)配套市政管线工程

核查其长度、走向、线位、埋深、间距、中心线、管径、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六)核查用地红线内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临时建筑、违法建筑是否已拆除。

(七)核查验线成果报告复核结论是否合格。

(八)其他需要核实的事项。第十条 规划核实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与受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划核实所需要的全部图件,向规划主管部门窗口申报。图件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发出《南京市规划局行政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送相关分局。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发出《南京市规划局行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内业核验

核实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划核实内容及标准对所有图件进行核验。对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现场核实的时间;对缺少图件或不符合要求的,依程序发出《规划核实补正材料通知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及时补正的除外)或《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

(三)现场核查

如内业核验无问题,核实经办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要求赴现场核查,并对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记录,拍摄不少于四张现场照片。

1.工程是否竣工,建筑物的立面及外轮廓与核准图是否一致; 2.附属用房、公共配套设施(停车场地、物管用房等)是否同步建设,有无缺项或改变使用功能; 3.集中绿地和道路是否按规定要求实施,有无被占用;

4.管线工程是否覆土,各类管线井和地面设施与管线核准图是否一致,应废除的杆塔是否已拆除; 5.用地红线内应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临时建筑、违法建筑是否全部拆除; 6.用地红线内的保留建筑和传达室、门卫等功能性用房以及围墙有无合法的规划许可; 7.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问题。

(四)审核与发件

核实经办人员在赴现场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依程序上报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发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送达建设单位;对虽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整改或变更的,发出《规划核实补正材料通知书》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送达建设单位;对不符合要求又无法整改的,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的要求提出规划认定意见,转入违法建设查处程序。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配套的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应当先行或同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不予通过核实。

规划条件确定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步核实或先行核实。第十二条 分期实施的建筑工程可以分期进行核实,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项目分期核实最多不得超过三次。

分主楼和裙楼的大型公共建筑,裙楼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且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主楼和裙楼可分开核实;主楼由多栋塔楼组成的,可按单栋塔楼分期核实,但单栋塔楼不得再分期核实。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主体建筑工程的首期核实。

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在规定的允许误差以内(±0.20米)、建筑高度在规定允许误差以内(±0标高为±0.10米、层高为±0.10米、北檐口高、女儿墙高为±0.30米、建筑顶高为±0.30米),可直接通过规划核实。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经规划变更后予以核实:

(一)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建筑高度(含±0标高)超过允许误差范围,但符合有关法律和技术规定且不产生负面影响的;

(二)按照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未超出合理误差范围,或虽超出合理误差但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允许建设面积,无其他违法建设情形,且已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

(三)调整室内外地坪标高,对地形地貌进行较大改变但不影响规划的;

(四)对建筑立面的材质、色彩、立面划分线、立面构架、窗户尺寸、阳台形式等进行微调或优化,但设计条件和方案审查意见中没有提出明确要求的;

(五)建筑屋顶及檐口形式进行局部微调或优化,对间距计算和日照分析不产生负面影响的;

(六)对基地进行二次环境设计,但不减少绿地指标和内部道路标准,不改变集中绿地大小、位置且符合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的;

(七)不影响原核准功能,仅内部房间尺寸变化或隔墙位置改动的;经消防部门同意对建筑内部楼梯、消防疏散通道、电梯、自动扶梯的位置或数量进行改动的;经人防部门同意,对人防地下室位置及出入口进行改动的;

(八)经相关部门同意的公共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绿化、基地出入口、停车位、内部道路等内容的调整;

(九)其他对规划无影响的合理调整。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报验灰线或复验的程序违法行为,经实测合格的,在依法经行政处罚后可予以通过规划核实。

第十六条 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外,其他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经规划认定,需按核准图整改或应实施行政处罚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整改完毕或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整改意见书》及实测报告、整改情况说明(需加盖公章)、处罚决定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函件等,按规划核实程序重新申报核实。其中,确因无法整改而实施行政处罚后对现状予以认可的,在通过规划核实前还需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后,对竣工测绘成果进行不定期抽查,并提交第三方复核。经复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移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并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整改。无法整改或经批准对现状予以认可的,应当依法处罚,处罚后应当及时依申请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各类测绘机构负责编制的测绘成果报告应当符合测绘行业及城乡规划、房产、国土管理等国家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强制性

标准。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测绘机构提供真实、有效、全面的规划核实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规划核实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测绘机构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测绘成果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测绘机构原因造成规划核实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测绘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九条 规划部门建立诚信档案,在城乡规划网站上实时推送违反诚信管理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测绘机构名称,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诚实守信的其他情形等信息。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实施。原《南京市规划局规划验收工作规则》(试行)(宁规字〔2006〕195号)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规划核实是规划批后监督管理的法定程序,也是整个规划管理中重要的一环。建筑面积管理、规划许可变更、日照分析控制、违法建设处罚等,均以规划核实为重要的时间节点。目前,我局仍沿用2006年7月制定的《南京市规划局规划验收工作规则》(以下简称《验收规则》),至今已超过10年,规划核实的立法工作已远远落后于经济和时代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在快速城镇化发展的历史背景下,规划核实的方法和手段一直较为粗放,缺少建筑内部、建筑外部空间关系与规划许可内容的逐项比对。为适应城市的高质量、精细化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规划核实的科学化、标准化水平,出台新的规划核实管理规定极为必要。为此,我局重新修订了《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2.《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 3.《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

三、重点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规划核实的内容,实现规划管理的精细化 2017年,我局完成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改革,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包含130余项内容,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要求体现了管理的精细化,为了形成规划管理全过程的闭环,同时,也是为了切实体现规划核实是对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监督检查,本《规定》将核实内容明确为: 1.总平面布局。核查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共配套设施及配套市政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及各类控制线距离;建筑间距;场地竖向标高;围墙、道路、绿化(包含集中绿地位置)布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及起坡点位置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2.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核查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集中绿地面积、机动车位数量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3.建筑单体。核查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外轮廓尺寸、层数及层高、内部平面布局及功能、建筑立面造型及色彩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4.停车配建指标。核查停车位的数量和位置(含机动车停车位、机械式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特殊车停车位)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5.配套市政管线工程。核查其长度、走向、线位、埋深、间距、中心线、管径、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6.核查用地红线内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临时建筑、违法建筑是否已拆除。7.核查验线成果报告复核结论是否合格。8.其他需要核实的事项。

(二)提高竣工测量的条件

由于过去竣工测量不测围墙、绿化用地范围、道路、停车设施是否完成等,很多单位在主体建筑建设完毕后就申请规划核实,导致很多配套设施并没有真正达到规划许可的要求。但这些内容又是规划管

理许可和审查的内容,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次修改,将“附属的围墙、绿化(集中绿地应单独标出位置)用地范围、道路同步建设到位,配套的地面停车车位实地完成划线,机械停车位建设完毕”作为竣工测量的强制性要求明确规定,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三)进一步提高测绘成果报告的制作标准

为确保竣工测量成果的质量,我局配套出台了《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竣工测量技术规程(试行)》,进一步明确了竣工测量标准、格式、程序,为严格规划批后监管提供了技术支持。(四)明确管线工程的竣工测量阶段

由于管线工程项目自身的特殊性,为了确保管线工程的测量数据准确,竣工测量应在覆土前,覆土后再进行测量精确度难以保证,因此,第七条明确规定,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时应当铺设到位,但尚未覆土。

(五)增加直接通过规划核实的情形

1.适当提高误差标准。根据竣工测量精度误差及施工误差确定规划部门在规划核实管理中的误差标准。即: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允许误差±0.20米以内;层高允许误差在±0.10米以内;北檐口高、女儿墙高、建筑顶高允许误差在±0.30米以内。

2.适当提高容错性。考虑到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不影响规划的轻微调整,不需要进行整改或处罚,故本次修订适当增加了容错性规定,允许其先办理规划变更后再予规划核实。

(六)增加建筑内部的核实

本次修订增加了对建筑平面(外轮廓和建筑内部平面)、建筑面积、建筑功能的规划核实,解决了产权登记部门根据《房产登记条例》,对涉及房产分户及面积分摊的改动,以房产实测结果与规划核准图不一致为由要求建设单位再返回征求规划部门意见的问题。

(七)与面积计算改革文件相配套

建筑面积是规划许可控制的重要指标,如规划核实时不予核查,与规划核实的法定意义相差甚远。按照新的面积计算新规,今后规划核实内容将包括建筑面积,对于超出申报建筑面积的,各有关部门需

按规划认定结果补收规费、土地出让金或予以处罚,否则将不予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原规划核实程序也随之做较大调整,本《规定》明确了房产实测阶段提前至规划核实之前,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将作为规划核实的前置条件。房产测绘成果报告的数据内容和精度须符合规划核实的要求,房产测绘面积与核准图不一致的地方,须用云线图等图表明确表达。

(八)明确分期核实的具体要求

建设项目的规模有大有小,客观上无法要求一次规划核实完毕,但分期过多,也会影响对建设项目整体规划管理要素的控制。此次修改,明确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项目分期核实最多不超过三次,同时对体量较大的综合建筑,也明确裙楼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且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主楼和裙楼可以分开核实。

(九)强化过程监管、明确法律责任

依照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证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保证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本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规划核实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建设中的作用,明确未按规定报验灰线或者复验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如果实测合格,可以在完成行政处罚后通过核实。此外,规划部门可以在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后对竣工测绘成果进行不定期抽查,并提交第三方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按照违法建设处理。同时也明确了建设单位、测绘单位的责任,这些措施的设置,既保证了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建设,也体现了规划管理的严肃性。

第二篇:成都市建筑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成都市建筑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等五城区(含高新区)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适用本规定。

五城区以外的各区(市)县建筑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进行的以 ±0.00 检查、规划巡查、竣工规划核实等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五城区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义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立面、剖面图的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提交《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承诺书》。施工图设计和建设施工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第六条(±0.00 检测要求和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至 ±0.00 阶段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通知测绘单位进行 ±0.00 检测。

测绘单位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测绘技术规范等对建筑工程的平面位置、平面尺寸、间距及退让距离等进行现场实测,并出具《建设项目 ±0.00 检测报告书》。

第七条(±0.00 检测成果移交)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将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 ±0.00 检测报告书》在 2 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为 ±0.00 检查的依据。

第八条(±0.00 检查)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 ±0.00 检测报告书》核查建筑工程的平面位置、平面尺寸、间距及退让距离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并填写《建筑工程批后管理监督检查表》的相关内容;若发现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在收到《建设项目 ±0.00 检测报告书》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发出《停工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

书》。

建设单位或个人整改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通知测绘单位重新进行 ±0.00 检测,检测结果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九条(规划巡查)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到施工现场对建筑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配合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对建筑工程的平面尺寸、高度、层数、公建配套等内容进行检查,并填写《建筑工程批后管理监督检查表》的相关内容。

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 2 个工作日内发出《停工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经整改符合规划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第十条(竣工规划核实申请)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建筑工程并联竣工验收的要求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一条(竣工规划核实条件)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已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规定的内容建设竣工;

(二)已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竣工;

(三)施工场地清理完毕,施工用房、围墙、排栅以及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

第十二条(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报送材料) 申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屋竣工规划测绘图及建筑工程规划测绘成果报告书;

(四)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建设档案资料审核意见书。 第十三条(竣工规划核实依据)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对建筑工程是否符合规划予以核实。

第十四条(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建筑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内容如下:

(一)建筑工程的平面位置、用地范围、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平面尺寸、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二)建筑工程的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数量等规划指标;

(三)建筑性质、立面造型、色彩等;

(四)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物管用房、社区用房、停车(场)库、公厕、门卫室、配电房、垃圾收集点、围墙、全民健身活动场地等配套设施以及煤气、给水、排水、电力、通信、小区内部道路等市政设施的实施情况;

(五)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情况; (六)规划要求保护的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情况; (七)其他需要核实的事项。 第十五条(竣工规划核实时限及结果)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经核实符合规划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不符合规划的,核发《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并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予以整改;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函复意见要求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六条(公示制度)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时,应按照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项目的规划许可及实施情况予以公示,公

示时间不得少于 7 日,必要时应登报公告;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负责将公示内容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不予核实合格的情形)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经依法处理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

(一)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立面、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性质的;

(二)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平面尺寸、建筑位置、建筑间距等平面布局的;

(三)未经规划批准擅自增加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指标的;

(四)未经规划批准擅自 改变配套设施的建筑性质、缩减建设规模的 ;

(五)未拆除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

(六)已实施完毕的建设用地边界与批准的规划用地红线不一致的。

第十八条(误差、变化处理)

建筑工程竣工后,其建设符合规划条件以及有关设计规范、技术规定要求,但与规划许可要求不完全一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

(一)建筑工程竣工后,在总平面布局、建筑层数不变的前提下,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外轮廓尺寸、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与规划许可不一致,但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二)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公厕、门卫室、地下车库、配电房等配套用房按照批准的施工图建设竣工,竣工面积小于规划许可面积但符合规划条件的;

(三)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公厕、门卫室、配电房、地面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等配套用房及设施的位置调整,经公示无异议的;

(四)项目内部道路的宽度、线型发生变化,但满足通行、消防等功能以及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第十九条(分期竣工规划核实)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筑工程分期竣工规划核实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分期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的;

(二)分期竣工规划核实范围内单体建筑已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竣工;

(三)分期竣工规划核实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停车位等配套设施已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竣工;

(四)规划许可要求的物管用房不在分期竣工规划核实范围内的,应提供符合标准的临时物管用房;

(五)建成区与施工区已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已将申请分期竣工规划核实的理由、分期规划实施情况、安全隔离设施的设置等相关内容予以登报公告、现场公示,经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

第二十条(信用管理)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筑工程 ±0.00 检查、规划巡查、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将测绘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规划信用信息纳入规划信用管理。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消,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依法对 建筑 工程进行规划批后管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解释)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实施)

本规定自 2010 年 9 月 13 日 公布,公布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2 年。原《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试行规定》(成规

管〔 2004 〕 21 号)、《成都市建筑项目规划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成规管〔 2006 〕 75 号)、《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工程放验线及巡查监督工作操作程序》(成规管〔 2004 〕 93 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三篇: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

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适用本规程。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修建私有住宅除外。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实行责任告知、联系人、规划核实确认书等工作制度。

第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是:验核建筑工程放线报告;核实建筑工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办理纳入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协办函,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予确认函等。

第六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分为放线核实、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三个环节,分别通过验核建筑工程的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以下统称为测量报告、见附件1)等措施,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

本规程所称放线报告,是指放线单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对建筑工程实施定位测量形成的测量成果。放线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放线报告与依法审定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进行对照,验核该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是否一致。

本规程所称基础竣工测量报告,是指放线单位对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情况验测形成的测量成果。基础竣工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基础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有关建筑基础规划部分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基础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

本规程所称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是指放线单位对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实地测量形成的测量成果。工程竣工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时,同时发出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见附件2)。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转送放线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联系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具体工作;监督检查建筑工程实施规划许可情况;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放线单位、设计单位的违法行为;协调处理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规划问题;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放线单位对建筑工程实施放线、基础竣工测量、工程竣工测量。放线单位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该建筑工程的测量报告。

第十条 放线单位必须具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定线测量、规划验测测量的测绘资质。

第十一条 测量报告包括文本和附图两部分,文本(含电子文本)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涉及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章

放线核实

第十二条 放线单位应当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和依法审定的建筑施工图对建筑工程实施定位测量,并及时出具放线报告。

第十三条 放线报告文本应包括放线回单、放线比较分析表(见附件3)等内容。

第十四条 规划核实联系人应将建筑工程放线定位的验核情况如实地填写在放线回单上,并在放线报告上签字存档。必要时,规划核实联系人应当到现场核实放线定位情况。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经放线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第三章

基础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基础竣工,并确定主体工程轴线位置后,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放线单位进行基础竣工测量。

放线单位自收到建设单位基础竣工测量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应当组织人员实施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测量,并及时出具基础竣工测量报告。

第十七条 基础竣工测量报告的文本应包括基础竣工验线回单、基础竣工测量比较分析表(见附件4)等内容。

第十八条 规划核实联系人应将建筑工程基础竣工验核情况如实地填写在基础竣工验线回单上,并在基础竣工测量报告上签字存档。

第四章 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放线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竣工测量、出具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是指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全面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的,应由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主城区内的,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建筑工程竣工分栋规划核实确认是指两栋以上的建设工程,其中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建筑工程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分栋竣工规划核实的建筑与相邻其他建筑的间距,应满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同时应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相应的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建筑工程竣工分段规划核实确认是指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的部分建筑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的部分建筑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的建筑工程,在对最后部分进行规划核实确认时,必须全面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建设内容。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的文本应载明以下内容:建筑工程竣工验线回单、建筑工程竣工比较分析表(附件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明细表(附件6)、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汇总表(附件7)、其他情况说明等。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的附图应为实测1:500现状地形管线图、实测1:500现状地形建筑比较图和各楼层实测平面图。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中的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确定的功能标注。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放线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核实后存档。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建筑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其中,纳入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建设项目,还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协办函。不符合的,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予确认函,并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中的实测1:500现状地形管线图应作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附图。

第二十四条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1份,建筑工程只需建施图有关规划部分);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放线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

第二十五条 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照窗口公示的材料备齐相关资料后向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未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报建窗口公示的材料备齐相关资料后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的决定;作出上述决定后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市局分管领导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放线单位出具的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的要求,并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建筑工程的修建情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抽查。测量报告不合格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

条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确认。

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前,应当先参照《重庆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公示听证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核实过程中,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放线单位提供的测量报告应当符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和《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乡、村规划区内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程》(渝规发[2006]147号)、《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跟踪管理办法》(渝规发〔2008〕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测量报告的制作要求; 2.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 3.建筑工程放线比较分析表; 4.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比较分析表; 5.建筑工程工程竣工比较分析表; 6.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明细表; 7.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汇总表

第四篇: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本规定实施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和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实行连续跟踪检查制度,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对建设工程放验线以后是否严格遵守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现场跟踪检查,发现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应及时制止、整改,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实行规划综合验收制度。涉及市政、教育、环卫、园林、社区用房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规划审批内容参与规划竣工验收。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达到以下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全部竣工;

(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物配套设施已按照规划要求接入城市

市政管理系统;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二)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包括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黄线、紫线等);

(三)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色彩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四)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围墙、大门、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五)建设用地功能、面积和范围按《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的状况;

(六)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和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

(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八)法律、法规规定由专业部门进行专项审核的,由专业部门出具单项审核意见;

(九)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核实的内容。

第八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签章)附件、附图;

(三)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总平面、平面、立面、剖面图); (四)土地证、土地出让合同等;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及测量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七)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核实申请;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材料并确认无误后,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内容,对照核准的文件、图纸逐项进行核验;

(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过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本规定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决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合格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核实。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划核实前先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第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成立核实小组,小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含3人),其中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结束后,核实小组应当提交核实意见,并由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应当公开进行,核实结果应当公布。规划核实意见、工程竣工测绘图纸等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建筑面积误差核算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总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单元(包括分期规划核实)。规划核实的总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五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时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部分(实测竣工后建筑物外观尺寸与规划许可一致)。实测建筑面积在误差允许范围内的,视为建筑面积符合规划要求。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内(含5000平方米)部分,合理误差为3%;

(二)总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合理误差为2.5%;

(三)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其合理误差为2%;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按累进计算,且合理误差总面积小于500平方米。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时的实测总建筑面积在误差允许范围内,且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测建筑面积低于或超出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土地出让金不再多退少补。建设工程竣工时的实测总建筑面积在误差允许范围之外的,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超出的建筑面积(包括允许范围内面积)按竣工时的楼面市场评估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材料之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核实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独立工矿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淮北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五篇: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

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 各市城乡规划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订了《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12日 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下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图、附件,下同)、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设工程规划核

实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规划核实具体工作。

第四条申请建筑工程(指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下同)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完成建设;

(二)规划要求的道路、绿地、工程管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已同步完成配套建设;

(三)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申请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建设; (二)无关设施已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三)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一般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整体进行。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核实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建设时序及分期规划核实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分期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经同意分期核实的建设工程建设时序、分期规划核实方案和分期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在工程建设现场、建设工程所在地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七条 建设工程在进行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进行自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实条件的,应持以下资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一)规划核实书面申请;

(二)经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三)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当明确提出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结论性意见。

建筑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还应当包括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建筑工程、配套工程、绿化工程的平面尺寸和四至界限等内容的平面地形图;载明建设基地面积、基地内建筑总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绿化面积、道路面积、停车场面积、每栋建筑物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内容的数据汇总表等内容。

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还应当包括标示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的水平位置和垂直标高等内容的竣工测量图等内容。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平面地形图、竣工测量图应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应当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条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相关文件、材料以及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立卷归档。

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的结果应及时公布。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划核实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

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城市测绘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技术报告中弄虚作假的,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统一本地区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标准。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式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江南、江北产业集中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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