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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工管规定(初稿)

2021-12-08 来源:爱问旅游网
公司用工管理规定(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用工管理,明确公司和员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合同制员工录用、试用和劳动合同解除,退休员工聘用和聘用协议解除。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员工招聘、面试,办理员工录用/聘用手续。 监理管理部协助办公室参与员工面试工作。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办理员工劳动合同/聘用协议解除手续。

总监理工程师和经营部、监理管理部、财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员工劳动合同/聘用协议解除前相关工作的审核确认。

第五条 总经理负责员工录用/聘用、劳动合同/聘用协议解除的审批。

第三章 员工录用/聘用和试用

第六条 根据公司工程咨询服务需要,采取计划招聘和外部人员投送简历等两种形式招聘员工。

第七条 应聘人员应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公司有权在面试时了解应聘人员与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应聘人员在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和面试时应如实说明。

第八条 办公室应根据应聘信息甄选应聘人员。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应聘人员通知其带好身份证、学历证、其他相关证书原件(岗位证书、退休证等)原件进行面试。

第九条 面试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监理管理部协助。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由办公室、监理管理部填写《录用申请表》,办公室报送总经理同意后通知应聘录用人。

第十条 录用员工由办公室和监理管理部商榷后通知其报到时间。录用员工应按时报到,并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其它相关证件(如岗位证书、退休证书)的原件及一寸照片四张。由办公室负责与录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

第十条 根据公司工程咨询服务要求,未取得岗位证书的合同制员工由公司统一

安排报读相关岗位证书。员工应按时参加岗位培训。经岗位培训,考试不合格的相关岗位培训费用由员工承担,直至考试合格后公司给予报销一次的岗位培训费用。

第十一条 合同制员工试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应聘人员登记表》和面试时未如实说明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 (二)提供假证件的;

(三)身体状况不能从事或不适应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或不适宜施工现场工作的;

(四)工作能力低下,不能胜任基本的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

(六)在面试时未发现的问题,工作中被证明不能从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员工劳动合同/聘用协议解除

第十二条 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分为自离、辞职、辞退等三种类型(以下通称“离职”),其中:员工不辞而别为自离,员工提出离开公司的为辞职,员工被公司淘汰的为辞退。

第一节 自离

第十三条 自离员工由总监理工程师/职能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告办公室,办公室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手续。

第二节 辞职

第十四条 试用期内的辞职员工应提前三天提交《离职申请》,正式员工应提前一个月提交《离职申请》。

第十五条 辞职员工的《离职申请》应提交给总监理工程师/职能部门负责人。辞职员工工作交接手续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离职申请》中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辞职员工应持经签字确认的《离职申请》到办公室填写《离职流转单》。由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总经理批准后由办公室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手续。

第三节 辞退

第十七条 不适应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解除劳动

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身体状况不能从事或不适应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或不适宜施工现场工作的;

(三)工作能力低下,不能胜任基本的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基本的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

第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弄虚作假,未如实说明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或提供假证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如一周内两次及以上迟到,两周内三次及以上早退,经公司内部通报批评仍无效的)、(如一月内旷工4天及以上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不遵守职业道德,违反公司“四不”规定的;

(五)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懒散、怠慢无能、不求进取的员工,凡总监理工程师/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其工作不满意要求调离累计达三次以上(不包括三次)的;

(六)员工与外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寻事滋衅、打架、斗殴,违反社会治安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对不适应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员工,公司应提前三十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辞退员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可立即辞退。 第二十条 辞退员工由办公室填写《离职流转单》,并详细注明辞退原因(要有具体的事例),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总经理批准后由办公室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手续。

第四节 结算

第二十一条 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后,在下月发薪日结清所有薪资。需支付公司赔偿金的在薪资中扣除,不足部分现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对自离员工和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辞退员工,公司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对辞职、不适应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辞退员工,公司应按相关规

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员工,所有由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应按相应比例支付公司赔偿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应做好录用员工和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员工的档案管理,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员工的档案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文件通过日起实施。原公司相关管理文件与本管理规定不一致处全部废止。

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各类假期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考勤制度,明确劳动纪律,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三条 原则上实行5天工作制,每天8小时。项目现场人员工作时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总监安排,不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五条 公司管理人员因公外出,应事先告知部门负责人或同事,或在“外出留言板”上注明去向。

第六条 项目监理组应设专人负责考勤,考勤需本人签字确认,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于下月五日前送交办公室。

第三章 请假制度

第七条 职工因病请假,必须持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无病假单按事假处理),由总监随考勤表交办公室备案,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 职工因特殊情况必须由本人亲自料理,而且不能利用业余时间或在休假日料理的可请事假,工资按规定扣除,事假应按下列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公司管理人员,二天以内(含二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含三天)的必须再由公司领导审批。

(二)现场监理人员,二天以内(含二天)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三天以上(含三天) 的必须再由公司领导审批。

(三)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事后应说明原因,并补办请假手续,事假工资按规定处理。

第九条 婚假、产假、丧假等按照政府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节假日期间值班规定

第十条 每年春节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期间,施工单位照常施工的项目, 项目监理组要派人值班,并报公司备案,主管领导审批。根据考勤,在法定节日值班者给予值班费,并给予调休;非法定节日值班者由总监理师或负责人安排调休。

第十一条 每年元旦、五·一、十·一、春节等法定节日期间及节日前后,因施工单位停止施工,监理组人员经业主同意后且总监必须事先书面报告监理管理部,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休假。有值班要求的项目监理组应安排人员值班,超出国家规定休假日作补休、调休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文件通过日起实施。原公司相关管理文件与本管理规定不一致处全部废止。

第十三条 凡遇本规定与现行政府文件规定不符之处,按照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公司现场监理人员薪酬管理规定(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薪酬制度,规范公司现场监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鼓励员工爱岗敬业,着重体现员工岗位价值和个人贡献,按人力资源的不同类别,实行分类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职级分类

第二条 现场职务分A、B、C三类。A类为总监理工程师(含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B类为专业监理师(含专职安全员);C类为监理员、资料员。

各类职务按1-4级考核评定(评定标准详见附录1)

第三章 薪酬组成

第三条 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组成。

第四条 津贴由职称津贴、兼职津贴、工龄津贴、交通及通讯津贴等组成。 第五条 奖金视公司经营成果、项目经营效益、员工出勤等情况发放。现场员工

奖金由月奖、半年奖、全年奖组成。每年元月发全年奖、7月发半年奖、其余月份发月奖。月奖发放额度依据项目经营效益而定,由总监提出申请,报总经理审批。实行“项目成本核算”的项目组,月奖由项目总监(或负责人)在核定额度内决定每月奖金发放额,报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 职级/薪酬考核

第六条 薪酬考核总体要求

(一)现场监理人员薪酬与个人综合考评相结合。

(二)现场监理人员综合考评每半年汇总一次,全年为累计得分。 (三)公司薪酬调整视公司具体经营状况决定。 第七条 个人考评计分原则

(一)总监考评分数由总监年度考评的60%加项目监理组年度综合考评分的40%组成。

(二)其他监理人员考评分由个人年度综合考评的70%加项目监理组年度综合考评的30%组成。

第八条 总监相关规定 (一)工资

(1)考评分列公司总监考评排列前10%,岗位工资调整数额为公司本次基本调整数额的1.8倍(如已达职级岗位工资标准的按1.5倍计算)。

(2)考评分列公司总监考评排列11—30%,岗位工资调整数额为公司本次基本调整数额的1.4倍(如已达职级岗位工资标准的按1.0倍计算)。

(3)考评分列公司总监考评排列31--60%,岗位工资调整数额为公司本次基本调整数额的1倍(如已达职级岗位工资标准的按0.8倍计算)。

(4)考评分列公司总监考评排列61—90%,岗位工资调整数额为公司本次基本调整数额的0.8倍(如已达职级岗位工资标准的按0.6倍计算)。

(5)考评分列公司总监考评排列后10%,岗位工资原则上不做调整。 总监考评连续两年不及格,如现岗位工资未达标准额80%的,原则上不调整;如达到标准额80%以上,按现有岗位工资0.9进行调整。如连续两年考评在后5%且不及格,原则上职级工资下降一档。

(二)奖金(半年、年终)

(1)考评分列公司总监考评排列前30%,奖金调整数额为公司本次基本调整数额的1.2倍。

(2)考评分列公司总监考评排列31--60%,奖金调整数额为公司本次基本调整数额的1.0倍。

(3)考评分列公司总监考评排列61--80%,奖金调整数额为公司本次基本调整数额的0.9倍。

(4)考评分列公司总监考评排列81--100%,奖金调整数额为公司本次基本调整数额的0.8倍。

第九条 其他监理人员相关规定 (一)工资

(1)考评分列公司相应岗位考评排列前5%,岗位工资调整数额为公司本次基本调整数额的1.8倍(如已达职级岗位工资标准的按1.4倍计算)。

(2)考评分列公司相应岗位考评排列6--15%,岗位工资调整数额为公司本次基本调整数额的1.5倍(如已达职级岗位工资标准的按1.2倍计算)。

(3)考评分列公司相应岗位考评排列16--30%,岗位工资调整数额为公司本次基本调整数额的1.2倍(如已达职级岗位工资标准的按1.0倍计算)。

(4)考评分列公司相应岗位考评排列31--60%,岗位工资调整数额为公司本次基本调整数额的1.0倍(如已达职级岗位工资标准的按0.8倍计算)。

(5)考评分列公司相应岗位考评排列61--80%,岗位工资调整数额为公司本次基本调整数额的0.8倍(如已达职级岗位工资标准的按0.6倍计算)。

(6)考评分列公司相应岗位考评排列81--95%,岗位工资调整数额为公司本次基本调整数额的0.6倍(如已达职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不做调整)。

(7)考评分列公司相应岗位考评排列后5%,岗位工资原则上不做调整。 监理人员考评连续两年不及格,如现岗位工资未达标准额70%的,原则上不调整;如达到标准额71--90%以上,按现有岗位工资0.9进行调整,如达到标准额90%以上的,按现有岗位工资的0.8调整。如连续两年考评在后5%且及格,原则上职级工资下降一档;如连续2年考评在后5%且不及格,原则上调离原有监理岗位,相应工资按新岗位进行确定。

(二)奖金(半年、年终)

(1)考评分列公司相应岗位考评排列前10%,奖金调整数额为公司本次基本调

整数额的1.3倍。

(2)考评分列公司相应岗位考评排列11--30%,奖金调整数额为公司本次基本调整数额的1.2倍。

(3)考评分列公司相应岗位考评排列31--60%,奖金调整数额为公司本次基本调整数额的1.0倍。

(4)考评分列公司相应岗位考评排列61--80%,奖金调整数额为公司本次基本调整数额的0.9倍。

(5)考评分列公司相应岗位考评排列81--90%,奖金调整数额为公司本次基本调整数额的0.8倍。

(6)考评分列公司相应岗位考评排列91--100%,奖金调整数额为公司本次基本调整数额的0.7倍。

第五章 其他

第十条 职级晋升必须本人申请,且通过相关考核。

第十一条跟公司业务、资质相关的注册类考试通过并将相关证书交至公司后进行一次性奖励,相关工资在公司薪酬调整时按个人所属档提高一档调整,最高不超过2.0倍。

第十三条 相关职称评审通过且证书交至公司后相关职称津贴从次月开始调整。 第十四条 工龄津贴每年9月统一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一个月病假累计3天以上(包含3天),按比例扣除当月相应奖金。(针对劳动合同人员,聘用人员有一天算一天)

第十六条 一个月事假累计3天以上(包含3天),按比例扣除当月相应工资和奖金。

第十七条 全勤奖为奖金(半年、全年)的30%,上半年超过10天或全年超过15天,扣除全勤奖。(全勤奖包含在半年、全年奖中)。

第十八条 项目月度奖金标准由公司统一确定,个人月度奖金由项目总监根据每月对各岗位监理人员工作考核情况进行确定,原则上个人月度奖金最高不超过公司月度基本奖金数额的1.6倍,个人月度奖金最低不设下限,可为零。

第十九条 达到法定退休人员其薪酬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职工病假期间的有关规定

(一)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二)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 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第二十一条 若工程地点在本市以外的地区,每人每月补助500元,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第二十二条 关于餐费,如项目监理组不能统一解决的,则每餐补贴10元,费用纳入项目组成本。

第二十三条 每年6、7、8、9四个月的高温费用,根据市府规定及公司的经营状况确定发放额度。

第二十四条 特殊津贴由总经理核定,根据考勤在下月发放工资时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文件通过日起实施。原公司相关管理文件与本管理规定不一致处全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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