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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附条文说明(00002)

2023-08-16 来源:爱问旅游网


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附条文说明(00002)

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

SL 367—200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施行日期:2007年6月1日

1 总则

1.0.1 为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水资源,统筹城乡供水,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综合用水量的管理控制,可用于城市涉水专业规划的编制,亦可供城市发展和新区建设用水预测与取水总量控制参照使用。达到相应规模的建制镇、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1.0.3 使用城市综合用水指标,应结合城市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做具体分析。

1.0.4 城市河道(湖泊)生态与环境用水不计入本标准。

1.0.5 城市综合用水量的控制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城市 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行政区划公布的直辖市、建制市,不含建制镇。 2.0.2 城市规划区 city planning area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0.3 城市用水总量 general quantity of urban water use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公共供水系统以及自建供水设施提供的居民生活、公共服务、生产运营、消防和其他特殊用水的总用水量。

2.0.4 城市综合用水指标 integrated quota of urban water use

反映城市总体用水水平的特定用水指标。本标准给出的城市综合用水指标包括人口综合用水指标、土地综合用水指标和经济综合用水指标三类。

2.0.5 人口综合用水指标 integrated quota of urban water use for urban population

将城市用水总量折算到城市人口特定指标上所反映的用水量水平。

本标准采用城市人口作为特定指标,城市人口指有常住户口和未落户常住人口的人,被注销户口的在押及劳改、劳教人员。未落常住户口的人中包含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入人口。

2.0.6 土地综合用水指标 integrated quota of urban water use for urban aera

将城市用水总量折算到城市特定土地面积指标上所反映的用水量水平。 本标准采用城市规划区面积作为城市土地面积指标。

2.0.7 经济综合用水指标 integrated quota of urban water use for urban economics

将城市用水总量折算到城市综合经济特定指标上所反映的用水量水平。 本标准采用城市GDP(地区生产总值)作为城市综合经济特定指标。

3 城市综合用水量指标

3.1 一般规定

3.1.1 为反映城市规模对用水水平的影响,将城市分为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四个等级,划分指标见表3.1.1。

表3.1.1 城市等级划分表 单位:万人 序号 等 别 城市人口数量P 1 特大城市 P≥100 2 大城市 50≤P<100 3 中等城市 20≤P<50 4 小城市 P<20 3.1.2 为反映气候及地理因素对城市用水水平的影响,参照水资源分区将全国划分为12个城市分区,见表3.1.2。

表3.1.2 城市分区表

序号 区域 对应的水资源分区 1 Ⅰ 松花江区、辽河区 2 Ⅱ 海河区 黄河区龙羊峡以上、龙羊峡至兰3 Ⅲ 州、兰州至河口镇、河口镇至龙门四个二级分区 黄河区龙门至三门峡、三门峡至花4 Ⅳ 园口、花园口以下、内流区四个二级分区 5 Ⅴ 淮河区 长江区金沙江石鼓以上、金沙江石6 Ⅵ 鼓以下、岷沱江、嘉陵江、乌江、宜宾至宜昌六个二级分区 长江区洞庭湖水系、汉江、鄱阳湖7 Ⅶ 水系、宜昌至湖口四个二级分区 8 Ⅷ 长江区湖口以下干流、太湖水系两

个二级分区 9 Ⅸ 东南诸河区 10 Ⅹ 珠江区 11 Ⅺ 西南诸河区 12 Ⅻ 西北诸河区 注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可结合区域特点及城市用水水平、在Ⅹ区用水指标基础上合理确定。 注2:台湾省可结合区域特点及城市用水水平、在Ⅸ区用水指标基础上合理确定。 注3:城市分区对照见附录A 3.2 综合用水量指标

3.2.1 人口综合用水指标,宜按表3.2.1规定取值。

表3.2.1 人口综合用水指标 单位:m/(人·a)

城 市 规 模 区 域 特大城市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Ⅰ区 140~190 105~145 70~105 55~80 Ⅱ区 95~155 100~155 90~140 100~155 Ⅲ区 100~160 100~160 90~130 80~120 Ⅳ区 65~100 70~105 65~95 65~110 Ⅴ区 65~95 80~130 70~120 70~115 Ⅵ区 110~155 110~150 105~145 95~125 Ⅶ区 115~155 180~245 130~175 100~135 Ⅷ区 200~265 240~320 165~220 135~180 Ⅸ区 145~200 130~175 140~190 145~195

3

Ⅹ区 160~215 145~200 130~175 110~150 Ⅺ区 — 65~85 65~90 70~110 Ⅻ区 120~195 120~180 110~165 130~210 注:Ⅺ区不存在特大城市,也不具备特大城市发展条件。 3.2.2 土地综合用水指标,宜按表3.2.2规定取值。 表3.2.2 土地综合用水指标表 单位:万m/(km·a) 城 市 规 模 区 域 特大城市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Ⅰ区 190~265 115~190 70~115 40~70 Ⅱ区 110~175 110~180 110~170 80~125 Ⅲ区 100~170 110~175 100~150 60~95 Ⅳ区 110~180 95~160 85~130 70~110 Ⅴ区 95~155 100~165 95~150 80~125 Ⅵ区 140~190 130~180 105~145 80~105 Ⅶ区 205~280 280~385 140~190 95~140 Ⅷ区 285~395 270~370 130~175 125~170 Ⅸ区 165~225 155~210 160~215 160~215 Ⅹ区 220~300 230~310 160~210 100~140 Ⅺ区 — 95~155 60~95 60~95 Ⅻ区 125~205 100~160 100~155 85~130 注:Ⅺ区不存在特大城市,也不具备特大城市发展条件。 3.2.3 经济综合用水指标,宜按表3.2.3规定取值。 3

2

表3.2.3 经济综合用水指标表 单位:m3/

(万元GDP·a)

城 市 规 模 区 域 特大城市 大城市 中等城市 Ⅰ区 55~80 80~115 60~80 Ⅱ区 35~60 55~90 70~115 Ⅲ区 60~90 85~140 70~115 Ⅳ区 45~70 50~85 35~60 Ⅴ区 30~50 45~70 45~80 Ⅵ区 50~70 55~75 60~85 Ⅶ区 60~85 120~180 90~125 Ⅷ区 45~70 70~100 65~90 Ⅸ区 35~50 35~50 50~80 Ⅹ区 45~60 60~80 45~65 Ⅺ区 — 40~60 45~75 Ⅻ区 65~105 75~120 65~105 注:Ⅺ区不存在特大城市,也不具备特大城市发展条件。

附录A 城市分区对照表

表A 城市分区对照表

省(市) 分 省(市) 分 省(市) 分 省(市) 分

区 北京 天津 河北 石家庄 辛集 藁州 晋州 新乐 鹿泉 唐山 Ⅱ区 Ⅱ区 大同 阳泉 区 Ⅱ区 Ⅱ区 Ⅱ区 Ⅱ区 Ⅳ区 Ⅳ区 Ⅱ区 Ⅱ区 Ⅱ区 Ⅳ区 斯 区 鄂尔多Ⅲ区 Ⅲ区 吉林 蛟河 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临河 辽宁 沈阳 大连 新民 瓦房店 普兰店 庄河 鞍山 长治 Ⅱ区 Ⅱ区 Ⅱ区 Ⅱ区 Ⅱ区 Ⅱ区 Ⅱ区 潞城 晋城 高平 朔州 忻州 原平 孝义 桦甸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舒兰 磐石 四平 公主岭 双辽 辽源 通化 遵化 Ⅱ 吕梁 Ⅳ 海城 Ⅰ 梅河口 Ⅰ

区 迁安 秦皇岛 邯郸 武安 邢台 南宫 沙河 保定 涿州 定州 Ⅱ区 Ⅱ区 Ⅱ区 Ⅱ区 Ⅱ区 Ⅱ区 Ⅱ区 Ⅱ区 Ⅱ区 Ⅱ区 汾阳 晋中 介休 临汾 侯马 霍州 运城 永济 河津 区 Ⅲ区 Ⅳ区 Ⅳ区 Ⅳ区 Ⅳ区 Ⅳ区 Ⅳ区 Ⅳ区 Ⅳ区 抚顺 本溪 丹东 东港 凤城 锦州 凌海 北宁 营口 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集安 白山 临江 松原 白城 洮南 大安 延吉 图们 敦化 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内蒙古 盖州 安国 Ⅱ 呼和浩Ⅲ 大石桥 Ⅰ 珲春 Ⅰ

区 高碑店 张家口 承德 沧州 泊头 任丘 黄骅 河间 廊坊 霸州 Ⅱ区 Ⅱ区 Ⅱ区 Ⅱ区 Ⅱ区 Ⅱ区 Ⅱ区 Ⅱ区 Ⅱ区 Ⅱ区 特 包头 乌海 赤峰 区 Ⅲ区 Ⅲ区 Ⅰ区 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区 区 阜新 辽阳 灯塔 盘锦 铁岭 调兵山 开原 朝阳 北票 凌源 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龙井 和龙 区 Ⅰ区 Ⅰ区 黑龙江 哈尔滨 阿城 双城 尚志 五常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区 Ⅰ区 呼伦贝Ⅰ尔 满洲里 扎兰屯 牙克石 根河 额尔古Ⅰ纳 特 乌兰浩Ⅻ齐齐哈Ⅰ尔 讷河 三河 Ⅱ 阿尔山 Ⅻ 葫芦岛 Ⅰ 鸡西 Ⅰ

区 衡水 冀州 深州 山西 太原 古交 Ⅱ区 Ⅱ区 Ⅱ区 通辽 区 Ⅰ区 区 区 区 Ⅻ区 Ⅻ区 分区 Ⅷ区 Ⅴ区 Ⅴ区 兴城 吉林 长春 九台 榆树 德惠 区 Ⅰ区 虎林 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分区 Ⅸ区 Ⅸ区 Ⅸ区 霍林郭Ⅰ勒 特 特 二连浩Ⅻ锡林浩Ⅻ 密山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分区 Ⅸ区 Ⅸ区 Ⅸ区 鹤岗 双鸭山 大庆 伊春 Ⅳ区 Ⅳ区 分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集宁 丰镇 表A (续)

省(市) 铁力 佳木斯 同江

省(市) 海门 连云港 淮安 省(市) 上虞 嵊州 金华 省(市) 福州 福清 长乐

富锦 七台河 牡丹江 绥芬河 海林 宁安 穆棱 黑河 北安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Ⅰ区 区 Ⅰ区 盐城 东台 大丰 扬州 仪征 高邮 江都 镇江 丹阳 扬中 句容 Ⅴ区 Ⅴ区 Ⅴ区 Ⅷ区 Ⅷ区 Ⅷ区 Ⅷ区 Ⅷ区 Ⅷ区 Ⅷ区 Ⅷ区 兰溪 义乌 东阳 永康 衢州 江山 舟山 台州 温岭 临海 丽水 Ⅸ区 Ⅸ区 Ⅸ区 Ⅸ区 Ⅸ区 Ⅸ区 Ⅸ区 Ⅸ区 Ⅸ区 Ⅸ区 Ⅸ区 厦门 莆田 三明 永安 泉州 石狮 晋江 南安 漳州 龙海 南平 Ⅸ区 Ⅸ区 Ⅸ区 Ⅸ区 Ⅸ区 Ⅸ区 Ⅸ区 Ⅸ区 Ⅸ区 Ⅸ区 Ⅸ区 五大连Ⅰ池 绥化

安达 肇东 海伦 上海 江苏 南京 无锡 江阴 宜兴 徐州 新沂

Ⅰ区 Ⅰ区 Ⅰ区 Ⅷ区 宿迁 泰州 靖江 兴化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Ⅷ区 Ⅴ区 龙泉 安徽 合肥 芜湖 蚌埠 淮南 Ⅸ区 邵武 Ⅸ区 Ⅸ区 Ⅸ区 Ⅸ区 Ⅸ区 Ⅸ区 Ⅸ区 Ⅹ区 Ⅹ区 Ⅶ区 武夷山 Ⅴ区 Ⅷ区 Ⅴ区 Ⅴ区 Ⅷ区 Ⅴ区 Ⅷ区 Ⅷ区 Ⅷ区 建瓯 建阳 宁德 福安 福鼎 龙岩 漳平 江西 南昌 泰兴 Ⅷ区 Ⅷ区 Ⅷ区 Ⅷ区 Ⅴ区 Ⅴ区 姜堰 浙江 杭州 建德 富阳 临安 马鞍山 Ⅷ区 Ⅸ区 Ⅸ区 Ⅷ区 淮北 铜陵 安庆 桐城

邳州 常州 潥阳 金坛 苏州 常熟 张家港 昆山 吴江 太仓 南通

Ⅴ区 Ⅷ区 Ⅷ区 Ⅷ区 Ⅷ区 Ⅷ区 Ⅷ区 Ⅷ区 Ⅷ区 Ⅷ区 Ⅷ区 宁波 余姚 慈溪 奉化 温州 瑞安 乐清 嘉兴 海宁 平湖 桐乡 Ⅸ区 Ⅸ区 Ⅸ区 Ⅸ区 Ⅸ区 Ⅸ区 Ⅸ区 Ⅷ区 Ⅷ区 Ⅷ区 Ⅷ区 黄山 滁州 天长 明光 阜阳 界首 宿州 毫州 六安 宣城 宁国 Ⅸ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Ⅷ区 Ⅷ区 景德镇 乐平 萍乡 九江 瑞昌 新余 鹰潭 贵溪 赣州 瑞金 南康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启东 如皋 通州

Ⅷ区 Ⅷ区 Ⅷ区 湖州 绍兴 诸暨 Ⅷ区 Ⅸ区 Ⅸ区 巢湖 池州 福建 Ⅷ区 Ⅷ区 宜春 丰城 Ⅶ区 Ⅶ区 Ⅶ区 樟树 表A (续)

省(市) 高安 上饶 德兴 吉安 井冈山 抚州

分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省(市) 新泰 肥城 威海 文登 荣城 乳山 分区 Ⅳ区 Ⅳ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省(市) 许昌 禹州 长葛 漯河 三门峡 义马 分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Ⅳ区 Ⅳ区 省(市) 洪湖 松滋 黄冈 麻城 武穴 咸宁 分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山东 济南 章丘 青岛 胶州 即墨 平度 胶南 莱西 淄博 枣庄

日照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莱芜 临沂 德州 乐陵 禹城 滨州 聊城 临清 菏泽 河南 Ⅴ区 Ⅳ区 Ⅴ区 Ⅱ区 Ⅱ区 Ⅱ区 Ⅴ区 Ⅱ区 Ⅱ区 Ⅴ区 灵宝 南阳 邓州 商丘 永城 周口 项城 驻马店 信阳 济源 Ⅳ区 Ⅶ区 Ⅶ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Ⅳ区 赤壁 随州 广水 恩施 利川 仙桃 潜江 天门 湖南 长沙 Ⅶ区 Ⅶ区 Ⅶ区 Ⅵ区 Ⅵ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湖北 浏阳

腾州 东营 烟台 龙口 莱阳 莱州 蓬莱 招远 栖霞 海阳 潍坊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郑州 巩义 新密 荥阳 新郑 登封 开封 洛阳 堰师 平顶山 舞钢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Ⅳ区 Ⅳ区 Ⅴ区 Ⅴ区 武汉 黄石 大冶 十堰 丹江口 宜昌 宜都 当阳 枝江 襄樊 老河口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Ⅵ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株洲 醴陵 湘潭 湘乡 韶山 衡阳 耒阳 常宁 邵阳 武冈 岳阳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青州 诸城 寿光 安丘 高密 昌邑 济宁 曲阜 兖州 邹城 泰安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Ⅴ区 Ⅳ区 汝州 安阳 林州 鹤壁 新乡 卫辉 辉县 焦作 沁阳 孟州 濮阳 Ⅴ区 Ⅱ区 Ⅱ区 Ⅱ区 Ⅱ区 Ⅱ区 Ⅱ区 Ⅳ区 Ⅳ区 Ⅳ区 Ⅳ区 枣阳 宜城 鄂州 荆门 钟祥 孝感 应城 安陆 汉川 荆州 石首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汨罗 临湘 常德 津市 张家界 益阳 沅江 郴州 资兴 永州 娄底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表A (续)

省(市) 冷水江 涟源 怀化 洪江 吉首 广东 广州 增城 从化

分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省(市) 阳春 清远 英德 连州 东莞 分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省(市) 文昌 万宁 东方 重庆 重庆 永川 江津 合川 南川 分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省(市) 简阳 西昌 贵州 分区 Ⅵ区 Ⅵ区 Ⅵ区 Ⅵ区 Ⅹ区 Ⅵ区 Ⅵ区 Ⅵ区 贵阳 Ⅵ区 Ⅵ区 Ⅵ区 Ⅵ区 Ⅵ区 清镇 六盘水 遵义 赤水 仁怀 中山 Ⅹ区 Ⅹ区 Ⅹ区 潮州 揭阳 普宁

韶关 南雄 深圳 珠海 汕头 佛山 江门 台山 开平 鹤山 恩平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云浮 罗定 广西 南宁 柳州 桂林 梧州 岑溪 北海 防城港 东兴 Ⅹ区 Ⅹ区 四川 成都 铜仁 Ⅵ区 Ⅵ区 Ⅵ区 Ⅵ区 Ⅵ区 Ⅵ区 Ⅵ区 Ⅵ区 Ⅵ区 Ⅵ区 兴义 毕节 安顺 凯里 都匀 福泉 云南 昆明 安宁 昭通 Ⅵ区 Ⅵ区 Ⅵ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Ⅶ区 Ⅵ区 Ⅵ区 Ⅵ区 都江堰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彭州 邛崃 祟州 自贡 攀枝花 泸州 德阳 广汉

湛江 廉江 雷州 吴川 茂名 高州 化州 信宜 肇庆 高要 四会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钦州 贵港 桂平 祟左 凭祥 来宾 合山 贺州 玉林 北流 百色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什邡 绵竹 江油 广宁 遂宁 内江 乐山 峨眉山 南充 阆中 眉山 Ⅵ区 Ⅵ区 Ⅵ区 Ⅵ区 Ⅵ区 Ⅵ区 Ⅵ区 Ⅵ区 Ⅵ区 Ⅵ区 Ⅵ区 曲靖 宣威 楚雄 玉溪 个旧 开远 思茅 景洪 大理 保山 瑞丽 Ⅹ区 Ⅹ区 Ⅵ区 Ⅹ区 Ⅺ区 Ⅹ区 Ⅺ区 Ⅺ区 Ⅺ区 Ⅺ区 Ⅺ区

惠州 惠阳 梅州 兴宁 汕头 陆丰 河源 阳江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河池 宜州 海南 海口 三亚 五指山 琼海 儋州 Ⅹ区 Ⅹ区 宜宾 广安 Ⅵ区 Ⅵ区 Ⅵ区 Ⅵ区 Ⅵ区 Ⅵ区 Ⅵ区 Ⅵ区 潞西 西藏 拉萨 日喀则 陕西 西安 铜川 宝鸡 Ⅺ区 Ⅺ区 Ⅺ区 Ⅳ区 Ⅳ区 Ⅳ区 华蓥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Ⅹ区 达州 万源 雅安 巴中 资阳 表A (续)

省(市) 咸阳

分区 Ⅳ区 省(市) 天水 分区 Ⅳ区 省(市) 银川 分区 Ⅲ区 省(市) 库尔勒 分区 Ⅻ区

兴平 渭南 韩城 华阴 汉中 安康 商洛 延安 榆林 甘肃 兰州

Ⅳ区 Ⅳ区 Ⅳ区 Ⅳ区 Ⅶ区 Ⅶ区 Ⅶ区 Ⅲ区 Ⅲ区 玉门 酒泉 敦煌 张掖 武威 平凉 庆阳 临夏 合作 Ⅻ区 Ⅻ区 Ⅻ区 Ⅻ区 Ⅻ区 Ⅳ区 Ⅳ区 Ⅲ区 Ⅲ区 石嘴山 吴忠 青铜峡 灵武 固原 新疆 Ⅲ区 Ⅲ区 Ⅲ区 Ⅲ区 Ⅲ区 阿克苏 阿图什 喀什 和田 奎屯 Ⅻ区 Ⅻ区 Ⅻ区 Ⅻ区 Ⅻ区 Ⅻ区 Ⅻ区 Ⅻ区 Ⅻ区 Ⅻ区 Ⅻ区 伊宁 塔城 乌苏 阿勒泰 石河子 五家渠 乌鲁木Ⅻ齐 依 区 区 Ⅻ区 Ⅻ区 Ⅻ区 克拉玛Ⅻ 吐鲁番 青海 Ⅲ区 西宁 哈密 Ⅲ区 昌吉

嘉峪关 金昌 白银

Ⅻ区 Ⅻ区 Ⅲ区 格尔木 德令哈 宁夏 Ⅻ区 Ⅻ区 阜康 米泉 Ⅻ区 Ⅻ区 Ⅻ区 阿拉尔 Ⅻ区 区 图木舒Ⅻ克 博乐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说明了标准编制的依据和目的。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是我国城市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水问题不仅制约了城市经济的发展,也影响到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和人居环境的改善。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的根本措施。对水资源实行“宏观上总量控制、微观上定额管理”是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的规定,目前我国已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实施了按行业分类进行控制的用水定额,如黑龙江、河北、上海等省(直辖市),实现了水资源的微观经营管理。

城市水系统有水源、供水、用水、排水四个子系统组成。其地域边界明确,供水系统独立,具备实现用水总量控制的条件。建立城市综合用水指标,是实现城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基础。

1.0.2 本条说明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体现在:

(1)本标准分区给出了城市人均、地均以及单位GDP用水指标的合理取值范围。

(2)提供了一种简单、快捷的方法,应用于城市涉水规划编制及其合理性分析。

(3)结合城市地理位置、气候条件、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等因素,在城市发展与新区建设用水预测与取水总量控制中,可参照综合用水指标值确定城市或市区内不同区域的用水总量,应用于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城市供水规划。

由于建制镇的基础设施建设距建制市尚有一定差距,没有专门制定针对建制镇的综合用水指标。具有一定规模的建制镇、经济开发区,可酌情参照执行。 1.0.3 标准给出了城市各类综合用水指标的取值范围。应用时,要分析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确定。 应用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测算精度上,人口综合用水指标法最佳,土地综合用水指标法其次,再次为经济综合用水指标法。

(2)利用综合用水指标法测算城市用水总量时,应根据规划水平年所拟定的城市人口、规划区面积或经济总量,测算城市用水总量。

(3)人口综合用水指标宜考虑城市经济水平、流动人口等因素;土地综合用水指标,宜考虑开发程度、开发内容,如纯居住区指标取高值,仓储、广场区取低值等;经济综合用水指标,宜考虑城市产业结构、当地水源条件等。 1.0.4 本条明确城市用水总量不含城市河道(湖泊)生态与环境用水量。首先,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等生态与环境用水通过城市雨洪排水、降雨、地表径流以及承接上游来水等方式补给,通过供水设施补给的很少。其次,城市生态环境用水主要受城市自然环境、环境意识以及城市经济实力等因素影响,城市拥用的河湖水体越多,环境用水量越大;城市管理者以及市民的环境意识越高,城市环境用水量也会越高;城市经济实力越强,生态与环境用水量越有保障。再次,生态与环境用水基本不参与城市供水、用水、排水的循环过程。因此,本标准中所指城市用水总量未包括城市河道(湖泊)的生态与环境用水,但包括城市的绿化用水。

2 术语

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即建制市和建制镇的统称。我国建制镇数量众多,且统计数据不足,标准有关指标值采用建制市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测算。故本条明确规定:本标准中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行政区划公布的直辖市、建制市,不含建制镇。

2.0.2 城市规划区,本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表述一致。指标测算中,对应城市用水总量的特定土地面积指标为城市建城区面积,即城市行政区内已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也就是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

2.0.3 本条明确城市用水总量的组成。城市用水总量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所有通过公共供水系统及自建供水设施获取的城市用水量,包括居民家庭、公共服务、生产运营、消防及其他特殊用水四大类。各类用水的具体组成参见《城市用水分类标准》(CJ/T3070—1999)。

2.0.4 依据CJ/T3070—1999,城市用水总量计算参见式(1):

Q = ∑ni=1LiHi (1)

式中 Q—城市用水总量 Li—分类用水定额 Hi—分类用水参数

即按照城市用水的组成(一般分为生活用水、经济用水等),将各类用水分别利用相应用水定额测算得到,求和之后得到城市用水总量,这也是水资源供需分析中普遍采用的方法。

建立城市用水总量与影响城市用水总量的特征参数之间的关系,以此来测算城市综合用水指标。见式(2):

L=Q/H (2) 式中 L—城市综合用水指标 Q—城市用水量特征参数

据《中国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中国工程院,中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研究报告集第5卷,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2年)分析,1986~1997年全国建制市人均综合用水呈下降趋势,1986年全国人均综合用水量为222m3/a,1989年达到峰值254 m3/a,1989~1997年年均递减率为3.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在预测城市给水工程供水量时提出了人口综合用水指标、土地综合用水指标,并据此确定给水工程的设计规模;另外,历史资料分析表明,经济用水指标即万元工业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随着城市发展也呈递减趋势。这说明,以上三类综合用水指标是收敛的,可通过分析测算现有城市统计数据后得到其控制值

据此,本标准提出人口综合用水指标、土地综合用水指标、经济综合用水指标三类城市综合用水指标。

2.0.5 本标准所指城市人口,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规划区)内长期居住的所有人口,不考虑是否具有城市户籍。

进行城市用水总量预测时,应考虑城市化水平、人口增长率对规划水平年城市人口进行分析。

2.0.6 预测城市用水总量时,应使用规划水平年对应的城市规划区面积。 2.0.7 地区生产总值(GDP)是一个地区范围内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和提供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

城市GDP指城市市区的地区生产总值。

3 城市综合用水量指标

3.1 一般规定

3.1.1 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城市规模划分,超大城市指200万人口以上城市;特大城市指100万以上、不满200万人口的城市;大城市指50万以上、不满100万人口的城市;中等城市指20万以上、不满50万人口的城市;小城市指不满20万人口的城市。

在制定标准过程中,由于达到200万人口以上的超大城市较少,全国2001年有超大城市22个,2003年才发展到27个,按全国七大区域划分,各区中分布较少,最多的华东地区亦不超过10个,由此造成样本数量偏少、统计规律受个体影响较大。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将城市规模分成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四类,其中特大城市指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其余城市规模维持原划分指标。

3.1.2 按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确定的水资源分区,本条给出了城市分区体系。为体现我国地理、气候及水资源条件差异,并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分区遵循以下原则:1、空间上相互毗邻;2、自然条件、资源禀赋结构相近;3、经济发展水平接近;4、区块规模适度;5、保持行政区划的相对完整型;6、便于进行有关城市水资源量研究和分析。标准编制中,研究了以下三种去分区方案。

(1)借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有关区域划分情况,并结合我国经济区划有关成果,将我国大陆划分为东北、西北、华北、

华东、华中、华南和西南七大区。各区范围如表1所示。

这种区划方案维持了现有省级行政区划的完整性,使用方便。缺点是,由于我国省级行政区划是在一定历史沿革背景下形成的,客观上造成了此分区方法与水资源的流域分布特点不匹配。如内蒙古自治区,东西横跨约2400 km,南北行、跨度1700 km,将其完全纳入华北区,较牵强;我国还有诸多省份涉及多个流域,比如陕西省,其北部延安、榆林是典型的黄土高原地貌,而其南部的安康、汉中则属于长江流域的汉江水系。

表1 七大区域划分表

序号 区域 范围(所辖省级行政区) 1 东北 黑龙江、吉林、辽宁 2 华北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 3 华东 山东、上海、江苏、浙江 4 华中 河南、安徽、江西、湖北、湖南 5 华南 福建、广东、广西、海南 6 西南 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 7 西北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经测算,得到的指标值规律性较差。 (2)遵循水利行业通常的七大流域进行划分。此区划方法的缺点是区块规模不一致,如太湖流域相比较长江流域,规模差距太大;另外,自然条件、资源禀赋在同一流域内可能相差较大,如长江、黄河流域,上、中、下游差异明显,因此,此区域划分方式也不能满足要求。

(3)《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将全国共划分为10个水资源一级区,80个二级去,214个三级区,一级区、二级区划分情况见表2。

表2 水资源一级、二级分区划分表

一一一级二级区 级二级区 级二级区 区 区 区 淮河上游(王松额尔古 淮 珠南北盘江 家坝以上) 花纳河 河 江 江 嫩江 淮河中游(王 红柳江

第二松花江 家坝至洪泽湖出口) 淮河下游(洪泽湖出口以 下) 沂沭泗河 郁江 松花江(三岔 口以下) 黑龙江 干流 乌苏里 江 绥芬河 图们江 西辽河 西江 北江 东江 珠江三角洲 韩江及粤东诸河 粤西桂南沿海诸河 海南岛及南海各岛诸河 山东半岛沿 海诸河 金沙江石鼓 以上 金沙江石鼓 以下 岷沱江 嘉陵江 长江 东辽河 乌江 辽河 辽河干 流 浑太河 鸭绿江

宜宾至宜昌 西红河 南洞庭湖水系 澜沧江 诸怒江及伊汉江 河 洛瓦底江

东北沿黄渤海诸河 滦河及冀东沿海 海河北海系 河 海河南系 徒骇马颊河 龙羊峡以上 龙羊峡至兰州 兰州至河口镇 黄河口镇河 至龙门 龙门至三门峡 三门峡至花园口 花园口

鄱阳湖水系 雅鲁藏布江 藏南诸河 藏西诸河 宜昌至湖口 湖口以下干 流 内蒙古内 太湖水系 陆河 河西内陆 钱塘江 河 青海湖水 浙东诸河 系 柴达木盆 浙南诸河 地 西北吐哈盆地东 闽东诸河 诸小河 南河 阿尔泰山诸 闽江 河 南麓诸河 中亚西亚 闽南诸河 内陆河区 古尔班通台澎金马诸 古特荒漠河 区 天山北麓

以下 内流区 诸河 塔里木河源 昆仑山北麓小河 塔里木河干流 塔里木盆地荒漠区 羌塘高原内陆区 其借鉴水资源分区体系,考虑到区块规模适度,并结合地形、气候、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水资源二级分区为基础,进行了适当归并和调整:1、将黄河区以龙门分界,分为两个分区:2、将长江区以宜昌、湖口为界,分为三个分区;3、将松花江区、辽河区合并为一个分区。据此,全国共划分为12个区。

为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参考珠江区综合用水量指标,台湾省可参考东南诸河区综合用水量指标,合理确定。

3.2 综合用水量指标

3.1.2~3.1.2 按城市分区规定了不同规模城市的综合用水量指标值。

城市人口、土地、经济综合用水指标地确定。 (1)数据来源。本标准以《中国城市统计年鉴》( 2002~2004年,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编,中国统计出版社)、《中国城市建设年报》(2001~2003年,建设部综合财务司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作为基础数据来源。其中测算人口用水指标和土地用水指标的城市供水总量、城市人口以及城市建成区面积数据来自《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2001~2003年),城市GDP数据来自《中国城市统计年鉴》( 2002~2004年)。

从统计角度而言,研究此用水量标准选用的系列应当是越长越可以总结出规律性,并提高可靠性。

1、此标准是用来对城市用水总量进行控制,其必然要求将节水理念纳入到标准制定过程中,而城市用水的特点是:随着节水新技术的推广以及水价经济杠杆的推动,城市的节水水平会逐步提高。

2、此次基础数据主要来源是正式出版发行的统计数据,由于20世纪90年代我国行政区划调整较多,并考虑数据口径一致性因素,基础数据选择2001年~2003年的统计数据,可较好反映目前我国城市用水水平。

(2)数据复核及筛选。《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 2001~2003年)2001

年共统计全国664个城市,2002年、2003年均按658个城市统计,考虑3年间行政区划的调整,为保持数据的一致性,将行政区划变动后并入上一级城市的情况剔除,包括广东省南海市、三水市、顺德市、高密市、新会市,海南省琼山市,云南省丽江市,浙江省萧山市、余杭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五家渠市等,共得到全国651个城市2001~2003年城市用水、建成区面积和城市人口统计资料,以此为基础测算了城市人口综合指标和、土地综合用水指标。

《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02~2004年)按地级及以上城市、县级城市分别进行城市各类指标的统计,而县级城市经济指标统计的是市域范围的GDP,因此,在此项指标测算时,仅统计了全国266个地级城市2001~2003年3年的有关数据,县级城市未予统计。在测算小型城市用水总量时,可采用人口综合用水指标、土地综合用水指标。

(3)建立城市与城市分区的映射关系。本标准主要以城市的建成区作为统计对象,研究人口、土地或经济综合用水指标,因此,必须结合城市的地理位置和水资源条件,将其纳入各自城市分区中。水资源综合规划中,水资源分区与行政区域对应关系划分到地级市水平,一般一个地级市涉及到若干水资源二级分区。为简化分区划分体系,实际测算时,一般按其中面积最大的水资源二级分区作为该城市的水资源分区;部分城市根据其水资源利用情况作了局部调整。

主要城市的区域划分成果统计见表3。

对于实施长距离调水工程的城市,应考虑调水工程对城市水资源条件的影响。未测算的城市可根据其所在城市分区及城市规模,确定其综合用水指标。

(4)标准值的确定。为消除各年份数据差异带来的偏差影响,采用移动平均法。在上述区划体系及城市规模体系划分基础上,将2001~2003年统计数据按区域和不同城市规模进行加权平均,得到各分区不同规模城市的平均用水量,见表4~表6。

表3 城市分区划分概况一览表

区域编码 Ⅰ区 Ⅱ区 Ⅲ

城市数量 (个) 说 明 101 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及内蒙古东部地区 53 北京,天津,河北大部,山西及山东北部,河南部分地区 19 青海、宁夏、甘肃、内蒙古、陕西、

区 山西部分地区 Ⅳ45 山西、河南大部,陕西、甘肃部分地区 区 Ⅴ78 江苏、安徽北部,山东中南部、胶东区 半岛及河南东南部地区 Ⅵ52 四川大部,重庆,湖北北部,贵州及区 云南部分地区 Ⅶ89 湖南、湖北、江西大部,陕西、河南区 南部 Ⅷ44 安徽、江苏沿江地带,上海,浙江太区 湖水系地区 Ⅸ48 福建大部、浙江部分地区,安徽黄山区 地区 Ⅹ81 广东、广西大部,海南,贵州、云南、区 福建部分地区 Ⅺ9 云南部分地区,西藏拉萨、日喀则 区 Ⅻ32 新疆,甘肃、内蒙古、青海部分地区 区 合651 计 3

表4 城市人均综合用水量表 单位:m/

(人·a)

分特大城大城市 中等城小城市 区域平区

市 市 均

Ⅰ 174.4 132.7 80.3 59.5 132.4 Ⅱ 133.9 121.2 108.3 118.8 127.8 Ⅲ 139.9 121.4 102.4 92.2 122.9 Ⅳ 87.8 82.4 73.2 94.0 85.6 Ⅴ 73.3 114.4 101.5 99.5 88.6 Ⅵ 134.8 137.6 122.2 104.6 128.4 Ⅶ 127.6 222.1 144.0 112.7 155.5 Ⅷ 220.8 295.2 184.9 149.5 221.1 Ⅸ 181.2 143.9 172.4 162.1 170.4 Ⅹ 196.8 181.8 145.9 123.4 174.0 Ⅺ - 64.7 70.1 97.4 79.9 Ⅻ 169.4 120.0 127.0 182.2 158.5 全国 注: Ⅺ区不存在特大城市,也不具备特大城市发展条件 综合国内有关用水预测的规范、标准以及研究成果,确定如下标准值界定原则。

(1)以各区域各类规模城市的加权均值为基础。

(2)在加权均值的基础上,变动幅度受其水资源分布情况的限制。雨量充沛且取水条件较好的Ⅰ、Ⅵ、Ⅶ、Ⅷ、Ⅸ、Ⅹ等区,其上下浮动范围按其加权均值的10%、20%考虑;Ⅱ、Ⅲ、Ⅳ、Ⅴ、Ⅵ、Ⅶ等区按其加权均值的15%、30%浮动。

(3)在特定区域内,其指标值范围要尽可能向其区域均值靠近。一方面,我国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在节水方面还存在相当大的潜力;另一方面,由于资源型缺水、水质型缺水或工程型缺水的影响,我国城市的缺水问题十分严重。因此,在确定各区域不同城市规模的用水指标时,需适度兼顾区域的总体水平。 估判方法见式(3)~式(10)。

174.4 132.7 80.3 59.5 132.4

表5 城市地均综合用水量表 单位:万m/

(km·a)

分特大城大城市 中等城小城市 区域平区 市 市 Ⅰ 240.3 141.7 88.1 Ⅱ 153.2 156.9 131.5 Ⅲ 146.0 154.1 114.9 Ⅳ 154.5 138.0 101.1 Ⅴ 135.5 145.6 113.6 Ⅵ 174.7 163.9 121.3 均 49.0 96.1 71.3 82.4 96.0 151.5 145.3 132.9 128.7 128.8 2

3

88.7 144.3. Ⅶ 256.3 339.3 157.0 104.6 226.8 Ⅷ 357.4 337.6 146.7 141.3 298.4 Ⅸ 204.1 192.4 179.6 178.4 189.2 Ⅹ 274.7 284.4 174.4 114.5 223.9 Ⅺ 全国 注: Ⅺ区不存在特大城市,也不具备特大城市发展条件 表6 城市经济综合用水量表 单位:m/

(万元GDP·a)

- 133.9 70.3 72.8 96.9 81.2 178.3 Ⅻ 177.2 140.0 120.0 101.4 123.2 218.4 206.4 134.0 3

分区 Ⅰ Ⅱ Ⅲ Ⅳ Ⅴ Ⅵ Ⅶ Ⅷ Ⅸ Ⅹ Ⅺ Ⅻ 全国 特大城市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区域平均 61.2 45.0 71.1 54.2 36.5 57.6 68.7 54.8 38.8 51.2 - 83.9 52.8 103.8 76.9 121.0 74.6 62.0 67.1 169.8 89.5 38.7 71.9 46.4 105.0 84.5

66.0 72.2 100.9 45.2 67.6 75.5 97.4 80.6 73.4 58.8 64.6 92.5 76.1 68.5 51.1 84.1 56.6 46.7 61.7 101.9 60.8 46.0 55.3 54.5 87.8 61.2 Ⅰ、Ⅵ、Ⅶ、Ⅷ、Ⅸ、Ⅹ区: 当L1>L0时

Lmax= L1×(1+10%) (3) Lmin= L1×(1-20%) (4) 当L1<L0时

Lmax= L1×(1+20%) (5) Lmin= L1×(1-10%) (6) Ⅱ、Ⅲ、Ⅳ、Ⅴ、Ⅵ、Ⅶ区: 当L1>L0时

Lmax= L1×(1+15%) (7) Lmin= L1×(1-30%) (8)

当L1<L0时

Lmax= L1×(1+30%) (9) Lmin= L1×(1-15%) (10) 式中Lmax—标准值上限 Lmin—标准值下限

L1—某分区某类规模城市加权均值 L0—某分区所有城市加权均值

按上述原则,可得到指标值范围,见表7~表9。

表7 城市人口综合用水指标表 单位:m/

(人·a)

分特大城市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L L L L L L L L 区 Ⅰ 192 139 146 106 96 72 71 54 Ⅱ 154 94 158 103 141 92 155 101 Ⅲ 161 98 158 103 133 87 120 78 Ⅳ 101 61 107 70 95 62 108 66 maxminmaxminmaxminmaxmin3

Ⅴ 95 62 132 80 117 71 Ⅵ 148 108 151 110 147 110 Ⅶ 153 115 244 178 173 130 Ⅷ 265 199 325 236 222 166 Ⅸ 199 145 173 130 190 138 Ⅹ 216 157 200 145 175 131 Ⅺ - - 84 55 91 60 Ⅻ 195 119 182 119 165 108 m3/(km2·a)

114 70 126 94 135 101 179 135 195 146 148 111 112 68 210 128 表8 城市土地综合用水指标表 单位:万

分特大城市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L L L L L L L L 区 Ⅰ 264 192 170 113 106 70 59 39 Ⅱ 176 107 180 110 171 112 125 82 Ⅲ 168 102 177 108 149 98 93 61 Ⅳ 178 108 159 97 131 86 107 70 maxminmaxminmaxminmaxminⅤ 156 95 167 102 148 97 Ⅵ 192 140 180 131 146 109 Ⅶ 282 205 373 271 188 141 Ⅷ 393 286 371 270 176 132 Ⅸ 225 163 212 154 216 162 Ⅹ 302 220 313 228 209 157 Ⅺ - - 154 94 91 60 Ⅻ 204 124 161 98 156 102 125 82 106 80 126 94 170 127 214 161 137 103 95 62 132 86 (4)作为测算指标值,人口综合用水指标、土地综合用水、经济综合用水指标适度取整。

(5)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作适当修正。由此得到各分区人口、土地和经济综合用水指标。

表9 城市经济综合用水指标表 单位:m/

(万元GDP·a)

分区 Ⅰ 73 Ⅱ 58 max3

特大城市 L L min大城市 L L maxmin中等城市 L L maxmin55 38 114 88 83 54 79 83 59 51

Ⅲ 92 Ⅳ 70 Ⅴ 47 Ⅵ 69 Ⅶ 82 Ⅷ 66 Ⅸ 47 Ⅹ 61 Ⅺ 60 46 31 52 62 49 35 46 - 71 139 86 71 74 98 46 79 60 121 85 52 43 54 72 35 58 39 74 116 59 78 83 117 89 81 65 74 106 71 38 47 60 88 64 59 47 45 65 187 136 - Ⅻ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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