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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

2022-10-10 来源:爱问旅游网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能反映民法的发展规律,能反映民法活动的本质特征,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

2、理解:

(1) 是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

(2) 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二)特征:

(1) 非规范性:

是原则性的规则,是模糊的,非规范的,使用时和其它规范相结合

(2) 不确定性

具有衡平法的性质,当有法律规范有缺陷时,予以补正作用。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理解:

(1)客观:当事人忠实履行自己义务的行为,主要适用于合同法领域:行为的诚信,影响到司法过程中有关解释问题

(2)主观:当事人相信自己未损害他人的一种内心状态,主要适用于物权法领域:善意第三人制度。

其大体含义如下:1、公平与公正

2、权利禁止滥用

3、相互协助与照顾义务;如新《合同法》中的前契约义务和后契约义务, 债法中的主义务和从义务

(五)公序良俗原则(社会公益原则)

个人利益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但社会公共利益不等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指

私法领域中,在群体中的个人要生存而作出的让肯和妥协的总和,它有利于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

深化:诚信原则主要从习惯法衍生而来,由人们道德理念发展,弹性较大,其内涵、外延是不确定的。是对交易中的主体进行道德上的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对规制权利滥用是一项重要工具,因此被称为“帝王条款”。

在英美法中,约因(对价)是一项很重要的制度。但人们发现,约因会破坏对交易上道德的要求,美国学者吉乐默通过《契约的死亡》一书,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使得约因制度逐渐消失。

诚实信用原则应运用适度,否则会造成民法规定的软化,诚信原则严格说来也是一项后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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