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题单选
1.主张“婚姻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异性以彼此的性特长为基础的终生交互占有”的是(D)。 A.黑格尔B.摩尔根C.弗洛伊德D.费尔巴哈
2.在欧洲中世纪,在婚姻家庭领域,具有极强约束力的是(C)。 A.法律B.习惯C.宗教信条D.道德规范 3.群婚制的出现和发展,最根本的原因是(B)。
A.生产力的发展B.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C.贫富的分化D.人类认识的提高 4.对偶婚制下的亲属团体是(B)。
A.原始人群B.母系氏族C.父系氏族D.个体家庭 5.一夫一妻制的出现,体现了(B)。
A.男女两性的和好B.男女两性的冲突C.男女两性的分工D.男女两性的差别 6.按照中国古代的服制,兄弟属于(B)。 A.斩衰亲B.齐衰亲C.大功亲D.小功亲
7.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兄弟姐妹属于旁系血亲(B)。 A.一亲等B.二亲等C.三亲等D.四亲等
8.按照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己身和侄子属于旁系血亲(B)。 A.一亲等B.二亲等C.三亲等D.四亲等 9.我国现行《婚姻法》制定于(C)。
A.1950年B.1957年C.1980年D.2001年 10.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家庭制度(B)。
A.以习惯为中心B.以宗教信条为中心C.以道德为中心D.以法律为中心 第二题填空
1.中国古代的婚姻一词来源于“昏因”。“昏”原本是一个概念,“因”是“就”的意思。 答案:时间
2.中国封建社会的家庭具有在经济上的“”以及家长专制、男尊女卑等基本特征。 答案:同居共财
3.法国1791年《宪法》明确提出:“法律视婚姻不过是”。 答案:民事契约
4.在我国现阶段,家庭仍然具有两大社会职能。一个是进行的职能,另一个是组织生活和生产的职能。 答案:人口再生产
5.从社会关系的性质看,婚姻家庭制度可以分为身份制度和财产制度两大部分。在这两大部分中, 处于基本的、主导的地位。 答案:身份制度
6.从社会关系的成立、内容和终止等方面观察,婚姻家庭制度可以分为婚姻制度、亲子制度、制度、监护制度、扶养制度等。 答案:收养
7.群婚制时代与“前婚姻社会”的根本区别,在于两性关系出现了被公认的 。 答案:行为规则
8.根据摩尔根和恩格斯的考察和论证,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称作“血缘群婚制”,第二个阶段称作“ 群婚制”。 答案:亚血缘
9.联合国在1979年制定了一个《公约》,力求在世界范围内消除性别歧视,全面实现男女两性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的平等。
答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10.己身和父母、子女,按照罗马法和寺院法的计算法是直系血亲一亲等,按照我国的代数计算法就叫代直系血亲。 答案:二
11.身份关系规则是婚姻家庭法律行为的 规则。财产关系规则是婚姻家庭法律行为的必要规则。 答案:基础
12.中世纪的欧洲,虽然罗马法仍有相当的的影响,但在多数地区和多数人群中,日耳曼法习惯法和 是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 答案:教会法 第三题多选
1.古代各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共同特征是(ABCD)。
A.家长专制B.包办强迫婚姻C.男尊女卑D.漠视子女权益 2.中国古代亲属分为以下几种(BCD)。 A.姻亲B.外亲C.宗亲D.妻亲 3.当代亲属分为如下几类(BCD)。 A.宗亲B.血亲C.配偶D.姻亲
4.在当代,一般将姻亲分为以下几种(ABD)。
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5.在我国,近亲属包括(ABCD)。
A.父母子女B.兄弟姐妹C.祖父母孙子女D.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6.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包括(ABC)。
A.出生B.结婚C.亲属拟制行为的成立D.扶养关系的存在 7.在我国,解除亲属身份关系的行为包括(AD)。
A.离婚B.婚姻被撤销C.婚姻被宣告无效D.解除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
8.按照我国现行代次实体计算法,以己身为本位观察,以下亲属中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是(ABC)。 A.兄弟姐妹B.堂兄弟姐妹C.表兄弟姐妹D.堂侄与堂侄女 第四题不定项选择
1.在亲等计算上,我国的代次实体计算法、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都有自己的特点。将祖父母与孙子女称为直系血亲二亲等的是(BC)。
A.我国的代次实体计算法B.罗马法亲等计算法C.寺院法亲等计算法D.其他的亲等计算法 2.在亲等计算上,我国的代次实体计算法、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都有自己的特点。叔叔和侄子在我国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属于旁系血亲(B)亲等。A.二B.三C.四D.五
3.在亲等计算上,我国的代次实体计算法、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都有自己的特点。按照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叔叔和侄子属于旁系血亲(A)亲等。 A.二B.三C.四D.五 第六题判断题
1.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的教义认为,婚姻是一男一女出于上帝意志的不可分离的结合,不允许离婚。(√) 2.凡是称为“婚姻”的,都必须具有合法性。换句话说,合法性是一切“婚姻”关系的前提。(×) 3.虽然摩尔根和恩格斯在论述题原始社会发展历程的时候都曾使用过“家庭”一词,但是严格意义上的家庭形成在一夫一妻制确立之后。(√)
4.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所界定的“家庭”,指的是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群体,而不以是否共同生活为标志。
(√)
5.对偶婚制只是一种由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形态,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婚姻形态。(√) 6.在中国古代亲属划分中,出嫁女性进入男方宗族,属于男家的宗亲。(√) 7.中国古代社会的宗亲属于血亲,外亲则不是血亲。(×)
8.当出现双重亲属关系的时候,随着新的亲属关系的确立,旧的亲属关系自然消灭。(×) 9.公民死亡并不导致其亲属关系效力的全部消灭。(√)
10.按照我国现行现行代次实体计算法,没有一代旁系血亲。(√) 第七题名词解释 1.婚姻契约论 2.家庭 3.对偶婚制 4.法律拟制血亲 5.双重亲属关系 6.直系血亲 7.旁系血亲 8.亲等 9.婚姻家庭法 10.婚姻家庭法学 第八题解答题
1.简述我国现代家庭的职能。
参考答案:在我国现阶段,家庭仍然具有两大社会职能。第一,进行人口再生产的职能。由古及今,家庭一直是人口再生产的基本单位,我国当今的家庭也不例外。从宏观上讲,“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从微观上说,这项国策必须通过在家庭中控制生育行为来实现。第二,是组织生活和生产的职能。这里的生活,既包括物质生活,也包括文化生活和精神生活。这里的生产,是指许多家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户为单位的经营活动。
2.应该怎样看待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
参考答案: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自然因素,必须注意两个基本点: 第一,在婚姻家庭关系的形成与发展中,人类固有的性本能和人口再生产的要求具有先决性的作用。第二,不能把自然因素与人的主观意志完全对立起来。人们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对生理本能的控制,以及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对社会进步的推动,是婚姻家庭关系不断发展的根本原因。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社会因素,也要注意两个基本点:第一,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并且极大地影响着其他的社会关系。第二,婚姻家庭关系总是在一定的客观环境之中发生、发展的,绝对不能脱离其他社会关系,包括生产关系和思想文化关系。总之,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交互存在,互相作用,有机地融合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如果我们忽视自然因素的存在,将会否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质,将它与其他人际关系相混淆;如果我们忽视社会因素的作用,将无从找到推动婚姻家庭关系发展的动力。不能将这两种因素人为地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 3.一夫一妻制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其基本特点是什么?
参考答案:一夫一妻制的形成的背景在于生产力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导致了社会分工的发生。物质资料的不断丰富,使生活资料出现剩余,人们的社会地位出现了差别。随着社会分工的发生引起了两性关系的变化。一夫一妻制在产生时具有三个重要的特点:第一,最初的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丈夫统治之上的一夫一妻制。第二,婚姻关系已经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而解除这种关系的权利操纵在男方手中。第三,一夫一妻源于财产继承的需要,而财产继承制度又巩固了一夫一妻制。 4.古代和近代婚姻家庭制度有何主要特点?
参考答案:古代婚姻家庭关系最突出的特点是男女之间、夫妻之间、家长与家属之间公开的不平等;父权、夫权、家长权三位一体,人身依附色彩十分浓厚。家长专制,包办强迫婚姻,男尊女卑,漠视子女权益是
古代各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共同特征。近代婚姻家庭制度否定了亲属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立法精神由家族主义转向国家主义,由家族本位转向个人本位,由男尊女卑转向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日趋严格,婚姻自由逐渐成为公认的准则。
5.当代婚姻家庭制度呈现出什么样的发展趋势?
参考答案:第一,两性关系在法律上渐趋平等。第二,人们婚姻主体独立意识的强化及法律对婚姻自由权利的肯定。第三,在婚姻财产领域,混合型的财产关系逐渐减弱,当事人财产权利独立的趋势明显强化。第四,面对着婚姻家庭关系结构的变化及诸多的新因素,婚姻家庭制度不能不加以正视并作必要的调整。第五,离婚限制的松弛和破裂主义的确立。 6.简述当代亲属的分类。
参考答案:第一类,配偶。即结为夫妻的男女双方。第二类,血亲。即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从广义上说又有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两类。自然血亲是基于自然形成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法律拟制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依法创设的,与自然血亲有相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第三类,姻亲。包括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7.简述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
参考答案:亲属关系发生第一种原因是出生。出生指胎儿完全脱离母体且是活体的,这是形成自然血亲的唯一原因。第二种是结婚。它将导致产生“婚缘亲属关系”。第三种是亲属拟制行为的成立。在我国,这种拟制包括两种,一种是成立收养关系,另一种是在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亲属关系的终止的第一种原因是亲属关系中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被依法宣告死亡。第二类是解除身份关系的行为。包括离婚和解除法律拟制亲属关系。另外,在婚姻撤销不溯及既往的国家,这种撤销行为也是终止亲属关系的原因。
8.我国现行亲等的代次实体计算法和罗马法、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有何不同?
参考答案:在直系血亲属计算上,寺院法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完全一样,无论是长辈还是晚辈亲属,都是以一个代次为一亲等。对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罗马法计算法的特点是“代次相加”,寺院法亲等计算法的特点是采用比较选择的办法,实行“等者从一,不等从大”的原则。我国现行的亲等计算法受传统习惯的影响,采用很独特的代次(辈次)实体计算法。其特点是以代次(辈次)本身为实体。在直系血亲中,本人就算一代,长辈的父母又算一代。如己身和父母、子女,按照罗马法和寺院法的计算法是直系血亲一亲等,按照我国的代数计算法就叫两代直系血亲;己身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按照罗马法和寺院法的计算法是直系血亲二亲等,按照我国的计算法就是三代直系血亲。在旁系血亲的表述上,罗马法和寺院法计算法都称“旁系血亲亲等”,我国则称为“×代以内旁系血亲”。比如己身和堂兄弟,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是旁系血亲四亲等,按照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是旁系血亲二亲等,在我国则称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9.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有哪些重要特点?
参考答案:中国上古奴隶制社会的基础是宗法制度。礼制是与宗法制度相适应的基本规范形式,婚姻家庭关系主要依靠礼制加以调整。礼制包括宗法基本原则、宗法伦理、宗族习惯和行政管理体制四个部分。“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是被称为“不得与民变革”,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最高原则;“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是处理亲属关系的基本伦理要求。封建制社会的成文法偏重于刑事和行政管理,具有“公法”的性质。婚姻家庭法属于刑法和行政管理法的“附属规范”而不具有独立的地位。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至关重要的是来源于礼制的习惯法。不管是成文的还是习惯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都以“三纲五常”为基本精神,以维护封建宗法关系和亲属秩序为主要任务,婚姻的包办性、人身的依附性、家庭关系和两性地位的等级性就是它的突出特征。同时,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又是“世俗法”,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形成了“许可离婚”和“专权离婚”相结合的制度。 10.简述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构成和法律渊源。
参考答案:(1)内容构成。我国婚姻家庭法可以分为法律原则、行为规则、法律适用与法律责任三大部分。基本原则明确写在《宪法》的有关条文、《民法通则》的总则和有关条文,以及有关基本法律的总则中。行
为规则是指公民从事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必须遵循的具体规范,核心就是法定的婚姻家庭权利义务。可以分为身份关系规则和财产关系规则、婚姻规则和亲属关系规则等。婚姻家庭法律适用主要是婚姻家庭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法律责任是指违反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2)法律渊源。除《宪法》有关规定外,我国一般的婚姻家庭法律渊源有三种:第一种是法律,包括《婚姻法》和《收养法》。第二种是法规和规章。法规分为由国务院发布的全国性法规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和《收养法》所作的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类。与婚姻家庭有关的全国性规章,主要是由民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第三种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时,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题论述题
1.如何认识婚姻家庭关系的特质?如何正确看待影响婚姻家庭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关系? 参考答案: (1)婚姻家庭关系的特质。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首先,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相互依存的关系。婚姻必须是基于当事双方的互动;家庭是在婚姻基础上形成的人的组合,每一个人都因自己的身份而处于特定的地位,在共同生活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而且这种作用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转化。其次,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自己独特的个性。正常的婚姻关系基于男女两性的差别,蕴含着性的因素;自然的亲属关系是生育的后果,形成了血缘的纽带,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类生理的和心理的需求以及自然界生生不息的演进规律。这是它和其他人际关系(比如朋友、同事、邻居等)的根本区别所在。(2)影响婚姻家庭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关系。第一,关于婚姻家庭与自然因素的关系,必须注意它的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在婚姻家庭关系的形成与发展中,人类固有的性本能和人口再生产的要求具有先决性的作用,没有这种自然的需求,婚姻家庭关系既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无从发挥其在人类社会存续、演进中的功能。另一方面是不能把自然因素与人的主观意志完全对立起来,不能仅仅以单纯的支配与被支配的眼光来看待自然因素与婚姻家庭的关系。人们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对生理本能的控制,以及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对社会进步的推动,是婚姻家庭关系不断发展的根本原因。第二,关于婚姻家庭与社会因素的关系,一方面,人类社会本身就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虽然由于生存环境的差异出现了不同的人群,随着生产方式的不断变革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结构,但是婚姻家庭始终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而对于绝大多数的人来说,婚姻家庭生活是全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婚姻家庭关系就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并且极大地影响着其他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关系总是在一定的客观环境之中发生、发展的,绝对不能脱离其他社会关系,包括生产关系和思想文化关系。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生产组织和生产方式等等,都会反映到婚姻家庭关系当中;人们的道德观念、政治信仰、法律意识等等,无一不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着重要的作用。第三,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交互存在,互相作用,有机地融合在婚姻家庭关系当中。如果我们忽视自然因素的存在,将会否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质,将它与其他人际关系相混淆;如果我们忽视社会因素的作用,将无从找到推动婚姻家庭关系发展的动力。因此,应该从整体和统一的意义上分析二者的关系,而不能将它们人为地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
2.如何评价亲属关系的伦理价值和法律价值?
参考答案:(1)亲属关系的伦理价值。亲属是重要的伦理实体。伦理因素在亲属关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评价亲属关系,首先应当注意它的伦理价值。第一,亲属伦理反映着亲缘关系和婚缘关系的本质需求;它追求很高的精神境界,具有极其严格的评价标准。它的根本目标在于实现亲属关系的高度和谐。其他规范相比,是在最高的层次上规范着人们的亲属行为。第二,亲属伦理不仅注重行为本身及其后果,而且注重行为的动机,即更加注重从心理方面,也就是从内在的体验、认识、情感上对人们的行为加以规制;伦理目标的实现依赖于人们理性支配下的自觉,所凭借的主要是舆论、传统和信念,因而发挥着一种潜在的、其他规范无法代替的约束作用。第三,亲属伦理虽然按照由近及远的规律在要求上存在着程度的差别,但它不像法律的调整对象那样有严格的限制,涉及的亲属关系比较宽泛,这就使它在更为广阔的范围内发生影响。(2)亲属关系的法律价值。自有国家以来,亲属关系就是法律的重要调整对象。亲属法律依照统
治集团的意志,通过确立一定范围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相应的亲属生活秩序,协调着亲属团体与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亲属法律内容非常丰富,涉及婚姻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重视对公民亲属生活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当代亲属法律无不以确认和维护公民的亲属权利为宗旨,具有鲜明的权利法属性。另一方面,亲属法律效力的范围非常广阔,几乎涉及法律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在婚姻家庭法上亲属的身份权和人格权,亲属间的扶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与管教的权利和义务,继承权,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等等;一般民事法律中的法定代理、监护、亲属失踪和死亡宣告的请求权等;刑法中的特定犯罪(虐待、遗弃、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的构成以及相应的亲告权等;诉讼法中的法定代理权(包括诉讼代理权和强制执行的申请权),回避等;劳动法中的受抚恤权、获得赔偿和困难补助权、亲属探视权等;国籍法中的国籍取得、退出等。(3)亲属道德和亲属法的关系。第一,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亲属关系的法律价值是它的伦理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一方面,亲属伦理是亲属法律的基本依据。亲属法律明文规定“什么是合乎伦理的行为”,什么是“不合乎伦理的行为”, 从而形成亲属关系中最起码的行为准绳。另一方面,亲属法律是把亲属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基础因素加以考虑和规范的,因此,它更加重视伦理规范中最具有社会意义的那些内容,并且用国家强制的力量来使亲属关系服从于当时社会整体的利益。第二,与习俗和道德相比,法律所涉及的亲属关系具有明显的限定性。它只调整一定范围而远非全部的亲属关系。尽管不同国家与不同时期调整的范围有宽狭之分,但是,基于本身的性质和任务,法律只规范对社会生活产生最直接影响的亲属关系,只确立在当时看来处于核心地位的、彼此联系最为密切的那些亲属的权利和义务。
3.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的演进历程。
参考答案:(1)由1927年至1949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进行了人民民主法制建设,建立起一种完全新型的法律制度。婚姻家庭立法是法制建设的突出重点。这些立法为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奠定了基础。(2)1950年《婚姻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该法以“婚姻法”为名,但基本上是婚姻家庭法。它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不仅确立了完整的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而且说明了它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法的性质。1953年,在中共中央、政务院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开展了规模浩大的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使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全国范围内广泛建立并迅速发展。(3)1980年《婚姻法》的制定。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对1950年《婚姻法》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形成了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婚姻和家庭法。这些修改主要有:法律原则方面,在坚持原有各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和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结婚制度方面,适当提高了法定婚龄并确认统一的周岁计算法;明确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家庭关系方面,将法定夫妻财产制改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允许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充实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将亲属关系的调整范围扩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离婚方面,明确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程序;规定了判决离婚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另外,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清偿等问题都对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做了修改,规定也更加明晰。这部法律的贯彻实行,促进了“两个文明”的建设,有力地保护了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4)1980年《婚姻法》的修正。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婚姻家庭领域里既出现了大量的新风貌和新问题,原《婚姻法》已不能完全适应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顺应形势迅速发展的要求, 2001年4月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正。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内容上做了许多重要的调整和补充,主要有:在法律原则方面,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在结婚方面,确立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在家庭关系方面,详化了法定夫妻财产制,明确了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约定财产制度。在离婚方面,列举了法院判决离婚的具体理由;确认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规定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
较多义务的,离婚时享有补偿请求权。增设的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较全面地规定了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各方面的救助措施;确立了因一方犯有法定过错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且对一方在离婚时财产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法律救济做了规定,等等。这次修正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标志着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第二章 第一题单选
1.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是(C)。
A.婚姻家庭行为B.婚姻家庭主体C.婚姻家庭权利义务D.婚姻家庭法律 2.任何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必须(C)。
A.由道德加以确认B.由习惯加以肯定C.由法律加以规定D.由多数人加以认可 3.家庭关系主体范围(B)。
A.大于继承关系主体的范围B.小于继承关系主体的范围C.等于继承关系主体的范围D.与继承关系主体无可比性
4.甲和其子乙关系恶化,到法院诉请解除父子关系,法院应该(B)。 A.受理B.不受理C.转到公安机关处理D.责令居民委员会裁决 5.我国计划生育国策所追求的人口发展特点是(D)。
A.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增长率B.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增长率 C.低出生率、高死亡率、低增长率D.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增长率
6.一方或者一方的亲属,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属于(C)。 A.包办婚姻B.买卖婚姻C.借婚姻索取财物D.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二题多选
1.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客体包括(AB)。
A.特定的物B.人身方面的利益C.基于债权的给付D.智力成果 2.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不包括(BCD)。 A.公民B.法人C.社会组织D.国家 3.通常所说的“婚姻当事人”,包括(ABCD)。
A.结婚当事人B.离婚当事人C.再婚当事人D.复婚当事人
4.在我国,与离婚纠纷的处理程序相适应,离婚关系当事人可以分为(ABC)。
A.通过行政登记程序离婚的当事人B.离婚诉讼的当事人C.民间调解中的离婚当事人D.要求离婚双方的子女
5.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精神,家庭关系主体包括(ABC)。 A.夫妻B.同居亲属C.不同居但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D.胎儿 6.婚姻家庭法律原则可以区分为(ABCD)。
A.基本原则B.辅助规范C.一般性原则D.特别原则
7.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基本原则方面增加了如下内容(AB)。
A.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B.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C.实行计划生育D.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8.我国《婚姻法》所说的“家庭暴力”指的是发生在(ABCD)之间的暴力行为。 A.夫妻B.父母子女C.祖(外祖)父母和孙(外孙)子女D.兄弟姐妹 第三题。不定项选择题
1.甲男和乙女是夫妻,并生育一子丙。在甲男和乙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男和丁女同居,导致其和乙女的感情破裂,乙女提出离婚。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包括(AB)。 A.甲男B.乙女C.丁女D.甲男与乙女之子丙
2.甲男和乙女是夫妻,并生育一子丙。在甲男和乙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男借长期在外工作之机,隐瞒
真实情况和丁女领取了结婚证。丁女知道甲男已婚后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在法院受理丁女诉请后,乙女如果参与诉讼,其身份可以是(C)。
A.离婚当事人B.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当事人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见证人
3.甲男年已不惑,上有父母,旁有妻子,下有未成年的儿子,是家庭中唯一有收入的人。作为这个家庭关系中的主体。甲男的身份是(ABC)。 A.儿子B.丈夫C.父亲D.家长
4.甲男年已不惑,上有父母,旁有妻子,下有未成年的儿子,是家庭中唯一有收入的人。作为这个家庭关系中的主体。对甲男而言,可以转换权利义务的关系的是(A)。 A.儿子B.妻子C.父亲D.母亲
5.甲男年已不惑,上有父母,旁有妻子,下有未成年的儿子,是家庭中唯一有收入的人。作为这个家庭关系中的主体。对甲男而言,不可转换权利义务的关系的是(BCD)。 A.儿子B.妻子C.父亲D.母亲 第四题名词解释 1. 婚姻主体个体资格 2.婚姻主体相对资格 3.一夫一妻制 4.包办婚姻 5.买办婚姻 6.借婚姻索取财物 7.重婚 8.家庭暴力 9. 待 10.遗弃 第五题判断题
1.婚姻家庭法律事实中的行为,是指直接体现婚姻家庭主体意志的合法行为。(√) 2.婚姻家庭权利义务并不以亲属共同生活的范围为限。(×)
3.在我国,叔侄关系、甥舅关系、妯娌关系等等,都不具有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性质。(√) 4.当代的婚姻家庭法律不仅调整亲属个体之间的关系,而且调整亲属团体之间的关系。(×) 5.自然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不能人为设定,但能人为解除。(×) 6.婚姻家庭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固定不变的。(√)
7.在婚姻家庭领域里,有关的身份法律行为和它们所指向的对象,即可约定,也可法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8.介入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者不是婚姻关系主体,他们的行为不属于婚姻家庭法调整的范围。(√) 9.在当代法律中,婚姻个体资格的约束力往往具有相对性,而婚姻的相对资格则往往具有绝对的约束力。(√)
10.通奸行为、卖淫嫖娼行为,不以夫妻名义的婚外同居行为实际上就是“一妻多夫”或者“一夫多妻”,都是违背一夫一妻原则的。(×) 第六题解答题
1.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有哪些突出特点?
答案 参考答案: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突出特点有:(1)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即公民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唯一主体;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2)人身关系的主导性。即在婚姻家庭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人身关系具有无可置疑的主导地位。(3)鲜明的伦理性。任何时期的婚姻家庭法总是与当时占据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和为社会所承认的道德规范紧密联系在一起;许多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成为立法的根据,大量的道德规范被法律所肯定。(4)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可转换性。亲属关系是相对
存在的身份关系,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权利都是相对权。这些权利义务关系也不是固定不变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将会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换。(5)客体的特定性。有关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关系中客体范围都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
2.婚姻关系主体和家庭关系主体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答案 参考答案:婚姻关系主体和家庭关系主体的联系和区别为:(1)婚姻关系主体包括结婚当事人和离婚当事人。结婚关系的当事人指正式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缔结婚姻关系的申请,要求依法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离婚关系当事人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2)家庭关系主体指的是发生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要是存在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都是家庭关系的主体。(3)婚姻关系主体身份的存在只限于缔结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的当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都是家庭关系的主体。 3.如何才能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
答案 参考答案: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这一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它的根本要求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女两性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禁止一切性别歧视。全面实现我国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和全体公民的不断努力。必须在迅速发展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基础上,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我们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原则,进一步完善具体的法律规则并为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创造良好的法制氛围和司法环境,是我们今后的重要任务。 4.为什么在实行男女平等原则的同时还要强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答案 参考答案: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所以要在确立男女平等原则的同时特别规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主要是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1)社会原因。由于妇女权利的实际行使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受着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的影响以及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强调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男女平等的真正实现。(2)自然原因。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女性作为直接的生育者在人口的再生产中承受着更加繁重的负担,对她们的合法权益给予特殊保护不论是在当前还是在以后都是完全必要的。
5.把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一项法律原则有何重要意义?
答案 参考答案:(1)人口的繁衍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用法律手段来调节人们的生育行为,确立相应的导向和要求,在历史上就曾屡见不鲜。在当代世界,计划生育已经成为公认的概念和重要的话题。(2)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它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对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保证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3)依法生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从微观上说,具体的人口生育是婚姻行为的结果之一,因此,计划生育必须落实到家庭生活中。《婚姻法》中的计划生育原则是实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具体法律保障。
6.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基本原则有什么补充?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一原则性规定完全符合夫妻关系本质的要求。它既是从法律上对曲解和滥用“婚姻自由”权利,为了满足个人私欲而建立不正当的婚外两性关系行为的根本否定,从长远的角度看,也是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护公民的合法婚姻家庭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正常秩序和保证其健康发展的需要。(2)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这一规定有利于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加强婚姻家庭领域中的精神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形势下,认真遵循这一原则,对于建立新型的家庭关系,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广大公民生活的幸福具有重要的意义。 (3)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补充具有极强的针对性,目的在于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证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正常与稳定。(4)禁止家庭暴力。增设这一禁止性的规定,宣告了一切家庭暴力行为的违法性。这对于保障广大公民、尤其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人身权利,必将发挥重大的积极作用。 第七题论述题
1.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原则?
答案 参考答案:(1)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是,凡是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都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2)婚姻自由原则的确立是对封建包办强迫婚姻的根本否定。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根本要求和国家对公民合法婚姻权利的充分保护。(3)婚姻自由原则赋予婚姻当事人(包括结婚当事人和离婚当事人)以充分的选择权和决定权。但是,这种个人独立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并不意味着婚姻的成就或者解除,任何婚姻行为都要受两种基本因素的制约。第一,必须受婚姻关系社会性的制约。任何人对结婚或者离婚的选择和决定都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基本界限。第二,必须受婚姻关系相对性的制约。一方面,缔结婚姻关系必须有双方的合意,如果企图将个人意愿强加给另一方,恰恰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另一方面,如果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完全契合,各自的离婚自由权利自然可以得到实现;如果缺乏充分的合意,一方享有表达离婚意愿的自由,另一方也有表达不离婚意愿的自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一方的自由权利就只能表现为一种诉权,即提起离婚诉讼的自由权,而不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权。总之,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全部婚姻制度的基石。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们应当坚决维护和贯彻这一基本原则,同时注意防止对婚姻自由权的滥用。
2.论述题《婚姻法》总则规定的六个“禁止”的内容及其必要性。
答案 参考答案:六个“禁止”是《婚姻法》总则中确立的对基本原则的辅助性规范,目的在于确保我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实施。(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项规定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切实贯彻执行。包办婚姻指对婚姻当事人具有一定支配能力的第三人不顾当事者本人的意愿,强制代为决定其婚姻关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获取钱财为目的,采取强迫、威胁等手段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指除了包办、买卖婚姻以外,非法干涉公民独立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这些行为都被法律所严格禁止,根据情节和后果的轻重,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者行政法律责任,如果使用了暴力手段,构成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胁迫的结婚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一方或者一方的亲属,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这种婚姻虽然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是它设定了一方支付一定财物为婚姻关系的成立的条件,将财产关系作为人身关系的前提,同样不符合婚姻自由原则的要求,不利于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婚姻关系,因此也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在执行这项法律规定的时候,应当注意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与正常赠与之间的界限;注意对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借婚姻关系“骗取财物”加以区别。(3)禁止重婚。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重婚行为公然违反一夫一妻原则,必须严加禁止。在我国,重婚属于犯罪行为,不但重婚的婚姻无效,而且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4)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建立相对稳定的同居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严重违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原则,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婚姻法》明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具有极强的针对性,目的在于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证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正常与稳定。(5)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可以发生在夫妻之间,也可以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这种行为不但与社会上的暴力行为一样是对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侵害,而且不利于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婚姻法》第32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第五章中具体规定了对严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以及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对于保障广大公民、尤其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发挥重大的积极作用。(6)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虐待是指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手段,比如打骂、冻饿、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有病不予医治等等,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上的和肉体上的折磨、摧残,使其遭受严重痛苦的行为。遗弃是应当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而故意不履行,使被害人的身心蒙受严重损害的行为。虐待和遗弃的受害人往往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本应得到更多的关爱和保护,却因为行为人的不法行为而受到严重伤害。这是国家、社会和广大公民所绝对不能容忍的。禁止虐待和遗弃是我国《婚姻法》的
一贯立场;对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刑事制裁。 第八题判断题
1.婚姻家庭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答案:变更
2.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前提条件,从事一定的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实际介入到婚姻家庭关系之中是必要条件。 答案:取得法定资格
3.任何时期的婚姻家庭法总是与当时的道德观念和为社会所承认的道德规范紧密联系在一起。 答案:占据统治地位
4.婚姻家庭法律原则可以区分为原则和辅助规范、一般性原则和特别原则。 答案:基本
5.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答案:敬老爱幼
6.在婚姻自由原则下,如果没有离婚合意,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一方的自由权利就只能表现为 自由权,而不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权。 答案:提起离婚诉讼的
7.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 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答案:家庭的生活
8.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根本要求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女两性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禁止 。
答案:一切性别歧视
9.2001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是调整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法律。
答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10.我国制定了专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以及文化教育、劳动、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做了全面的规定。 第三章
第一题 单项选择题
1.最早在宪法中正式宣布用法律婚取代宗教婚的是(B)。 A.英国B.法国C.荷兰D.德国
2.我国法律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这一规定的核心在于(C)。
A.禁止兄弟姐妹结婚B.禁止堂兄弟姐妹结婚C.禁止表兄弟姐妹结婚D.禁止不同辈分的亲属结婚 3.依照《唐律疏议》的规定,婚约订立后,如果男方毁约,需要承担(A)。 A.民事责任B.刑事责任C.行政责任D.混合责任
4.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A)。
A.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B.应指导未成年人的订婚行为C.不得干涉未成年人订立婚约D.应阻止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5.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A)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A.常住户口所在地B.经常居住地C.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D.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临时居住地
6.按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精神,对当事人提出的结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D)。 A.应当公告10天B.应当公告15天C.应当公告30天D.无须公告 7.按照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这些档案应当(A)。 A.长期保管B.保管3年以上C.保管5年以上D.保管10年以上
8.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B)。 A.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起算B.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C.从双方共同生活时起算D.从双方起诉离婚时起算
9.没有配偶且有没有婚姻障碍的一男一女以夫妻互待同居生活的,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C)。
A.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B.按离婚处理C.不予受理D.有子女的按照离婚处理 10.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是(A)。 A.人民法院B.婚姻登记机关C.公安机关D.人民检察院 11.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是(B)。
A.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B.婚姻关系中受胁迫一方C.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D.婚姻关系中受胁迫一方的近亲属
12.我国对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均采取的态度(A)。
A.宣告一律溯及既往B.宣告一律不溯及既往C.宣告婚姻无效不溯及既往D.宣告撤销婚姻不溯及既往
第二题 多项选择题
1.当代婚约的特点是(ABCD)。
A.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B.婚约的订立须有男女双方本人的合意C.婚约没有强制履行的效力D.婚约可凭双方或者一方意愿随时解除
2.按照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的规定,中国大陆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AC)。
A.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B.省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C.乡(镇)人民政府D.接受授权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
3.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CD)。
A.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B.不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C.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D.办理婚姻证书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为(ABC)。 A.婚姻关系当事人B.当事人的近亲属C.基层组织D.人民检察院
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AB)。
A.婚姻关系当事人B.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C.当事人的一切近亲属D.患病者的一切近亲属 6.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撤销婚姻的主管机关是(AB)。 A.人民法院B.婚姻登记机关C.户籍管理机关D.人民检察院 第三题 不定项选择题
1.甲男的母亲是甲女的姨母,甲男和乙女属于(CD)。
A.直系血亲B.二代以内旁系血亲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D.四代以内旁系血亲
2.甲男的母亲是甲女的姨母,甲男和乙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且均无禁止结婚的疾病,二人要求结婚,依照我国现行法律(B)。
A.可以结婚B.不得结婚C.女方实施绝育手术后可以结婚D.女方超过50岁可以结婚
3.甲男的母亲是甲女的姨母,如果甲男是其母的养子而非自然血亲,他与乙女是否可以结婚?(BC)
A.可以结婚B.不得结婚C.甲男与其养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可以结婚D.双方保证不生育子女可以结婚 4.甲男和乙女完全符合结婚条件,二人如果要求结婚,申请结婚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AB)。 A.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B.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近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C.基层组织的证明D.婚前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5.甲男和乙女完全符合结婚条件,二人如果要求结婚,如果甲男在国外(D)。
A.可以出具自愿与对方结婚的书面材料由女方单独办理结婚登记B.可以委托他人代办结婚登记C.可以由所在单位出面代为办理结婚登记D.必须回国亲自办理办理结婚登记 第四题 填空题
1.中国古代的“六礼”是:纳采、问名、纳吉、 、请期、亲迎。 答案:纳征
2.在19世纪中叶爆发的太平天国农民革命中,《》提出了“凡天下婚姻不论财”的主张,对封建婚姻制度发起了首次冲击。 答案:天朝田亩制度
3.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 ”。 答案: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4.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答案: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5.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根据:一方面是优生学的原理,另一方面是 的要求。 答案:伦理观念
6.中国古代确立“同姓不婚”原则,一方面是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已经认识到“男女同姓, ”的道理,另一方面则是为了维护宗法关系和宗族秩序,即所谓“娶于异姓,所以 也”。 答案:其生不蕃、附远厚别
7.《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
答案:确立夫妻关系
8.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 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答案:1994
9.我国《婚姻法》第10条具体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即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及 的。 答案:未达到法定婚龄
10.《婚姻法》第12条所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五题 名词解释 1.结婚实质要件 2.掠夺婚 3.有偿婚 4.事实婚
5.有配偶者与人同居 6.婚姻无效 第六题 判断题
1.中国古代的“六礼”并非法定结婚程序,而是一种通行习惯。(√) 2.在我国,自然人具有一般民事行为能力并不一定具有结婚行为能力。(√)
3.在古代社会,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如果无故违约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制裁。(√) 4.从我国国情出发,为了尊重人民群众的习俗,凡是结婚双方协议在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后举行仪式的,从举行仪式之日起确立夫妻关系。(×)
5.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因为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用书面形式明确表示结婚意愿,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属实的应予办理结婚登记。(×)
6.事实婚的效力与事实重婚的刑事法律责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可分割。(×) 7.婚姻无效制度是近代法律确定的,古代法律没有关于婚姻效力的规定。(×)
8.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应当首先进行离婚案件的审理。(×)
9.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第七题 简答题
1.简述结婚行为的主要特征。
参考答案:当代的结婚行为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结婚是双方行为。任何结婚关系的主体,都必须由两个自然人组成,既不能是单一的,也不能是多数的。我国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是“男女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在我国,“双方行为”,是指的作为结婚关系主体的一男一女的共同行为。(2)结婚是法律行为。婚姻的成立是夫妻关系产生的原因,将要导致一系列亲属权利义务的发生,当代各国都十分注意用法律手段对结婚行为加以规范,以建立良好的的婚姻家庭秩序。任何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而不能滥用结婚权利。(3)结婚是身份行为。在当代社会,结婚行为是一种比较纯粹的身份行为,而绝不是商业行为。尽管婚姻关系的成立会导致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变更,但是这种变更仅仅是身份行为的后果,而不是结婚所追求的目的。 2.简述结婚制度的发展历程。
参考答案:(1)古代结婚制度。基本轨迹是由个体婚形成初期的掠夺婚发展到通行的包办婚,包括有偿婚、聘娶婚、赠与婚等等。在中世纪的欧洲盛行宗教婚。(2)近、现代自由婚的确立。到16世纪,荷兰率先出现了选择民事婚制度。18世纪法国宪法正式宣布用法律婚取代宗教婚。进入19世纪后,英国、德国等许多国家也相继确认了法律婚制度。资产阶级法律婚将婚姻确立视为男女双方的自由权利,许多西方学者用“契约论”来诠释婚姻关系,因此,近代的法律婚又称为自由婚(或称“共诺婚”)。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婚姻自由已经成为一项世界公认的婚姻准则。(3)社会主义结婚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十月革命后的前苏联首先确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结婚制度法律原则。新中国建立后,在1950年《婚姻法》中建立了新民主主义的结婚制度;1980年《婚姻法》及其在2001年的修正,使得具有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的结婚制度不断健全。 3.我国社会主义结婚制度有何基本特点?
参考答案:(1)保障结婚自由,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保护公民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法权益。(2)科学合理地规定结婚条件,尽量做到公民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高度统一。(3)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加强对结婚行为的法律和行政监督,完善婚姻无效宣告和婚姻撤销机制,杜绝违法婚姻的产生。 4.如何理解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参考答案:(1)男女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实施任何强制行为,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男女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即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在了解对方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具有与对方结为夫妻、共同生活的真正意愿。(3)男女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自为。结婚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任何第三者都无权干涉。 5.简述法定婚龄的立法依据。
参考答案:法定婚龄亦称适婚年龄,即法律所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法定婚龄的确定依据两个基本因素:(1)自然因素,即人的生理和心理状况。这取决于婚姻关系固有的自然属性。只有生理发育和心理接受能力相对成熟,才有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可言。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民族中,人的发育期和成熟期并不完全
一致,在确定法定婚龄时,绝对不能无视自然规律的要求。(2)社会因素,也就是政治、经济、文化和人口发展的要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环境下,这种要求是很不一致的。如中国古代有的政权曾用法律强制早婚,目的在于迅速增加人口,以满足发展经济和进行战争的需要。而我国现行法律适当提高了法定婚龄,主要是充分考虑了控制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实行计划生育的需要。所以,社会发展的需求是影响法定婚龄的极其重要的因素。 6.简述法定婚龄和晚婚晚育的关系。
参考答案:(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不一定是人们的结婚最佳年龄,更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2)从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婚姻法》还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所谓晚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晚育是指已婚女子在24岁以后生育第一胎。(3)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晚婚晚育是倡导性规范,在实践中既不能用晚婚年龄作为法定婚龄,也应大力宣传晚婚晚育的重要性。对实行晚婚的,应该依法予以鼓励和照顾。 7.请列举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称谓。
参考答案:兄弟姐妹(同胞的和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叔、姑、侄、侄女;舅、姨、甥、甥女。
8.何谓婚约?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是什么?
参考答案:(1)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2)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是:第一,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法律既不禁止订立婚约,也不提倡。第二, 如果订立婚约,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法律不允许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第三,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可凭双方或一方意愿随时解除。 9.简述我国结婚登记制度的意义。
参考答案:(1)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2)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婚姻登记制度,是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保护当事人根本利益的需要。它有利于贯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防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防止早婚、重婚,防止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者结婚,防止禁婚亲结婚和其他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同时,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减少纠纷,维护安定的家庭秩序和和睦的家庭关系。 10.简述我国的结婚登记程序。
参考答案:(1)结婚登记机关。按照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的规定,中国大陆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在管辖问题上,该条例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结婚登记程序。第一,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主要是两种:一是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是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二,审查程序。按照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这就赋予了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申请的审查权和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的询问权。经过审查和询问,对于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违反结婚实质要件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对于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第三,即时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双方从领取结婚证时起,婚姻关系即宣告确立,无论是否同居或者是否举行仪式,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随之发生。 11.关于事实婚,我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何具体规定?
参考答案:(1)《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2)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规则。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具体而言是:第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
实婚姻处理”;第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2.简述同居的种类及处理原则。
参考答案:(1)同居,指的是没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共同居住生活。同居包括三种:一种是有配偶者与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二种是双方均无配偶,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第三种是单纯的同居关系,指双方均无配偶,虽然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并不以夫妻互待。(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当事人双方应当停止这种违法行为,解除同居关系。如果属于包养暗娼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配偶要求离婚以及请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3)没有配偶且没有婚姻障碍的一男一女以夫妻互待同居生活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手续。(4)单纯的同居关系只是一种社会现象而并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行为。如果双方有结婚意愿并符合法定条件,自应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如果因解除同居关系发生子女抚养或者财产纠纷,应协议处理或者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可撤销的原因是什么?
参考答案:(1)我国《婚姻法》规定,“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从性质上说,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违背自由原则,也是违法婚姻。我国《婚姻法》之所以没有将这种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主要原因是充分尊重受胁迫一方当事人的意愿,赋予其高度的自主权利。如果受胁迫的当事人拒绝接受婚姻的后果,国家给予支持;如果受胁迫当事人自愿接受了婚姻后果,国家也不强制加以干预。(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可见,这里胁迫行为的主体是指一方当事人;胁迫行为的内容是如果不同意与其结婚将要给对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造成人身的或财产的方面的实际损害;胁迫的目的是使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与其结婚。
14.撤销婚姻关系和宣告婚姻无效的主管机关是否相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人是如何规定的?为什么?
参考答案:(1)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限于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主管机关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婚姻登记机关。(2)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样规定是和结婚主体享有完全的婚姻自主权相适应的。结婚是当事人自己决定的,是否请求撤销当然也应由被胁迫的当事人自己决定。如同除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能代替其本人决定结婚问题一样,除被胁迫方本人之外的任何人都不享有撤销婚姻的请求权。
15.在具体程序上,宣告撤销婚姻关系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参考答案:(1)受胁迫一方的撤销请求可以向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2)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情况属实的,宣布撤销婚姻登记并收回结婚证。(3)受胁迫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审理,并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查明确系因胁迫而结婚的,应依法作出撤销婚姻关系的判决。(4)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16.婚姻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如何保护有关当事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1)被依法撤销的婚姻,以及因为违反禁婚亲的规定、患有禁婚疾病以及当事人未达法定婚龄而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以外,可以视为共同共有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2)因重婚被宣告无效的婚姻,重婚的婚姻当事双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不能按照共同财产对待,在处理有关财产问题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3)当事人如果在同居期间生有子女,其婚姻关系被确认为无效或者撤销,不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
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子女成年后,则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八题 论述题
1.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哪些结婚必备条件?如何理解和执行?
参考答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必备条件包括三个方面:(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全面理解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结婚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结婚行为能力是指符合法定条件,能够从事结婚行为并独立承担相应后果的能力。具有结婚行为能力是进行独立判断题,实行婚姻自主的前提。我国的结婚行为能力的年龄远远高于一般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这就意味着,具有一般民事行为能力并不一定具有结婚行为能力。精神健全的自然人只有在达到法定年龄以后才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凡属未达法定婚龄、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以及有其它婚姻障碍的人,均不得作为结婚法律关系主体。第二,结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首先,男女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实施任何强制行为,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其次,男女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这里的“真实”,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在了解对方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具有与对方结为夫妻、共同生活的真正意愿。这种意思表示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也不能附加期限。再次,男女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自为。结婚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任何第三者都无权干涉。第三,结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一方面是结婚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必须合法。这种意思表示只能是对缔结婚姻关系的态度,也可以同时就婚后共同生活的财产关系依法作出约定。但是不允许附加与法律相抵触、与婚姻本质相违背的条件。另一方面是结婚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合法。双方有关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亲自在婚姻登记机关作出明确表达始被国家认可,在其他任何场合的表述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亦称适婚年龄,即法律所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法定婚龄的确定依据两个基本因素:一个是自然因素,即人的生理和心理状况。另一个是社会因素,也就是政治、经济、文化和人口发展的要求。我国现行《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对此规定,应当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我国现行法定婚龄比原《婚姻法》的规定提高了两岁,且明定实周岁计算法。所以作出这样较高婚龄的规定,是为了在不违背基本自然规律的前提下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国策的贯彻。第二,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定婚龄和晚婚晚育之间的关系。法定婚龄是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不一定是人们的结婚最佳年龄,更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从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法律提倡“晚婚晚育”。所谓晚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晚育是指已婚女子在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晚婚晚育是倡导性规范,在实践中既不能用晚婚年龄作为法定婚龄,也应大力宣传晚婚晚育的重要性。对实行晚婚的,应该依法予以鼓励和照顾。(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要求是在同一时期里一个丈夫只能有一个妻子,一个妻子只能有一个丈夫。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终止前不得结婚,无配偶者也不得与有配偶者结婚。结婚双方必须遵守这一原则,否则将构成重婚,并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哪些结婚禁止条件?如何理解和执行?
参考答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禁止条件包括两类,一类是禁止结婚的亲属,另一类是禁止结婚的疾病。(1)禁止结婚的亲属。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根据:一方面是优生学的原理。科学研究成果表明,血缘关系太近的男女结婚,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子女后代,有害于民族的健康和人类的发展。另一方面是伦理观念的要求。各国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不同,往往与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伦理传统密切相关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两点:第一, 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这里的直系血亲不但包括自然血亲,而且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第二,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指与己身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包括:兄弟姐妹(同胞的和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伯叔与侄女、姑与侄、舅与甥女、姨与甥,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在以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中,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以及不同辈分的较近血亲之间,在我国传统上一般是不结婚的,这一规定的核
心在于禁止表兄弟姐妹结婚,也就是禁止长期流传的“中表婚”。(2)禁止结婚的疾病。禁止患有某些特定疾病者结婚,取决于婚姻的本质和婚姻关系的基本特征,是保护当事人根本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采用了概括主义的立法,其第7条规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结婚。哪些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以及《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确认。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在传染期内指定的传染病,如性病、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的其他传染病;在发病期内有关的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特别应该注意的是,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婚,但是,为了自己和下一代的健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都应接受医学咨询。
3.无效婚和可撤销婚有何联系和区别?试述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
参考答案:(1)无效婚是指一经有关机关宣告,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销婚是指经过权利人的申请,被有关机关宣告撤销的婚姻。无效婚和可撤销婚都是违法婚姻,一经宣告,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国家保护。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请求权,该项婚姻应予撤销;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放弃请求权,该项婚姻则为有效。第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人比较广泛,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人仅限于婚姻关系中受胁迫的一方。第三,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仅限于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婚姻的机关除人民法院外还包括婚姻登记机关。(2)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要点如下:第一,婚姻无效的原因。我国《婚姻法》第10条具体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这四种情形都属于违反法定结婚实质要件的范畴,即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第二,主管机关。宣告婚姻无效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第三,请求权人和被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以提出宣告的理由不同而有所区别: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双方当事人的一切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被申请人,如果请求人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被申请人则是另一方当事人。如果请求人是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被申请人则是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第四,婚姻无效条件变化的法律后果。重婚的婚姻和禁婚亲之间的婚姻,其无效的条件不因时间的延续和其他情况的变化而消失。当事人不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和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其无效的条件可因情况的变化而消失。凡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审判规则。由于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是法律强制事件,不能通过协议办法解决,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如果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而原告申请撤诉的,也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六, 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其一,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其二,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身份及因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其三,当事人如果在同居期间生有子女,其婚姻关系被确认为无效不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子女成年后,则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九题 案例分析
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
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 第四章
第一题 单项选择题
1.夫妻一体主义的根本特征是(C)。
A.夫妻合为一体,人格皆不独立B.夫妻人格和财产合而为一C.夫权统治D.父权至上 2.从两性关系的历史发展看,夫妻人身自由权问题的实质,在于已婚妇女是否享有(A)。
A.社会生活中的各项权利B.家庭生活中的各项权利C.人身方面的各项权利D.财产方面的各项权利 3.我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B)》。 A.人口法B.人口与计划生育法C.计划生育法D.人口与节制生育法
4.妻将婚前财产的产权交夫统一享有,仅保留返还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夫须把这笔财产或其折价金额返还给妻或妻的继承人。这种夫妻财产制称作(B)。 A.联合财产制B.统一财产制C.共同财产制D.吸收财产制
5.1930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B)。 A.统一财产制B.联合财产制C.共同财产制D.分别财产制 6.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B)。
A.联合财产制B.一般共同制C.分别财产制D.婚后所得共同制
7.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在当事双方离婚时,属于一方婚前所有的不动产(D)。
A.结婚五年之后即视为夫妻共同所有B.结婚八年之后即视为夫妻共同所有C.结婚十年之后即视为夫妻共同所有D.仍然属于本人所有 8.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应当(A)。
A.采用书面形式B.采用口头形式C.进行公证D.有第三人见证
9.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夫或妻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B)。
A.不再偿还B.由生存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由死者子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由死者继承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继承权(B)。
A.因实际无法行使而丧失B.不受影响C.由其子女代位继承D.由其父母代位继承 第二题 多项选择题
1.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目标是(ABC)。
A.降低人口增长速度B.控制人口数量C.提高人口素质D.减少城市人口总量 2.20世纪以来各国法律中确认的夫妻财产制,主要有(BCD)。 A.吸收财产制B.联合财产制C.共同财产制D.分别财产制
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ABCD)。
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B.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C.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D.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
4.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精神,夫妻财产约定可以采用(ABD)。 A.分别财产制B.一般共同制C.联合财产制D.混合财产制
5.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BC)。 A.一般应按照个人债务处理B.一般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C.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按个人债务处理D.由债权人决定由谁偿还 第三题 不定项选择题
1.甲男和乙女是夫妻,有一个6岁的女儿丙。2006年春节,丙收到压岁钱3000元。甲得到单位发放的节日补贴1500元,他将其中的1000元送给了丙。乙在国外的叔叔给她汇来500美元,附言说:“这是给你的,自己买件新衣吧”。但是乙并没有用来购买衣服,而是存入了银行。丙得到的3000元压岁钱(CD)。 A甲乙丙三人共同享有所有权B甲乙享有所有权C.丙单独享有所有权D.甲乙拥有管理权
2.甲男和乙女是夫妻,有一个6岁的女儿丙。2006年春节,丙收到压岁钱3000元。甲得到单位发放的节日补贴1500元,他将其中的1000元送给了丙。乙在国外的叔叔给她汇来500美元,附言说:“这是给你的,自己买件新衣吧”。但是乙并没有用来购买衣服,而是存入了银行。甲得到的1500元节日补贴(A)。 A.属于甲乙夫妻共有B.属于甲个人所有C.属于甲乙丙三人共有D.剩余的500元属于甲乙夫妻共有 3.甲男和乙女是夫妻,有一个6岁的女儿丙。2006年春节,丙收到压岁钱3000元。甲得到单位发放的节日补贴1500元,他将其中的1000元送给了丙。乙在国外的叔叔给她汇来500美元,附言说:“这是给你的,自己买件新衣吧”。但是乙并没有用来购买衣服,而是存入了银行。甲送给丙1000元,如果乙表示异议(BC)。 A.赠予无效B.赠予有效C.应由甲从个人财产中支付D.应由甲乙共同财产中支付
4.甲男和乙女是夫妻,有一个6岁的女儿丙。2006年春节,丙收到压岁钱3000元。甲得到单位发放的节日补贴1500元,他将其中的1000元送给了丙。乙在国外的叔叔给她汇来500美元,附言说:“这是给你的,自己买件新衣吧”。但是乙并没有用来购买衣服,而是存入了银行。乙的叔父汇来的500美元(C)。 A.属于甲乙夫妻共有B.属于甲乙丙共有C.属于乙个人所有D.所有权未定
5.甲男和乙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有一子丙,住在甲男婚前继承的4间房屋中,婚后夫妻存款40万元。后甲男因病去世。甲男的遗产包括(AD)。
A.房屋4间B.40万元存款C.房屋2间D.20万元存款
6.甲男和乙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有一子丙,住在甲男婚前继承的4间房屋中,婚后夫妻存款40万元。后甲男因病去世。如果甲男并无其他近亲属,乙女应当继承(AD)。 A.房屋2间B.房屋1间C.存款20万元D.存款10万元
7.甲男和乙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有一子丙,住在甲男婚前继承的4间房屋中,婚后夫妻存款40万元。后甲男因病去世。如果甲男留有遗嘱,指定丙为其全部遗产继承人,则乙女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是(B)。 A.房屋2间B.20万元存款C.40万元存款D.无 第四题 填空题
1.夫妻关系的内容,就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两个方面。
答案:财产关系
2.《唐律疏议·斗讼》:“妻之言齐,与夫齐体,义同于 ”。 答案:幼
3.曾产生过《人权宣言》的法国,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曾明文规定:“夫应其妻,妻应 其夫”。 答案:保护、顺从
4.1926年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规定:“夫妻在结婚登记的时候,可以声明冠用夫的或者妻的姓氏,或者仍用婚前”。 答案:各自的姓氏
5.中国古代要求妇女恪守“三从四德”。“三从”是“幼从,嫁从夫,夫死从子”。 答案:父兄
6.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应当以为主”。 答案:避孕
7.古巴比伦、古印度、古希腊、古罗马前期以及中世纪的欧洲国家等,大多实行被称为“制”的夫妻财产制度。 答案:吸收财产
8.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 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答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9.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答案: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10.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夫妻互为法定继承人。 答案:第一顺序 第五题 名词解释 1.夫妻一体主义 2.夫妻别体主义 3.同居义务 4.忠实义务 5.夫妻财产制 6.法定夫妻财产制 7.约定夫妻财产制 8.统一财产制 9.联合财产制 10.共同财产制 11.分别财产制 12.一般共同制 13.婚后所得共同制 第六题 判断题
1.严格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是伴随着对偶婚制的确立而产生的。(×) 2.夫妻别体主义源于奴隶制时代的后期罗马法。(√)
3.早在古代社会就曾使用法律手段来调节人们的生育行为,确立相应的导向和要求。(√) 4.“计划生育”是中国特有的政策,其他国家一般不使用这一提法。(×)
5.在离婚时,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6.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具有专属性。(×)
7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纠纷,凡属婚前个人财产,均应依法进行公证。(×) 8.我国1950年《婚姻法》实际上是禁止夫妻财产约定的。(×) 9.夫妻财产约定必须在婚前作出始为有效。(×)
10.中世纪欧洲各国受教会法的影响,配偶双方享有平等的的继承权。(×) 第七题解答题
1.为什么法律历来重视对夫妻关系的调整?
参考答案:自有国家以来,对夫妻关系加以确认和调整就是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主要取决于夫妻关系本身的性质、地位和特征。(1)夫妻关系是一切亲属关系赖以形成的基础。没有夫妻关系不会发生婚生子女出生的事实,因而便无各种相应的直系以及旁系血亲可言;没有夫妻关系作为联结点,也不会有姻亲关系的存在。(2)夫妻关系本身的特点要求法律进行积极干预。一方面,配偶是一种人为设定的亲属关系,这是它与自然血亲的一个重大区别。另一方面,由一男一女结成的夫妻关系并非任意的组合,而须具有永久性并得到社会公认,这是它与其他暂时性非婚姻两性关系的重要区别。划清不同性质的两性关系的界限,确认正式配偶的地位与权益,需要通过法律制定严格的尺度。(3)夫妻关系具有丰富生动的内涵,涉及到公民权益和社会利益。必然要求国家进行干预,用法律准则来协调各种关系,规范双方的行为,从而使夫妻关系符合公共秩序和社会制度的要求,使当事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必要的保护。 2.简述我国社会主义夫妻关系法律原则。
参考答案:(1)我国宪法全面确立了男女平等原则。我国现行《婚姻法》除在“总则”中规定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外,在“家庭关系”中特别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就从根本法和法律两个层次上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夫妻关系准则。它意昧着配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共同承担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2)认真贯彻这一原则,要求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必须坚决反对性别歧视,禁止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重点是保护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各项合法权益。(3)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为这一新型的夫妻关系法律原则的贯彻开辟了广阔道路,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也应看到,由夫妻法律地位平等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必须通过大力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夫妻地位在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
3.我国为什么重视夫妻姓名权立法?有哪些主要规范?
参考答案:(1)我国法律确认男女平等原则和充分保护公民姓名权的精神。这是因为,有无独立的姓名权是有无独立人格的一个标志。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双方都可以保持姓名的独立性,当事人对姓名权的享有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2)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它意味着夫妻各自享有姓名权,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这一规定的重点在于彻底推翻传统的“妻从夫姓”原则,赋予已婚妇女以独立的姓名权,从而维护妇女的独立人格。但法律的规定并不排除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姓名问题进行约定的自由。(3)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一规定既是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的需要,也有利于破除父系家长制度和宗法家族观念。
4.夫妻人身自由权的意义是什么?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由权包括哪些内容?如何理解和执行?
参考答案:(1)夫妻人身自由权是指已婚夫妇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有没有人身自由权,不仅取决于夫妻双方的家庭地位,而且取决于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2)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并强调“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3)参加生产、工作的自由。这里的生产泛指一切生产活动;这里的工作指社会性工作。在目前应该理解为能够取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一切社会劳动。(4)参加学习的自由。这里的学习不仅包括正规的在校学习,而且包括扫盲学习、职业培训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5)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这里的社会活动,包括参政、议政活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各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等等。 5.我国法律关于夫妻忠实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1)我国《婚姻法》在总则部分设置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条款,并且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我国《婚姻法》在“离婚”一章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3)上述规定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关系本质的要求,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社会上因事实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通奸等现象增多引发的种种矛盾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观,提高婚姻的质量,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6.我国法律中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内容和要求。
参考答案:(1)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承担计划生育义务,就是要求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家庭生育计划。其中包括生育还是不生育,生育时间,避孕、节育措施,对子女的抚育等等。(2)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法律责任。要求夫妇统一认识,互相配合,协商处理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各项具体问题。(3)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比如不得进行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不得溺弃女婴,不得歧视、虐待、迫害和遗弃生育女婴的妇女,不得超计划生育,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均应列入家庭生育计划,采用人工生殖技术必须依法进行并经夫妻双方同意等等。(4)实行计划生育,应当以避孕为主。从积极的方面认真采取措施,避免计划外怀孕,尽量减少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以利于保障妇女的身体健康。
7.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包括哪些?
参考答案:(1)工资、奖金。指一切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他人从事劳务活动所获取的收入。(2)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从事个体生产劳动,也包括在工业、农业、服务业、信息业、金融证券业等等领域中从事组织管理、承包、租赁、投资等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非特定性的继承或受赠财产。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继承所得,以及发生在遗嘱继承和赠与中,被继承人或者赠与人未指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8.如何正确理解“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参考答案: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夫妻对财产的共有是典型的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共有财产是一个整体,夫妻双方不分职业、地位和收入多少,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出于共同生活的需要,任何一方均有权作出处分共同财产的决定,不能将一方为了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独立进行的处分行为理解为对他方权利的侵害。(3)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的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4)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方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进行对外民事行为,相对方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5)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9.何谓夫妻特有财产?我国法律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特有财产?
参考答案:(1)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独立享有对该项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法定财产制下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包括:第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第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0.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参考答案:按照我国法律的精神,夫妻财产约定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1)约定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2)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夫妻双方完全自愿,必须经过双方平等协商,排除任何强制因素。(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超出夫妻个人和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得损害国家、
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规避法律义务。
11.我国法律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1)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2)约定实行一般共同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均归双方共同所有。(3)约定实行混合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2.我国法律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1)依照《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是要式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当事双方应当制作书面的财产约定协议,并由本人签字。(2)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使约定有确定的依据,避免产生纠纷,并且便于必要时进行公示。(3)约定是否进行公证,由当事人协商决定,法律不予强制。 13.简述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夫妻债务的清偿原则。
参考答案:(1)夫妻共同债务。第一, 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共同债务包括因维持日常生活需要、购置动产和不动产、教育子女、赡养老人、医治疾病、从事生产经营等等所负的债务。第二,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可以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夫妻个人债务。第一,夫妻婚前的个人债务,应由本人清偿。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因一方其他特有财产发生的债务,应由本人清偿。比如夫妻一方基于被继承人遗嘱指定所继承的遗产,其中含有债务的,只由继承人本人负责清偿,他方不负连带责任。 14.简述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下夫妻债务的清偿原则。
参考答案:(1)夫妻约定实行一般共同制的,其婚前、婚后债务均应由双方共同清偿。(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3)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因共同所有部分和双方共同生活所发生的债务,为双方共同债务;因一方所有部分所发生的债务,为所有权人的个人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八题论述题
1.综述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立法的发展历程及主要特点。
参考答案:(1)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立法经过了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对《婚姻法》修正三个阶段。其共同特点是将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这主要是因为婚姻家庭是受传统影响最深的领域,必须在实现男女平等的前提下,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传统观念、家庭生活方式和接受能力。其主要区别在于采用了不同的共同财产制,以及对于约定财产制的逐渐完善。(2)1950年《婚姻法》规定实行夫妻财产的一般共同制,即:“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其“家庭财产”包括了男女婚前财产、夫妻共同生活时所得的财产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立法解释强调夫妻真正平等地共同所有与共同处理第一和第二两种家庭财产以及共同管理第三种家庭财产。虽然解释上认为不排斥夫妻财产约定,但是在法律条文中没有反映。(3)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把法定夫妻财产制由原来的一般共同制修改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它既大体符合我国传统的夫妻财产观念,充分考虑到男女两性在经济收入方面的实际状况,体现了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精神,又对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加以区分,有利于对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肯定与保护。同时在法律条文上明确规定夫妻可以进行婚姻财产约定以及实行约定财产制优先原则,是对1950年《婚姻法》的重要补充。(4)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是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更加完善,具体表现为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关于法定财产制,规定实行“限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其特点是:第一,明确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即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共有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二,确认了个人特有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不但在夫妻财产所有权理论上是一项突破,而且对于保护公民正当的财产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另一方
面,完善了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第一,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二,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要件,强调“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通过上述修正和司法解释的补充,使得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既保持了特有的民族传统,也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需要,有利于建设平等、文明、和谐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
2.综述我国法律关于夫妻遗产继承权规定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1)我国法律对夫妻遗产继承权的保护。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继承制度和夫妻关系的突出特点。既完全符合我国《宪法》确认的男女平等和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必然要求。(2)夫妻遗产继承权的权利主体。第一,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已经领取结婚证尚未同居时一方死亡,或是已经提起离婚诉讼未获有效离婚裁决时一方死亡,生存方都可以配偶身份享有遗产继承权。第二,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其继承权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法定代理人代理配偶一方行使继承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一般不得代理放弃继承权。明显损害继承人利益的代理行为无效。第三,配偶一方作为另一方的遗产继承人时,如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处理前作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即视为接受继承。第四,配偶一方作为另一方的遗产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配偶他方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配偶他方,或者虐待配偶他方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3)夫妻遗产继承权的权利客体。第一,夫妻一方的遗产,包括属于其个人所有的房屋、现金、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生产资料、著作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第二,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确定遗产范围,防止侵害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4)法定继承下的夫妻遗产继承权。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有子女、父母的,生存配偶一般应按份额均等原则与他们共同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没有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的,由生存配偶单独继承。(5)遗嘱继承下的夫妻遗产继承权。夫妻一方有权作为另一方的遗嘱继承人,继承另一方的一部分或全部遗产。但夫妻不得互为遗嘱见证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6)关于遗产的处理。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关系,当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应依法妥善保管遗产,不得侵吞,并须防止争抢。负有通知义务的,还应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尤其是妻子一方)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九题案例分析题
1.张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结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1994年,张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3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资,全家依靠李某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同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按照协议,孩子归李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归李某所有。1995年3月,张某辞去原来工作,得到单位补发的一年基本工资12000元,以此为本钱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规模不断扩大,1997年张某已经存款20万元并经营了一家果品商店。1997年5月,张某和李某协商复婚。1997年7月,张某用10万元从赵某处购买了小货车一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此事遭到李某强烈反对,认为由1994年3月开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生活,离婚后孩子也归自己抚养,以后张某使用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补发工资经营,才能够有所发展,现在双方已经复婚,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因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这一汽车交易行为应该无效。张某则坚持自己对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不仅购买汽车是正当行为,而且汽车也属于自己所有,今后使用汽车经营的收益也应算作个人财产。请回答:(1)哪些财产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2)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3)张某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归谁?以后使用这辆汽车经营的收益归谁所有?
参考答案:(1)由1994年3月到8月张某所得补发工资6000元,以及复婚后双方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2)张某离婚后、复婚前个人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有财产,他使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汽车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买卖行为合法有效。(3)张某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的汽车属于其个人所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经营收益应该属于夫妻共有。
2.刘某是一名孤儿,经营一家饭馆,其妻李某为某学校教师。双方于2003年结婚,住在刘某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中。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刘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双方共有,双方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约定中特别写明,刘某经营的饭馆无论盈亏均由其个人负责,与李某无关。婚后不久刘某即在游泳时溺水死亡。其经营的饭馆负债15万元。请问:(1)双方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2)刘某死后,他和李某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刘某的哪些财产可由李某继承?(3)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当如何偿还? 参考答案:(1)双方的财产约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和程序要件,是有效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2)该所房屋已经约定为刘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其中一半属于李某所有,另一半属于刘某的遗产,由李某继承。对刘某的其他遗产,李某也享有继承权。(3)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由其继承人负责偿还。李某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且刘某遗产价值显然高于其债务,因此应由李某负责偿还。 第五章
第一题 单项选择题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的标准是(A)。
A.夫妻感情破裂B.夫妻关系破裂C.一方有过错D.已就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2.甲于2005年5月 5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同年10月 1日甲再次以同样的理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应当(B)。
A.受理B.不予受理C.驳回起诉D.驳回诉讼请求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为(B)。
A.自失踪之日起终止B.自宣告死亡之日起终止C.自失踪或者宣告死亡之日起终止D.自另一方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之日终止
4.甲、乙夫妻双方经协商同意离婚,甲因出差故委托丙去离婚登记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法律,丙(D)
A.可以代理B.在甲乙双方同意下可以代理C.在取得甲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代理D.不能代理 5.按照《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C)。申请登记离婚。 A.人民法院B.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C.婚姻登记机关D.公安机关
6.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C)。A.不应受理B.可以受理C.应予受理D.驳回起诉
7.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者财产分割问题未达成协议的,(A)。
A.应按照诉讼程序处理B.可以由婚姻登记机关先登记离婚,子女和财产问题向法院起诉解决C.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子女和财产问题由婚姻登记机关裁决D.只能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 8.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女方在下列哪个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D)。
A.患病期间B.养育2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期间C.养育10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期间D.怀孕期间 9.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C)的经济帮助。 A.充足B.长期C.适当D.定期
10.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如果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A)。 A.由双方协议清偿B.由男女各清偿一半C.由经济条件好的一方清偿D.双方不再负清偿责任 11.因感情不和分居满(C),确无和好的可能,应当准予离婚。 A.6个月 B.1年C.2年D.4年
12.按照《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B)。
A.双方感情破裂的除外B.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C.引起离婚的原因在军人一方的除外D.非军人一方为女方且正在怀孕的除外
13.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C)。 A.2/3 B.1/2 C.一部或全部D.大部分
1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D)。
A.个人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B.个人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但另一方享有居住权C.个人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但另一方可以从享有所有权的一方得到其出资的补偿D.夫妻共同财产
15.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国家强制离婚方式,称为(A)。 A.义绝B.和离C.七出D.呈诉离婚 第二题 多项选择题
1.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ABC)。
A.离婚B.夫妻一方生理死亡C.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D.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
2.某甲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法院撤销了对其的死亡宣告。这对其原来的婚姻关系产生的后果有(AB)。 A.如甲妻尚未再婚,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B.如甲妻已再婚,则原夫妻关系已不存在C.如甲妻再婚后又离婚,夫妻关系可自行恢复D.如甲妻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夫妻关系不可自行恢复 3.离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特征有(ABCD)。
A.离婚主体具有限定性B.离婚条件具有法定性C.离婚行为具有要式性D.离婚后果具有多样性 4.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方式有(AB)。
A.行政登记离婚B.法院诉讼离婚C.调解组织调解的离婚D.律师调解的离婚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调解是(AB)。
A.必经程序B.先行程序C.任意程序D.审前程序
6.从离婚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在裁判离婚的立法原则上,出现过三个基本原则或称三个主义,分别是(ABC)。
A.过错主义B.目的主义C.破裂主义D.禁止离婚主义
7.因下列(ABD)原因的出现而在法律上许可当事人离婚的,被称为目的主义的离婚立法。 A.一方有恶疾B一方有不可治愈的精神病C婚姻无可挽回的破裂D.一方失踪达一定年限 8.人民法院审理(AB),只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A.涉外离婚案件B.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C.一方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案D.离婚后女方生活有较大困难的案件
9.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坚持的原则是(ACD)。
A.男女平等B.贡献大的一方多分C.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D.从财产的实际情况出发,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和生活
10.离婚和解除同居关系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下列因解除同居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的是(BC)。
A.当事人双方都未婚,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请求解除同居关系C.当事人因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解除同居后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D.当事人请求确认同居关系 11.按照婚姻法规定,下列情形中,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是(ABCD)。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D.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12.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ABCD)。
A.现役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B.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C.现役军人有赌
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D.现役军人有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的
13.甲(女)和乙(男)于2003年3月结婚,2005年元月甲怀孕后因故流产,同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在下列(ABC)情形下可以受理离婚诉讼请求。
A.甲提出离婚的B.乙提出离婚,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的C.甲与他人通奸怀孕,乙提出离婚的D.乙是军人,提出离婚的
14.关于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D)。
A.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C.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D.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时,应遵循的规定有(ABC)。
A.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B.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由父母双方协商C.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D.在离婚问题上有过错的,不能直接抚养子女 16.男女双方离婚后,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ABCD)情形的,应予支持。
A.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B.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能力继续抚养子女的C.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D.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的情况是(ABD)。
A原定抚育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B.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C.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经济收入明显增加的D.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8.甲、乙二人离婚时房子判给了乙,甲失业又没其他住处,甲有权请求(AB)。
A.租用乙的一间房屋一段时间B.无偿使用乙的一间房屋一段时间C.购买乙的一间房屋D.长期无偿使用乙的一间房屋
19.甲与乙于2003年6月结婚,婚后不久就离婚。离婚时甲是汽车司机,乙是下岗女工且因故受伤不能参加工作,法院判决甲每月付给乙200元作为生活费。甲可以因下列哪些情况出现而停止对乙的帮助?(AB)。 A.乙的伤已经治愈并找到一份适当的工作B.甲因车祸损伤他人财产,已经欠下大量债务C.乙离婚后不久再婚D.甲离婚后不久再婚
20.根据婚姻法规定,行使离婚补偿请求权的要件是(AC)。
A.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B.夫妻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归属C.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了较多义务D.夫妻一方生活贫困,无法自己维持自己的日常生活
21.下列离婚纠纷,应适用诉讼离婚方式处理的有(ABC)。
A.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B.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C.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D.涉外离婚 22.登记离婚后,对于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给付、子女抚养等有关义务而发生的纠纷,(AD)。 A.不能由婚姻登记机关处理B.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可以由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3.女方在(ABC),男方不能提出离婚。
A.怀孕期间B.分娩后1年内C.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D.中止妊娠后8个月内
24.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下列(ABC)原因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A.抚育子女B.照料老人C.协助一方工作D.洗衣做饭 25.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考虑(ABC)。
A.子女的实际需要B.父母的负担能力C.当地的生活水平D.抚养子女的一方的需要
26.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是(ABD)。
A.当事人双方确实真实自愿B.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问题已有适当处理C.双方均已得所在单位的同意D.双方对离婚后的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27.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应持有的证件和证明包括(ABCD)。 A.户口证明B.居民身份证C.离婚协议书D.结婚证 28.中国古代的离婚方式有(ABCD)。
A.出妻B.义绝C.和离D.出于特定缘由的呈诉离婚
29.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BCD)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A.当时给付彩礼时是因为感情好B.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C.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D.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30.行使探望权有下列(ABC)情形之一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或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A.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患有重病,不适合行使探望权C.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当事人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D.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当事人对子女有批评、管教行为的 31.下列人员中,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的有(BC)。
A.未成年子女B.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C.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D.其他近亲属
32.甲乙二人离婚后,孩子由甲直接抚养,乙探望孩子时,甲多次无故阻挠,乙可以(BC)。 A.请求法院对甲罚款B.请求变更直接抚养人C.请求法院强制执行D.请求法院逮捕甲 33.下列情形属于我国古代“七出”的有(BCD)。 A.无嫁妆B.盗窃C.多言D.妒忌
34.在判决离婚时,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一方有下列(ABCD)情形之一的,可优先予以考虑。
A.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C.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D.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5.军人的(BCD)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得加以分割。 A.复员费B.伤残补助金C.医药生活补助费D.伤亡保险金 第三题 不定项选择题
1.某甲(男)和某乙(女)自2002年5月结婚后,一直感情不和。生育丙后因照顾孩子问题矛盾更加突出,现二人均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不成协议。某甲和某乙应当通过(B)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A办理离婚登记B.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C.自行离婚D.办理离婚登记和向法院起诉均可
2.某甲(男)和某乙(女)自2002年5月结婚后,一直感情不和。生育丙后因照顾孩子问题矛盾更加突出,现二人均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不成协议。如果某甲向法院起诉离婚,审判人员可以通过(ABCD)方面来判断题甲乙二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A.看婚姻基础B.看婚后感情C.看夫妻关系的现状D.看离婚原因
3.某甲(男)和某乙(女)自2002年5月结婚后,一直感情不和。生育丙后因照顾孩子问题矛盾更加突出,现二人均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不成协议。假设法院审理查明甲乙双方感情破裂,在作离婚判决时,如何确定丙(1岁10个月)的直接抚养人?(B)A.原则上由甲抚养B.原则上由乙抚养C.谁的经济条件好谁抚养D.轮流抚养
4.甲(男)和乙(女)结婚后,因乙身体不好,甲为给乙治病曾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钱2万元,一直未还。
后甲使用家庭积蓄以个人名义开了一个小卖部,至今小卖部已经盈利达6万元。2004年8月,因侄子上大学缺少费用,甲在未和乙商议的情况下送给侄子5千元。甲和乙的女儿丙已经20周岁,在某大学读书。甲在经营过程中和一异性客户产生婚外情,并经常在外同居,被乙发现。现乙起诉到法院,要求和甲离婚。甲为给乙治病借的2万元钱,应视为(C)。
A.甲的个人债务B.乙的个人债务C.甲乙的共同债务D.名为甲的债务,实为乙的债务
5.甲(男)和乙(女)结婚后,因乙身体不好,甲为给乙治病曾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钱2万元,一直未还。后甲使用家庭积蓄以个人名义开了一个小卖部,至今小卖部已经盈利达6万元。2004年8月,因侄子上大学缺少费用,甲在未和乙商议的情况下送给侄子5千元。甲和乙的女儿丙已经20周岁,在某大学读书。甲在经营过程中和一异性客户产生婚外情,并经常在外同居,被乙发现。现乙起诉到法院,要求和甲离婚。对于甲开办的小卖部的6万元收入,应视为(C)。
A.甲的个人财产B.乙的个人财产C.甲乙的共同财D.主要是甲的财产,乙只享有小部分权利 6.甲(男)和乙(女)结婚后,因乙身体不好,甲为给乙治病曾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钱2万元,一直未还。后甲使用家庭积蓄以个人名义开了一个小卖部,至今小卖部已经盈利达6万元。2004年8月,因侄子上大学缺少费用,甲在未和乙商议的情况下送给侄子5千元。甲和乙的女儿丙已经20周岁,在某大学读书。甲在经营过程中和一异性客户产生婚外情,并经常在外同居,被乙发现。现乙起诉到法院,要求和甲离婚。对于甲送给侄子的5千元的处理,正确的说法是(A)。
A.应由甲自己承担责任B.应由甲乙共同承担责任C.甲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D.甲、乙承担同等责任
7.甲(男)和乙(女)结婚后,因乙身体不好,甲为给乙治病曾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钱2万元,一直未还。后甲使用家庭积蓄以个人名义开了一个小卖部,至今小卖部已经盈利达6万元。2004年8月,因侄子上大学缺少费用,甲在未和乙商议的情况下送给侄子5千元。甲和乙的女儿丙已经20周岁,在某大学读书。甲在经营过程中和一异性客户产生婚外情,并经常在外同居,被乙发现。现乙起诉到法院,要求和甲离婚。若判决甲、乙离婚,对于丙提出的抚养要求的处理,正确的意见是(D)。
A.甲承担抚养责任B.乙承担抚养责任C.甲、乙共同承担抚养责任D.甲、乙不承担抚养责任 8.甲(男)和乙(女)结婚后,因乙身体不好,甲为给乙治病曾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钱2万元,一直未还。后甲使用家庭积蓄以个人名义开了一个小卖部,至今小卖部已经盈利达6万元。2004年8月,因侄子上大学缺少费用,甲在未和乙商议的情况下送给侄子5千元。甲和乙的女儿丙已经20周岁,在某大学读书。甲在经营过程中和一异性客户产生婚外情,并经常在外同居,被乙发现。现乙起诉到法院,要求和甲离婚。按照婚姻法规定,对于乙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的以下要求,应当支持的是(ABC)。
A.要求离婚B.要求离婚损害赔偿C.要求在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D.因甲有过错,要求分得全部财产
第四题 填空题
1.在法制史上,离婚制度经历了从专权离婚、、限制离婚到自由离婚的发展进程。 答案:禁止离婚
2.限制离婚制度是国家中实行得最为普遍的离婚制度。 答案:早期资本主义
3.在近现代法上,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两点:一是夫妻一方自然死亡或者;二是夫妻双方离婚。 答案:被宣告死亡
4.我国古代的离婚方式,是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作为补充。 答案:和离
5.在学理上,以夫妻双方对待离婚的态度进行分类,可以把离婚分为和合意离婚。 答案:单意离婚
6.在我国《婚姻法》中,协议离婚包括民政部门办理的行政登记离婚和法院办理的。 答案:诉讼调解离婚
7.男女当事人到离婚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时,内地居民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答案:《结婚证》
8.从离婚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在裁判离婚的立法原则上,出现过三个基本原则或称三个主义,分别是过错主义、 和破裂主义。 答案:目的主义
9.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答案:感情确已破裂
10.我国《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答案:2
11.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除外。” 答案: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
1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答案: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1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答案:6个月
14.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诉讼的,除本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 答案:出具书面意见
15.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答案:子女的权益
16.离婚后,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答案:不直接抚养子女
17.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答案:双方协议
18.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中的财产性收益部分,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答案:知识产权
19.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离婚时应以个人财产偿还。
答案:与其没有抚养义务
20.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答案:协助另一方工作
2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答案:住房
22.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 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答案:必要
23.夫妻离婚时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应自夫妻离婚时起,到子女岁时为止。 答案:18
24.夫妻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在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
其月总收入的的比例给付。 答案:20%~30%
2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年。 答案:两 第五题名词解释 1.婚姻的终止 2.离婚 3.别居 4.禁止离婚制度 5.岀妻 6.单意离婚 7.协议离婚 8.离婚标准 9.裁判离婚 10.过错主义 11.目的主义 12.破裂主义 13.探望权 14.抚育费 15.生活帮助 第六题 判断题
1.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能引起婚姻自动解除的后果。(×)
2宣告死亡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而原配偶又没有再婚,则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3.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在性质上具有很多共同之处。(×)
4.男女双方自行达成离婚协议后,即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5.在我国封建社会,“七出”的规定是典型的专权离婚制度。(√) 6.中国古代的义绝,是专门强迫妻子离婚的强制离婚方式。(×)
7行政登记离婚不适用于结婚登记不是在我国内地办理的涉外离婚和涉港、澳、台的离婚。(√) 8.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双方须到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9.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经过审查和询问,认为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收缴结婚证。(×)
10.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如果《离婚证》丢失、毁损的,当事人不能补领,但可持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离婚证明书》。(×)
11.《婚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2.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调解无效,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4.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5.现行《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过错的除外。”(×)
16.如果一审人民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女方发现怀孕上诉的,查明属实后,第二审法院应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不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17.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所有的
案件都应该公开宣判。(√)
18.进行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先行程序,但不是通常情形下的必经程序。(×)
19.离婚调解达成协议,但在送达调解书前当事人反悔,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视为调解失败,也应即行判决。(√)
20.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1.所谓对子女的探望权,是指离异的配偶中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按照法院的裁定或双方的约定,定期或不定期探望、会见子女的权利。(√)
22.离异的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探望的权利。(×)
23.审理离婚案件,在分割财产时,对属于个人所有还是属于双方共有财产无法查清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24.虽属于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但因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转化为双方共有财产,离婚时按共有财产分割。(×)
2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些以个人名义所负之债务,如果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经查明属实后,应按共同债务处理。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设立债权债务时知道原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除外。(√)
26.离婚后,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7.离婚后的生活帮助是纯道义上的责任,它的实现靠当事人自愿履行。(×)
28.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9.父母离婚后,孩子随母亲共同生活的,父亲不再是孩子的监护人。(×)
30.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负责清偿。(×)
31.离婚帮助请求权适用于原夫妻实行任何夫妻财产制的情形。(√)
32.所谓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虽已成年但是尚在校接受大学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或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3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一方财产。(×)
34.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35.姻亲间特别是直系姻亲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在夫妻离婚后仍然有效。(√) 36.要中止父母一方行使探望权,必须通过法院作出裁决。(√) 第七题 解答题
1.婚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参考答案:在近现代法上,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两点:一是夫妻一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二是夫妻双方离婚。夫妻一方生理死亡的,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无需办理任何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手续。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导致与生理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也无需再办理其他法律手续而得以终止。离婚是指在配偶双方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它是人为终止婚姻关系的手段。 2.简述离婚行为的法律特征。
参考答案:从法律行为的意义上讲,离婚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离婚主体具有限定性。离婚是夫妻双方的行为,必须由夫妻双方亲自进行。第二,离婚条件具有法定性。对不符合离婚条件的离婚申请,离婚的管
辖机关都不会予以准许。第三,离婚行为具有要式性。离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否则便不能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第四,离婚后果具有多样性。离婚不仅解除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且还要解决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关系,并对子女的监护、抚养教育等问题一并作出处理。
3.简述离婚和婚姻无效的区别。
参考答案:离婚和婚姻无效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二者的性质不同。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当事人之间原存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而婚姻无效是对违法结合宣告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所谓的婚姻是非法的。第二,二者的效力不同。离婚生效时,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始得解除,离婚只对未来生效,不溯及既往。对于离婚的男女,其离婚之前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而婚姻无效的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该项婚姻自始无效。第三,二者的请求权人不同。离婚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提出,即由配偶双方或一方提出,他人无权代为提出;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既可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第四,解除和宣告的程序不同。离婚,即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只能由当事人发动,有关机关不能主动要求当事人提出离婚或依职权主动宣告当事人离婚。而婚姻无效宣告的程序,各国则规定有所不同。 4.简述离婚和婚姻撤销的区别。
参考答案:离婚和婚姻撤销的区别表现在:第一,二者的性质不同。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而撤销婚姻则是对有瑕疵婚姻的纠正和制裁。第二,二者的请求权人不同。离婚可以由男女双方当事人提出,而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限于受胁迫的一方。第三,提出的时间不同。离婚的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内都可行使,除此之外没有时间的限制;而撤销婚姻的请求,一般都有期间的限制,即必须在瑕疵婚姻发生或可以行使请求权的一定期间内提出,过期则不允许再提出。 5.怎样理解自由离婚制度?
参考答案:第一,自由离婚与限制离婚相对立,指的是法律在规范离婚问题时,应当以确认和保护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利为宗旨,而不是以对这种权利加以限制为目的。第二,和任何“自由”一样,离婚自由也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它并不意味着对轻率行为和个人任意的放纵。第三,不能将自由离婚主义与“破裂主义”混为一谈。自由离婚制度是一夫一妻制产生以来最进步、最先进的离婚制度,但它也处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之中。
6.简述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参考答案:我国古代社会是世俗社会,实行许可离婚的制度;同时,我国古代社会又是宗法社会,实行专权离婚和限制离婚的制度。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中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中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即所谓“七出”。和离又称“两愿离”,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离异的法律制度,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之家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义绝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也必须解除。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均可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7.协议离婚有哪些特征?
参考答案:第一,协议离婚的主体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是一种离婚方式,因此只有夫妻双方才能为之。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不是合法配偶的同居者不能成为协议离婚的主体。在我国,生活中存在的事实婚姻,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其婚姻效力,但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第二,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协议离婚在性质上是要式的法律行为,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才能完成。第四,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是夫妻双方对离婚所涉及的一切问题均形成合意,即夫妻对离婚本身及其后果的协商一致。 8.简述离婚合意的含义和特征。
参考答案:离婚合意是夫妻双方对离婚问题达成的协议,即夫妻双方对离婚问题意思表示一致并分别明示。
离婚合意是协议离婚成立的基础。离婚合意的内容是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关系的变更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离婚合意的性质决定了它以真实性、自为性、完整性、内涵层次性为主要特征。所谓真实性是指合意须是当事人双方意愿的一致,离婚是出于本人的真实愿望,不得有一方或第三者强迫的因素。所谓自为性是指合意必须是有行为能力的人亲自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得代理,不得包办。所谓完整性是指离婚合意必须包括离婚本身及其后果两方面,双方当事人必须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与监护以及夫妻离婚后的生活扶助等问题也一并达成协议。所谓内涵层次性是指离婚合意所包含的两个方面的内容有先后之分,即离婚本身的合意在先,离婚后果的合意在后。 9.协议离婚有哪些优点?
参考答案:第一,协议离婚方式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离婚自由。第二,协议离婚方式迎合私法精神,也保护了当事人的人权。第三,协议离婚方式,更能保证离婚的质量。第四,协议离婚方式,更能节约司法资源。第五,协议离婚方式,有利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10.行政登记离婚需要具备哪些实质要件?
参考答案:第一,婚姻合法。男女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且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范围。第二,主体适格。男女双方都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协议真实。男女双方达成了离婚合意,对解除夫妻人身关系、分割财产、生活帮助.子女抚养等均无异议。第四,协议内容适当。协议内容的适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双方关于离婚的协议不应附人身关系上的条件,比如不得限定一方或者双方离婚后不得再婚等等。另一方面是对离婚后果的合意应该适当。 11.简述行政登记离婚的办理程序。
参考答案:(1)申请与受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离婚后果的处理达成协议后,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内地居民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2)审查与撤回。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离婚申请后,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实质内容是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在审查时,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要求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自应允许。(3)登记与发证。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和询问,认为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并将注销后的《结婚证》发还当事人。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了夫妻关系。经过审查,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 12.怎样理解我国裁判离婚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坚持实行破裂主义离婚立法的同时,增加了一方过错的离婚理由,同时也有目的主义的条款。因此,可以认为,我国现行的离婚立法并非完全的破裂主义立法,而是一定程度上的混合主义的立法。这样的立法原则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是符合客观规律的,也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操作难的问题,并为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时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理论上的和事实上的根据。 13.我国法律对离婚诉权规定了哪些限制?
参考答案:(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胜诉权的限制。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对男方离婚起诉权的限制。现行《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一规定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没有从实质上否定男方的离婚要求和获准离婚的权利。(3)对原告再次起诉权的限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14.简述裁判离婚的立法原则。
参考答案:从离婚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在裁判离婚的立法原则上,出现过三个基本原则或称三个主义,分别是过错主义、目的主义和破裂主义。(1)过错主义。所谓过错主义,是指夫妻一方得以夫妻关系存续中他方有违背婚姻义务的特定过错行为,作为诉请离婚的依据。过错的理由由法律规定,一般包括通奸、
重婚、遗弃、谋害、酗酒、吸毒、犯罪等。由于这些过错行为致使对方无法与之共同生活而提出离婚,造成婚姻关系解除的责任在于过错一方,故又称为有责主义的离婚立法原则。(2)目的主义。所谓目的主义,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的客观原因,致使夫妻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婚姻目的难以达到的,当事人双方或者另一方可以诉请离婚。这些客观原因包括:一方有恶疾、一方有不可治愈的精神病、不能人道、一方失踪达一定年限等。(3)破裂主义。所谓破裂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得以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我国现行法律称为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破裂主义总的精神在于,不问离婚原因和理由,只看婚姻关系或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只要婚姻关系实际上已经破裂了,就应当准许离婚。但是在如何认定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的问题上,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情况比较复杂。裁判离婚的原则虽可以分为三种,但在一个国家中单纯适用一个原则的情况并不多。很多国家往往是把三个原则中的两个甚至三个综合在一起适用。
15.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参考答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裁判离婚的首要条件,因此在大多数离婚案件中都存在着对夫妻感情状况的认定问题。这是裁判离婚的关键所在。但是,因为感情属于主观范畴内的事物,比较抽象,所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一个比较复杂和难度较大的问题。然而,夫妻感情既然是一种客观存在,就不可避免地要通过外在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是可以被认知的。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可以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进行考察。这五个方面不是孤立的,必须综合判断题,全面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16.简述离婚对配偶身份关系的影响。
参考答案:离婚最直接的后果是终止夫妻的人身关系,当事人不再具有配偶身份。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离婚双方获得再婚的权利。婚姻关系解除后,任何一方皆可随时再婚,他方不得非法干涉。第二,共同生活义务的消灭和继承人资格的丧失。第三,扶养权利义务和监护权、代理权的消灭。 17.简述父母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
参考答案:(1)子女尚在哺乳期内。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哺乳期间的界定,应是幼儿两周岁以内。哺乳期内的子女随哺乳的母亲抚养,既是母方的权利,也是母方的义务,如无特殊原因,母方不得推卸应当承担的抚养责任,父亲也不得无故争夺两周岁以下子女的直接抚养权。(2)子女已经不在哺乳期的。哺乳期后(两周岁以后)的子女由何方直接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协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协议不成时,可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确定抚养关系。不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当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抚养能力、生活环境、与子女的感情联系等多方面的因素。但对10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对他们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18.简述离婚经济补偿的条件。
参考答案: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而实行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不产生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补偿问题。在共同财产制下,如果离婚时为家庭作出较大贡献的一方可要求在共同财产分割上予以照顾,也仅仅是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而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问题。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的实质条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劳务,付出了较多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抚育子女,第二是照料老人,第三是协助另一方工作。 19.简述离婚生活帮助的条件。
参考答案:离婚时的生活帮助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其条件主要有二:一是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指的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二是提供帮助的一方须有经济负担能力。这里的经济负担能力,不仅指实际生活水平,而且包括住房条件。生活帮助一般是临时的而不是长期的,而且一般是一次性的。 20. 简述子女抚育费变更的条件。
参考答案:抚育费的变更表现为增加或者减少和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第一,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第二,因子女患病、上
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第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抚育费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减少或免除。首先,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行结婚,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另一方的负担可酌情减少或免除。其次,如果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确有实际困难,亦可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 第八题论述题
1.试论协议离婚的特征及其优越性。
参考答案: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达成解除夫妻人身关系以及处理其他相关问题的合意,并按特定程序予以认可的离婚方式。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协议离婚分作不同的种类。在我国《婚姻法》中,协议离婚包括民政部门办理的行政登记离婚和法院办理的诉讼调解离婚。离婚合意是协议离婚成立的基础。离婚合意的内容是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财产关系的变更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协议离婚的特征有以下几点:第一,协议离婚的主体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是一种离婚方式,因此只有夫妻双方才能为之。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不是合法配偶的同居者不能成为协议离婚的主体。在我国,生活中存在的事实婚姻,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其婚姻效力,但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第二,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离婚的基础是当事人之间的离婚协议,该协议是对离婚及其后果的综合处理,关系重大。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关系,不能通过协议解除。第三,在性质上,现代的协议离婚一般是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夫妻双方达成的离婚问题的合意,如果不由专门机关依一定程序认可,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现行法中的协议离婚,都不是自行离婚。在我国,协议离婚在性质上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才能完成。第四,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是夫妻双方对离婚所涉及的一切问题均形成合意,即夫妻对离婚本身及其后果的协商一致。协议离婚是使破裂婚姻获得“安乐死”的好方法。推广协议离婚制度,是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引入了协议离婚制度,其离婚立法中承认协议离婚的合理性。归纳起来,协议离婚的主要优点在于:第一,协议离婚方式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离婚自由。离婚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适当的离婚方式体现出来的,协议离婚方式把离婚的决定权交给了当事人自己,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离婚自由权利的行使。第二,协议离婚方式迎合私法精神,也保护了当事人的人权。从性质上讲,婚姻法是市民法,是私法。私法的基本精神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尊重当事人的个体权利,公权力尽可能少地介入私人生活。协议离婚方式,是将离婚问题交给当事人自己解决,体现了婚姻法对当事人私权利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护。同时,协议离婚方式在保护当事人隐私方面更有独到的功能。第三,协议离婚方式更能保证离婚的质量。婚姻关系是否能够和需要维持,更多地源于婚姻的内部和当事人的主观感受,因此当事人的判断题一般来说比第三者的判断题显然要准确得多。对绝大多数协议离婚的当事人而言,之所以都同意离婚,不能不说是对双方的婚姻已死亡达成了共识。可以说,协议离婚当事人是从内部判断题自己婚姻状况的,而裁判离婚是法官等从外部判断题他人的婚姻状况的。哪一方判断题更准确,是不言而喻的。也就是说,在反映婚姻关系是否破裂上,裁判离婚所能做到的只能是法律真实,而协议离婚则更能做到客观真实。第四,协议离婚方式,更能节约司法资源。第五,协议离婚方式,有利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这对我国发展经济、实现长治久安是有利的。
2.论我国裁判离婚的法定条件。
参考答案:(答案要点)关于人民法院裁判离婚的法定条件,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2条作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裁判离婚的首要条件,也是概括性的规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应当作正确、全面的理解。破裂的内容是夫妻感情而不是婚姻生活的其他方面。感情破裂,指的是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即夫妻二人既无共同生活的基础,也无和好的可能,也就是某些外国法所说的“无可挽回的破裂”,而不是可能破裂或者部分破裂。对于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的,司法机关首先要做的是修补当事人的感情裂痕,而不是准许其离婚。为帮助认识夫妻感情的破裂,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罗列了在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 的五种情形。这就是列举性条款。它们作为概括性条款的例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一方有严重过错。包括: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
员;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二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以及其他原因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出现了这些列举性条款的事由,调解无效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可判决离婚。现行离婚立法中还有目的主义的规定。《婚姻法》第32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一方长期失踪,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婚姻的目的不能达到,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理应准许其离婚请求。这样做,符合人道主义和人性的要求。综合来看,现行离婚条件是多样性的,是混合型的规定,符合现阶段我国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 3.试论离婚的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答案要点)离婚在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均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在人身关系方面,离婚最直接的后果是终止夫妻的人身关系,当事人不再具有配偶身份。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但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条件和方式上发生了变化。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婚姻关系的解除还将引起姻亲关系的消灭。在财产关系方面,离婚的后果主要体现在:(1)终止夫妻之间原来的财产共有关系,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2)清偿原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原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离婚时可依法要求经济补偿;(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可要求经济帮助;(5)离婚时,应依法解决子女的抚养费问题;(6)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依法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4.试论我国离婚立法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
参考答案:(答案要点)(1)在离婚诉讼的问题上,我国离婚立法通过限制特殊时期的男方离婚起诉权,来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也充分考虑妇女的权益。《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在财产分割上,照顾女方。(4)在经济补偿和生活帮助的问题上,法律虽是平等性的规定,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女方一般是受益方。 第九题案例分析题
1.甲(男)和乙(女)于199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时甲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乙娘家给了乙一套家用电器作为嫁妆。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现年6周岁。2003年开始,甲与丙通奸,被乙发现斥责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很少回家。甲的工资本来不高,为维持和丙在一起的开支,向人借外债近2万元。乙独自抚养儿子,生活困难,也借外债5000元。 2005年3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甲不同意离婚。提出如果离婚,孩子是他家的后代,必须由他抚养,否则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经法院多次调解,二人达不成协议。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本案应当以什么方式结案?(2)本案应否判决离婚?(3)如果准许离婚,应当如何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和抚养费?(4)如何确定房屋和电器的归属?二人所借外债应如何处理?(5)假设法院准许离婚,离婚时乙生活困难,可否要求甲给予生活帮助?(6)假设法院准许离婚,根据本案的情况,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否获得支持?
参考答案:(1)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因为二人就离婚及其后果达不成协议。(2)应当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过错条款,甲有通奸行为,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3)考虑子女感情和父母的品质,子女应当由母亲抚养为宜。父亲应支付抚养费的全部或者一部。(4)房屋归甲,因为甲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给双方。电器归乙,是婚前财产。甲借的外债,未用于家庭生活,应由自己承担。乙借的外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由甲乙共同承担。(5)可以。可以从住房等财产中要求经济帮助。(6)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因为甲有通奸行为,是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
2.原告甲(女)和被告乙(男)于1988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吴某,目前正在中学读书。2001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判决中确认女儿吴某随其父亲乙共同生活,甲每月负担抚育费200元,至吴某满 18周岁时止。同时判定,甲可于每个月最后一个周末接吴某到自己家中共同生活1天。离婚后,甲不但每月将女儿接回家中1次,而且常常到女儿所在的中学看望女儿。由
于原、被告在离婚之前的争吵给女儿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加之吴某对母亲从前喜欢打麻将非常不满,对甲的探望经常流露出冷漠甚至厌烦的情绪。2002年2月的一个周末,甲将女儿接到自己住处,晚上来了几个朋友一起玩牌,场面一片喧哗,吴某非常反感,认为影响了自己复习功课,背起书包回到自己家中。此后,甲再到学校看望时,吴某拒绝会见。在法院判决指定的会见日,吴某也拒绝前往甲家中。甲认为女儿的表现是由乙指使,2002年5月,甲一纸诉状将乙告上法庭,请求法庭保护其探望权。乙提出反诉,要求中止甲的探望权。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
参考答案:法院应当支持乙的诉讼请求,驳回甲的诉讼请求,依法中止甲的探望权。《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母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中止其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可以恢复。本案中止探望权的条件和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章
第一题 单项选择题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但于父母离婚后出生的子女,是(A)。
A.婚生子女B.非婚生子女C.随父或母生活,父或母再婚后成为婚生子女D.经法院判决确认后,成为婚生子女
2.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B)为止。A.子女成年B.子女能独立生活C.子女高中毕业D.子女满16周岁
3.继父或继母和(C)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A.未成年B.哺乳期内C.受其抚养教育D.生父或生母死亡的 4.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B)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A.不能B.不影响C.视为放弃D.只能靠遗嘱 5.父母的亲权只能对(D)行使。
A.成年子女B.婚生子女C.非婚生子女D.未成年子女
6.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B)的义务。 A.刑事责任B.民事责任C.行政责任D.刑事和民事责任
7.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B)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A.紧急情况B.为被监护人的利益C.为被监护人物质生活需要D.经被监护人同意外 8.子女对父母有(C)扶助的义务。 A.抚养B.扶养C.赡养D.供养
9.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C)周岁以上。 A.30 B.35 C.40 D.38
10.夫妻一方未与另一方商量擅自收养子女,另一方不同意的,其收养行为(A)。 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D.可撤销
11.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其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A)。 A.自然恢复B.经宣告后恢复C.经登记后恢复D.无法恢复
12.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如果是一般的非亲属收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年龄最少应当相差(C)周岁。
A.10 B.30 C.16 D.18
13.收养人收养应当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受此限制;(D)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A.少数民族B.农村居民C.单身女性D.华侨 14.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应当(C)。
A通知继子女的生父母B.经民政部门同意C.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D.经公安部门同意 15.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B)。
A.中止B.消除C.中断D.延缓 第二题多选
1.以下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有(ABC)。
A.甲和乙未婚同居所生子女B.已婚妇女甲与第三者丙所生子女C.已婚男子甲与第三者丙重婚后所生子女D.在甲与乙离婚三个月后出生的子女 2.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包括(AC)。
A.父母与婚生子女B.养父母与养子女C.父母与非婚生子D.继父母与继子女
3.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符合下列(AC)情形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A.无劳动能力的B.已离婚的C.生活困难的D.已丧偶的 4.以下子女,是婚生子女的有(AC)。
A.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B.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C.婚姻期间受胎但离婚后所生子女D.无效婚姻男女所生子女 5.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形式分为(AD)。
A.自愿从领B.任意认领C.宣告认领D.强制认领 6.亲权在人身方面的内容包括(ABCD)。
A.监护教育权B.住所指定权C.惩戒权D.职业许可权 7.以下各项,是我国收养法基本原则的有(ABCD)。
A.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B.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C.平等自愿D.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8.一般情况下,收养人收养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ABCD)。
A.无子女B.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C.年满30周岁D.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9.以下个人或者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的包括(ABC)。
A.孤儿的监护人B.社会福利机构C.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D.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妇女
10.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BCD)情形的,可以被收养。
A.非婚生子女B.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C.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D.丧失父母的孤儿
11.关于收养关系解除后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 A.养子女未成年的,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B.养子女已成年的,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C.不能恢复D.必须恢复 12.收养人有下列(AB)行为之一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A.虐待未成年养子女B.遗弃未成年养子女C.有赌博、酗酒恶习D.收养人配偶死亡 13.无效收养的原因有(ACD)。
A.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送养人反悔要求解除收养C.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D.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1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限制的条件有(ACD)。
A.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B.收养人无子女C.被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D.单身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15.收养的特征有(ABD)。
A.身份性B.法定性C.主体的限定性D.不可解除性 第三题不定项选择
1.甲(男)、乙(女)二人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丙,现年11岁。丙的爷爷旅居海外,在丙5岁生日时送给丙2万元钱。在丙7岁上学时,甲乙经协商,用这笔钱为三人购买了人身伤害保险。丙生性淘气,一次在上学的路上因女同学不给他玩电子词典,便气恼地将电子词典抢过来摔坏,损失价值人民币
800元。丙的亲权人(C)。
A.只有父亲甲B.只有母亲乙C.父亲甲和母亲乙D.父亲甲、母亲乙和丙的爷爷
2.甲(男)、乙(女)二人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丙,现年11岁。丙的爷爷旅居海外,在丙5岁生日时送给丙2万元钱。在丙7岁上学时,甲乙经协商,用这笔钱为三人购买了人身伤害保险。丙生性淘气,一次在上学的路上因女同学不给他玩电子词典,便气恼地将电子词典抢过来摔坏,损失价值人民币800元。对于丙的爷爷送给丙的2万元,正确的说法是(AC)。
A.丙有权自己接受B.丙因年龄小,无权自己接受C.由甲乙代为管理D.甲乙无权管理
3.甲(男)、乙(女)二人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丙,现年11岁。丙的爷爷旅居海外,在丙5岁生日时送给丙2万元钱。在丙7岁上学时,甲乙经协商,用这笔钱为三人购买了人身伤害保险。丙生性淘气,一次在上学的路上因女同学不给他玩电子词典,便气恼地将电子词典抢过来摔坏,损失价值人民币800元。对于甲乙用2万元购买保险的行为,错误的说法是(ACD)。
A.甲乙处分2万元的行为全部无效B.甲乙处分2万元的行为部分无效C.若丙同意,处分行为全部有效D.若丙不同意,处分行为全部无效
4.甲(男)、乙(女)二人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丙,现年11岁。丙的爷爷旅居海外,在丙5岁生日时送给丙2万元钱。在丙7岁上学时,甲乙经协商,用这笔钱为三人购买了人身伤害保险。丙生性淘气,一次在上学的路上因女同学不给他玩电子词典,便气恼地将电子词典抢过来摔坏,损失价值人民币800元。对于丙造成女同学财产的损失,正确的处理意见是(A)。
A.甲乙赔偿B.受害人自己承担C.学校赔偿D.甲乙和受害人的监护人分担
5.张某和李某夫妻因在一次事故中身体严重受伤,失去劳动能力,无力继续抚养自己的女儿张千,便欲将女儿送给他人收养。邻村王某(男)未曾娶妻生子,独身一人生活多年,有些积蓄。考虑到年老后的生活,便产生收养张千的想法。经和张某、李某商议,达成了收养协议。张某若要收养张千,需要具备的条件是(ACD)。
A.张千应不满14周岁B.王某应年满40周岁C.王某应和张千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D.若张千已满10周岁,应征求其本人意见
6.张某和李某夫妻因在一次事故中身体严重受伤,失去劳动能力,无力继续抚养自己的女儿张千,便欲将女儿送给他人收养。邻村王某(男)未曾娶妻生子,独身一人生活多年,有些积蓄。考虑到年老后的生活,便产生收养张千的想法。经和张某、李某商议,达成了收养协议。要使收养关系有效成立,需要履行的手续是(C)。
A.到村委会登记B.到公安部门备案C.到民政部门登记D.办理公证
7.张某和李某夫妻因在一次事故中身体严重受伤,失去劳动能力,无力继续抚养自己的女儿张千,便欲将女儿送给他人收养。邻村王某(男)未曾娶妻生子,独身一人生活多年,有些积蓄。考虑到年老后的生活,便产生收养张千的想法。经和张某、李某商议,达成了收养协议。如果收养有效成立,发生的效力是(AC)。 A.张千和王某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B.张千和王某有条件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C.张千和张某、李某的父母子女关系消灭D.考虑到张某、李某没有其他子女,待他们去世后,张千仍享有对他们遗产的继承权 第四题填空题
1.亲子关系中的亲指。 答案:父母
2.亲子关系的法律内容是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答案:父母子女
3.从历史进程看,亲子关系总体上是由父本位向本位发展的。 答案:个人
4.亲子关系一般分作的亲子关系和的亲子关系两类。 答案:自然血亲、拟制血亲
5.《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 。” 答案:危害和歧视
6.根据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为止。
答案:能独立生活
7.非婚生子女可因父母结婚和而准正。 答案:法官宣告
8.继父或继母和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答案:受其抚养教育 9.父母对子女不享有亲权。 答案:成年
10.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的义务。 答案:赔偿损失
11.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或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答案:未成年的、不能独立生活的
12.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变化而终止。 答案:婚姻关系
13.《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应当是未满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 答案:14
14.根据《收养法》规定,如果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双方的年龄应当相差周岁以上。 答案:40
15.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 答案:消除
16.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收养登记的主管部门是。 答案:民政机关
17.收养行为同时具有效力和效力。 答案:拟制、解销
18.在中国古代,收养的主要方式是。 第五题 名词解释 1.亲子关系 2.亲子关系法
3.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4.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5.婚生子女 6.婚生子女的否认 7.婚生子女的推定 8.非婚生子女 9.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10.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11.非婚生子女的强制认领 12.亲权 13.收养
14.收养的拟制效力
15.无效收养 第六题 判断题
1.亲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所以,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
2.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3.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生活困难的父母不得享有此项权利。(×) 4.由母亲抚养的继子女如果与继父形成了抚养关系,取得了对继父财产的继承权,则不能再继承生父的财产,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双方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6.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既具有物质生活方面的内容,又具有精神生活方面的内容。(√) 7.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不是父母的权利,而是父母的义务。(×) 8.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仅为姻亲关系。(×) 9.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 10.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11.我国收养法允许在特殊情况下收养成年人为养子女。(×) 12.我国不承认不完全收养。(√)
13.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另一方因生活困难将子女送养他人,被宣告死亡的一方重新出现后,有权以送养须经双方同意为由主张收养无效。(×)
14.社会福利机构有义务抚养弃婴、孤儿,不能把他们送养给他人。(×) 15.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必须具备抚养、教育继子女的能力。(×)
16.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7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这里的抚养不是收养。(√)
17.养父母死亡,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恢复。(√) 18.收养三代以内的近亲属的子女,被收养人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 19.年满30周岁的公民都可以收养他人为养子女。(×) 20.解除收养关系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 第七题
1.简述亲子关系的分类。
参考答案:亲子关系一般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两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具有自然形成的血缘联系的父母子女关系。它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由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以血缘纽带相联结的,除一方死亡外,不能人为地加以解除,唯其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因子女被他人收养而终止。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又叫准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通过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它主要基于收养发生;在父母再婚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继父母子女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而发生。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人为设定并由法律加以确认的,因此可以依法解除。
2.简述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
参考答案: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得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的制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做了规定,但推定的原则和方法不尽相同。我国法律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实行同等保护,因此法律上并没有关于婚生子女推定的明确规定。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有关当事人依法否认具有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从而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综观其他国家关于婚生子女否认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第一,否认权人。婚生子女的否认权人即法律规定的享有否认子女为婚生的诉讼请求权人。有的国家仅规定丈夫有否认权,如法国、日本等。有的国家规定丈夫和子女均享有否认权,如德国、瑞士等。第二,否认的原因。一般而言,凡能举证足以推翻子女为婚生事实的,即可提出否认之诉。否认的主要原因是在妻子受孕期间夫妻未曾同居。同时,第三人的行为也可能成为否
认的原因,这主要指产妇在生产后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子女的错认。第三,否认的效力。对于婚生子女关系的否认是身份法上的重大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法院的裁决。在法院做出否认的裁决之前,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法院裁决应有充足的证据。否认的请求一经法院查实认可并做出裁决,子女就丧失婚生资格。第四,否认之诉的时效。各国法律都对否认之诉的时效做了规定,但其长短不一,由1个月到2年不等。关于时效的计算,各国多规定从知悉需要行使权利时开始。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否认制度。司法实践中,婚生子女的否认,包括查明由于第三人的疏忽致使母子错换的事件,目前有很多是通过亲子鉴定技术完成的。但有其他充分证据的,也能够产生否认的后果。 3.简述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
参考答案: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特定缘由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所谓特定缘由,一是生父与生母结婚;二是法官宣告。对于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而准正,不同国家对程序要求不尽一致。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只要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结婚,就产生准正的法律后果;另一类是除了生父母结婚之外,还必须履行生父的认领程序才发生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效力。比如在日本,生父在与生母结婚之前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称为婚姻准正;生父在与生母结婚之后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称为认领准正。非婚生子女因法官宣告而准正,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之下:一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虽协议结婚但一方死亡;另一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虽欲结婚但存在婚姻障碍。在这两种情况下,非婚生子女本人或婚约一方的请求,法官可以做出准正宣告。不论是以上何种情形,一旦准正生效,都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产生一切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承认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并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行为。它通常发生在非婚生子女无法准正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分为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两种形式。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或生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并自愿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律。自愿认领为要式行为。有的国家为认领设置了一些限制,比如已经死亡的非婚生子女不得认领、乱伦所生的子女不得认领等。如果发生错误认领的情况,各国法律大都允许子女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予以否认,但是一旦认领成立,认领人本人不得提出否认和撤销。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愿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请求确定父子关系的行为。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制裁扶养义务的逃避者,充分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由于强制认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原告须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请求强制认领的事实和原因。如受胎期间生父与生母有同居的事实,生母有被诱拐或强奸的事实及有足以确定父子身份的书信或其他书面材料等等。无论是自愿认领还是强制认领,都会产生使非婚生子女取得了婚生子女的身份和资格,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效力,并会涉及认领后子女的姓氏及生父对生母妊娠、生育等费用的补偿责任等法律后果。我国《婚姻法》尚无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 4.简述亲权的基本内容。
参考答案:人身方面的内容:(1)监护教育权。外国法中的亲权,将监护权包括在内,而且将监护和教育联系在一起。如《法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权保护子女的安全、健康及道德品行。父母对子女负有照管、监督及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住所指定权。在法律中设有亲权的国家一般都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住所有指定权,子女不得随便离开父母指定的居所或住所。(3)惩戒权。当未成年子女犯有劣迹时,亲权人可在必要的范围内对其进行适当的惩戒。但不得损害子女的人格和侵害子女的身体健康,更不得危及子女的生命安全。惩戒超出了必要限度属于对亲权的滥用。另外,有些国家还规定了亲权人对子女的姓氏设定权、子女交还请求权、职业许可权等等。财产方面的内容:(1)财产管理及使用、收益权。这里的管理权,仅指对子女财产的保存和管理,并且不得侵害子女的财产利益。(2)有限处分权。子女的财产属于其本人所有,亲权人原则上不得代为处分。只有在为子女利益需要时,经法院或监护机关批准,父母才能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享有一定的处分权。(3)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各国法律均规定,父母为子女的当然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为意思表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时,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 5.简述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容。
参考答案: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男女一方与其配偶前婚所生子女的关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的再婚配
偶为继父母。配偶他方与原配偶所生育的子女为继子女。从亲属划分来说,继父母子女本无血缘联系,是因为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所以属于姻亲的范畴。实际生活中,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尽相同,主要有三种:一是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二是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虽未成年,但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三是继子女未成年,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并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着抚养教育关系,就已不再是单纯的姻亲关系,而在法律上视为拟制的直系血亲,发生与自然的直系血亲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指出的是,继子女尽管可以与继父母形成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但是与不和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因此而消灭。 6.收养有哪些特征?
参考答案:收养的特征有:(1)身份性。收养行为创设了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从本质上说属于一种身份法律行为。(2)法定性。由于收养行为是以改变亲权为目的、设定和变更亲子关系的行为,它将导致在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起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解除了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涉及当事各方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得到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和社会的认可,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3)主体的限定性。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4)效力的局限性。由于收养只设定一种拟制的亲属关系,而不能改变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以及与其他直系的和旁系的血亲之间具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事实,所以,它的效力仅仅及于亲属间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其他法律规定的血亲禁例,比如结婚的亲属禁例,并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废除。(5)可解除性。基于出生事实而发生的自然血亲关系本身不能人为加以解除,而收养关系是人为创设的,只产生亲属权利义务变更的后果,所以,既可以依法确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7.简述收养人的条件。
参考答案: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无子女。但有两个例外,一是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二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三,年满30周岁,但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第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8.简述办理收养关系的程序。
参考答案: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收养登记的主管部门是民政机关。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后,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有权接受办理收养登记的申请。具体程序是:(1)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关系登记申请。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提交内容完整的收养登记申请书以及必须的身份证明。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出具有效的委托书,此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依法对收养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收养的目的是否正当;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申请收养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等。审查期为30日以内。(3)公告。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才可以办理收养登记。这一个公告期,不计入审查期限;换言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期连同审查期为90日。(4)登记。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应为当事人办理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按照规定,在办理收养登记之外,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但收养公证并非成立收养关系的必经程序。按照《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籍变更登记。 9.简述收养的效力。
参考答案:收养发生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两个方面的效力:(1)收养的拟制效力,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的拟制亲属关系及相应权利义务的效力。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这种效力不仅及于养父母和养子女,而且及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就形成了与父母子
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的养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姓氏问题上,其他国家大多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应改随养亲之姓。基于男女平等、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平等以及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精神,我国《收养法》第24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依照《收养法》,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和《继承法》等有关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之间形成拟制的祖孙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子女之间形成养兄弟姐妹关系。他们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继承法上,养兄弟姐妹、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养孙子女、养外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其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的遗产。这种权利义务是因收养而形成的亲子关系在法律上的延伸。(2)收养的解销效力。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与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均告消除。应该明确的是,这种解消效力仅仅限于法定权利义务,并不能消灭自然血亲的事实。因此,基于自然血亲而发生的法律后果依然存在,尤其是法律关于禁婚亲的规定依然具有约束力。
10.简述无效收养的原因及后果。
参考答案:无效收养行为,是指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无效收养的原因主要包括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收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无效收养可通过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和法院判决确认,凡是被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不产生收养关系成立的任何法律后果。无效收养的当事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如收养人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父母借收养名义出卖亲生子女等,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八题 论述题
1.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
参考答案:(答案要点)我国《婚姻法》遵循社会主义的亲子关系准则,全面确立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有关规定不仅适用于父母与婚生子女之间,同样也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①抚养。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抚养义务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负义务的主要内容。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可虐待、遗弃子女以及危害子女的健康和生命。②教育。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教育子女是家庭的一个重要职能,父母应当在家庭生活中并配合社会对子女进行德、智、体等诸方面的培养和帮助。另一方面,父母还应当为子女提供受教育的条件和机会,使适龄的未成年人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接受义务教育。(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3)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成年子女都有赡养扶助父母的法定义务。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4)父母子女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试论人工生育子女及其法律地位。
参考答案:(答案要点)人工技术生育的子女,是指利用人工生育技术受胎而出生的子女。人工生育是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再经人工将精子或受精卵注入妇女子宫,使其受孕生育的一种新的生育技术。它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进行,完全不同于人类传统的自然生育。人工生育子女给父母子女关系带来新的变化,传统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分类,已不能涵盖人工生育的亲子关系。人工生育分为母体内受孕(人工授精)和母体外受精(试管婴儿)两类。人工授精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将夫妻双方的精、卵细胞,用人工方法在母体内结合生育子女。此称为同质人工授精,夫妻与所生子女间具有血缘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另一种是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对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生育的方法。此称为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和生母之夫没有血缘关系,因此双方亲子关系的有无需要依法确认。母体外授精,是指用人工方法取卵,将卵子和精子在试管中结合形成胚胎后再植入子宫内妊娠的生殖技术。因精子和卵子的供体不同
又可分为四种:一是采用夫妻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受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这样生育的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自然血亲关系。二是采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在体外受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这样生育的子女和生母之夫的法律关系需要专门规定。三是采用丈夫的精子和第三人的卵子在体外受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这样生育的子女和孕育的母亲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专门规定。四是采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受精,在试管内形成胚胎后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生育。这样生育的子女和孕育自己的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都需要专门规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人工生育子女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少数已立法的国家规定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但是,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双方同意而进行人工生育的子女与该夫妻间具有亲子关系,则基本达成共识。我国目前出现了一定数量的人工生育子女案件。对于如何处理这类案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答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中做了以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按照伦理要求,很多国家规定接受人工生育的主体,应当是已婚的不孕夫妇。同时,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代孕行为(即出借子宫)。我们认为这样的限制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3.论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1)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我国建立收养制度,首要目的就是贯彻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这是我国收养制度的基础性原则。(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本项原则的重点在于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应当注意对双方权益的保护。这是我国收养制度的实质性原则。(3)平等自愿。收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讲,这个原则是收养制度的一个核心原则。(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确立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是收养关系本身的必然要求。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尽管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并无血缘联系,但是通过法律的拟制,他们之间已经具有同于父母子女的社会地位,除了权利和义务与生父母子女相同之外,还必须遵循相同的伦理准则。另一方面,收养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不管建立还是解除,都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另外,我国《收养法》第3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婚姻法》“实行计划生育”原则在收养关系中的具体表现。 第九题案例分析题
1.原告温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随着感情的发展,二人在婚前即有同居行为。2001年6月二人结婚,婚后7个月即2002年1月,张某生下一女,取名温辉。随着温辉的长大,周围的人都说她长得一点也不像温某。温某曾经产生过怀疑,但当时夫妻感情尚好,加之张某一口咬定孩子是温某的,故温某没有深究。后双方感情逐渐恶化,经常发生争吵,其间温某曾与张某商量作亲子鉴定,遭到张某拒绝。2004年5月,温某诉至某县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同时要求法院确认温辉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问:如何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本案纠纷?
参考答案:有关离婚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查明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然后做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的裁决,当然也可以做调解解决。关于亲子关系的纠纷,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解决。该《批复》规定:“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题。”本案中,法院应动员当事人做亲子鉴定。如经鉴定,温某和温辉有血缘关系,则温某应尽抚养责任;如没有,则没有权利义务。如果张某、温某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本案当事人婚前同居等的事实,宜推定温辉为温某的婚生子女。
2.李某(男)于1992年因酒后驾车、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妻关某一人抚养不满一岁的
儿子李予,生活十分困难。1993年,李某和关某离婚。关某为了能顺利改嫁,将儿子送给了蔡某夫妇收养。蔡某时年41岁,与妻结婚多年未育。双方达成了收养协议。当双方到民政部门办收养手续时,被告知还必须征得孩子生父的同意。在狱中的李某虽毫无心理准备,但苦于自己不能抚养孩子,又不能拖累妻子,无奈在收养协议上签了字。 1997年,李某出狱,借钱做起了买卖。经过几年努力,日子逐渐富裕起来。为了领回儿子李予,李某起诉到法院,以当初迫于无奈才同意送养、现在自己有能力抚养为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问:法院应否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答案要点)不应当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因为收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收养的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履行了登记程序。李某的同意虽然有些无奈,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收养关系有效成立以后,不能够随意解除。 第七章
第一题 单项选择题
1.未成年人甲在父母去世后变成孤儿。甲父母生前的朋友刘某若想担任甲的监护人,要经过(C)的同意。 A.孤儿院B.民政部门C.甲所在的居民委员会D.甲的学校
2.张某和李某夫妻在车祸中双亡,留下12岁的儿子张章和价值50万元的遗产。张某和李某的亲戚朋友争相充当张章的监护人,因此发生争议。张某的姐姐直接起诉至法院,法院应当(B)。 A.受理B.以未经有关单位指定为由驳回起诉C.交民政部门解决D.直接指定监护人
3.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应在有监护资格的人员中按照顺序确定监护人。这一顺序是(C)。
A.兄、姐;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B.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兄、姐C.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D.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
4.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时,如果该未成年人已年满(D)周岁,应征求其本人意见。 A.16 B.7 C.12 D.10
5.周某和计某离婚后,未成年的女儿周小芳随母亲计某生活,周某支付全部抚养费。在关于周小芳监护人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C)。
A.计某是监护人,周某不是监护人B.周某是监护人,计某不是监护人C.计某和周某都是监护人D.计某和周某都不是监护人
6.按照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A)他的民事责任。 A.适当减轻B.部分承担C.免除D.减轻或者免除
7.故意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A)承担民事责任。 A.教唆人B.被教唆人C.受害人D.教唆人和被教唆人共同
8.根据有关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或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D)承担赔偿责任。 A.部分B.全部C.加重D.适当
9.甲因急事外出时委托邻居乙照看自己的4岁男孩丙。乙中午吃饭时喝酒大醉,忘记照看丙,致使丙跑出家门和别的小孩玩时把女童刘某的眼睛无故抓伤,花去医疗费3000元。对此损失,应由(C)承担责任。 A.甲B.乙C.甲和乙连带D.甲和乙分别
10.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如果监护人是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后来法定监护人之间又自行协商变更监护人的,应当认为协议(B)。
A.效力待定B.无效C.有效D.相对无效
11.在我国《婚姻法》中,晚辈对长辈(如子女对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扶养称为(D)。
A.扶养B.抚养C.奉养D.赡养
12.在中国封建社会,“供养有阙”构成(B)重罪。 A.恶逆B.不孝C.大不敬D.不睦
13.中国的近代扶养制度在法律上的正式确立,以(A)亲属编的颁布为标志。
A.《中华民国民法》B.《大清现行刑律》C.《大清民律草案》D.《中华民国民法草案》
14.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B)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A.父母已经失踪B.父母无力抚养C.父母没有固定收入D.父母生活困难 15.扶养关系可以因发生特定法律事实而终止。这里的特定法律事实,不包括(D)。
A.扶养关系主体双方之间特定身份关系解除B.扶养关系主体双方之间权利义务解除C.扶养义务人扶养能力的消失D.扶养义务人长期外出 第二题 多项选择题
1.我国民法把监护的种类分为(AB)。
A.法定监护B.指定监护C.意定监护D.协议监护 2.监护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ABC)。 A.主体B.内容C.客体D.标的
3.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包括(ABD)。
A.祖父母、外祖父母B.兄、姐C.弟、妹D.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4.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对监护人是否有监护能力的问题,应从以下(ABCD)方面考察。
A.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B.监护人的经济条件C.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生活联系情况D.监护人的思想品德、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是否有不良习惯等
5.甲2岁时父母离婚,甲随母亲乙一起生活,乙后改嫁丙。丙自愿抚养甲,对此,乙和甲的生父丁都同意。甲的监护人是(BCD)。
A.甲的祖父母B.乙C.丙D.丁
6.按照民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以在下列(ABCD)人员中确定。A.配偶B.父母C.成年子女D.兄弟姐妹
7.李某年仅13岁,其父母去世,祖父因车祸导致下肢瘫痪,没有能力照顾李某。按照法律规定,以下人员中可以充当李某监护人的有(AD)。
A.李某已经出嫁的姐姐B.李某的祖父C.李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D.李某的外祖母
8.未成年人甲的父母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受重伤,丧失监护能力。现甲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甲的监护人问题发生争议。有权指定监护人的是(ABD)。
A.甲的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B.甲的父母所在的单位C.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D.甲的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
9.关于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正确的说法有(AC)。
A教唆人和被教唆人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B.被教唆人承担主要责任,教唆人承担次要责任C.教唆人承担主要责任,被教唆人承担次要责任D.教唆人和被教唆人承担同等责任
10.甲是单身母亲,因为出差将儿子乙委托给邻居丙照顾几天。如果这期间乙和其他小朋友打架,造成他人受伤,丙在何种情况下要承担相应的责任?(BC)
A.乙有过错B.甲和丙有特别约定C.丙有过错,对乙不加看管D.甲有过错,没有教育好乙 11.我国《婚姻法》则根据扶养权利人和义务人的辈分不同,将扶养分为(ABC)。 A.扶养B.赡养C.抚养D.供养
12.我国《婚姻法》确定的扶养范围是(ABCD)。
A.配偶B.父母子女C.兄弟姐妹D.祖(外祖)父母与孙(外孙)子女
13.夫妻身分关系是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产生的(BC)。 A.任意条件B.必要条件C.唯一条件D.可能条件
14.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AC)。 A.有期限的B.无期限的C.无条件的D.有条件的
15.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AC)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A.未成年的B.未婚的C.不能独立生活的D.生活有困难的
16.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BC)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A.年老B.无劳动能力C.生活困难D.患病
17.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条件是被赡养人(AB)。
A.子女已经死亡B.子女无力赡养C.生活困难D.曾经扶养过孙子女、外孙子女 18.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是(ABCD)。
A.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B.弟妹有负担能力C.兄、姐缺乏劳动能力D.兄、姐缺乏生活来源 19.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精神,对成年扶养权利人来说,配偶互为扶养义务人;配偶缺失,扶养义务人是(AB)。
A.子女B.父母C.兄弟姐妹D.祖父母、外祖父母 20.可能导致扶养程度变更的原因是(AB)。
A.权利人实际需求的变化B.义务人负担能力的变化C.权利人死亡D.义务人死亡 第三题 不定项选择题
1.幼儿甲4岁时,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亡。甲有爷爷奶奶,身体尚健康,也有一些积蓄。甲还有一个成年哥哥,已经参加工作。甲的父母死亡后,爷爷奶奶和哥哥因甲的监护问题达不成协议,甲只能寄住在幼儿园。2003年2月的一天,幼儿上课期间,幼儿园当班老师刘某外出接待一个朋友,致幼儿无人看管。几个幼儿在教室里追逐打闹。其中甲和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甲将乙推倒摔在椅子上,致使乙头部受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按照法律规定,应首先确定(A)为甲的法定监护人。 A.爷爷奶奶B.哥哥C.幼儿园D.刘某
2.幼儿甲4岁时,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亡。甲有爷爷奶奶,身体尚健康,也有一些积蓄。甲还有一个成年哥哥,已经参加工作。甲的父母死亡后,爷爷奶奶和哥哥因甲的监护问题达不成协议,甲只能寄住在幼儿园。2003年2月的一天,幼儿上课期间,幼儿园当班老师刘某外出接待一个朋友,致幼儿无人看管。几个幼儿在教室里追逐打闹。其中甲和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甲将乙推倒摔在椅子上,致使乙头部受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关于乙的医药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BCD)。
A.幼儿园全部承担B.甲的监护人全部承担C.甲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适当赔偿责任D.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甲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3.幼儿甲4岁时,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亡。甲有爷爷奶奶,身体尚健康,也有一些积蓄。甲还有一个成年哥哥,已经参加工作。甲的父母死亡后,爷爷奶奶和哥哥因甲的监护问题达不成协议,甲只能寄住在幼儿园。2003年2月的一天,幼儿上课期间,幼儿园当班老师刘某外出接待一个朋友,致幼儿无人看管。几个幼儿在教室里追逐打闹。其中甲和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甲将乙推倒摔在椅子上,致使乙头部受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关于乙的医药费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
A.甲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B.幼儿园承担适当责任C.乙的监护人适当分担责任D.刘某承担主要责任 4.幼儿甲4岁时,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亡。甲有爷爷奶奶,身体尚健康,也有一些积蓄。甲还有一个成年哥哥,已经参加工作。甲的父母死亡后,爷爷奶奶和哥哥因甲的监护问题达不成协议,甲只能寄住在幼儿园。2003年2月的一天,幼儿上课期间,幼儿园当班老师刘某外出接待一个朋友,致幼儿无人看管。几个幼儿在教室里追逐打闹。其中甲和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甲将乙推倒摔在椅子上,致使乙头部受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在乙之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有关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正确的是(BC)。
A.乙之父为原告B.乙为原告C.甲、幼儿园为共同被告D.甲、甲之父、幼儿园、刘某为共同被告 5.甲某现年19岁,在某大学就读,其父在某公司任职,其母是下岗工人,家庭生活条件并不富裕。甲某一年需交纳学费5000元,花费生活费和其他费用8000元。如果甲某需要父母为其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用,其父母(BCD)。
A.依法必须支付B.依法不必支付C.可以自愿支付全部D.可以自愿支付一部分
6.甲某现年19岁,在某大学就读,其父在某公司任职,其母是下岗工人,家庭生活条件并不富裕。甲某一年需交纳学费5000元,花费生活费和其他费用8000元。如果甲某父母拒绝支付其学习和生活费用,甲某应该(A)。
A.自筹费用B.坚决要求父母支付C.找父亲所在单位解决D.要求所在学校负担
7.甲某现年19岁,在某大学就读,其父在某公司任职,其母是下岗工人,家庭生活条件并不富裕。甲某一年需交纳学费5000元,花费生活费和其他费用8000元。如果甲某父母拒绝支付其学习和生活费用,甲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该(B)。
A.支持甲某的诉讼请求B.不支持甲某的诉讼请求C.判令甲某之父所在单位协助解决D.判令甲某就读学校减免甲某学费 第四题 填空题
1.在我国,法律上设立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称为。 答案:监护
2.在监护法律关系中,主体是。 答案:监护人和被监护人
3.我国法律上把监护区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和的监护。 答案:精神病人
4.在未设立亲权制度的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从其开始的。 答案:出生
5.我国民法规定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监护方式,没有规定用指定监护的方式。 答案:遗嘱
6.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答案:父母
7.除单位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以外,对自然人担任法定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中指定。 答案:近亲属
8.在未成年人中,对年满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依法不再设立监护。 答案:16
9.《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答案:为被监护人的利益
10.我国民法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除外。 答案:单位担任监护人的
11.我国《婚姻法》中,长辈对晚辈(如父母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扶养称为。 答案:抚养
12.某些外国法律将扶养的内容区分为两种,一种叫做“生活保持义务”,一种叫做“ 义务”。 答案:生活扶助
13.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在夫妻之间,“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的权利”。
答案: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
14.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 的义务”。 答案:赡养扶助
15.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五题 名词解释 1.监护 2.保护、保佐 3.法定监护 4.指定监护 5.监护的变更 6.监护的终止 7.法定扶养 8.生活保持义务 9.生活扶助义务 10.扶养关系的发生 11.法定扶养顺序 12.扶养顺序法定原则 第六题 判断题
1.在英美法系中,一般把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称作禁治产人。(√) 2.在监护法律关系中,主体是监护人。被监护人是客体。(×)
3.我国的监护不区分未成年人的监护和禁治产人的监护,一般称为未成年人的监护和精神病人的监护。(√) 4.自然人对担任法定监护人有争议的,“经有关组织指定”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行程序。(√) 5.有关组织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撤销监护关系处理。(×)
6.指定监护人可以在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朋友、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中进行。(×) 7.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有一名,也可以有数名。(√)
8.法定监护人的确定没有顺位,只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进行即可。(×) 9.监护人经被监护人同意后有权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将财产捐赠给公益事业。(×)
10.父母离婚后,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应由与其共同生活的、担任主要监护职责的一方承担责任。如果该方已尽到监护责任或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即可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与之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1.我国《婚姻法》、《刑法》、《继承法》等都把扶养区分为“扶养”、“抚养”和“赡养”。(×) 12.在共同财产制当中,婚姻关系当事人实际上担负着对直系姻亲的扶养责任。(√) 13.我国法律中的“扶养”不以财产义务为限。(√) 第七题解答题 1.简述监护和亲权的不同点。
参考答案:有些国家把监护制度和亲权制度分开成为两项制度。就这一规定来看,监护和亲权的范围是不同的。监护的对象不仅是未成年人,还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亲权则只对未成年人发生。仅就未成年人而论,监护与亲权的行使也有许多不同之处:第一,亲权的行使以亲子关系为基础,亲权人与其子女之间有相互扶养和继承遗产的权利和义务;而监护人与受监护人之间则无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法律关于亲权人对其子女的财产进行处分的限制比较宽松,且多享有该项财产的用益权;而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则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并且监护人不享有被监护人财产的用益权。第三,相当多的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因其监护活动有请求相当报酬的权利;
而亲权人则不得因行使亲权而索酬。第四,亲权因亲权人与其子女的血亲关系自然取得,无须经过特别批准,只是在某些法定条件下才受到限制;而监护权则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取得。第五,监护人行使监护权须受家庭法院、监护当局或其他监护监管人的监督;而对行使亲权,一般不设专门的监督机构。第六,监护开始时,应开具被监护人的财产清单,监护人对管理财产的情况负有报告的义务;而对亲权的行使则无这种法律规定。
2.谈谈你对监护性质的认识。
参考答案:关于监护的性质,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把监护当作一种权利,称作监护权。这种观点认为,只有视监护为一种权利,才能使监护人正确、主动地行使权利,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义务,达到监护的目的。另一种看法是把监护当作一种责任,认为监护是监护人的义务,而且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我们认为,从字面上看,监护即监督和保护,应主要指监护人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责任。既然是监督和保护,就应该承认监护人为完成监护的责任,是享有一定权利的。因此,单纯地把监护作为权利或者单纯地把监护作为责任都是片面的。显然,监护应是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离、以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社会职责。也就是说,监护既是一种法律责任,也是一种社会责任。 3.简述监护制度的发展阶段。
参考答案:监护制度大约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监护制度和宗族制、家长制相适应,体现为为了家族利益而设立的代行家长权的、具有家长辅佐人、代表人性质的一项民事制度。第二阶段,随着宗族制和家长制在欧洲的逐步瓦解,亲权和夫权逐渐独立于家长权之外。监护和保佐逐渐演变为一种社会的“公职”,对不在亲权之下的未成年人及不在夫权之下的妻子也开始设置监护人。监护人往往是家族内的成员。如罗马法中既有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亦有对妇女的监护规定。此一时期监护制度仍带有浓重的家父权性质。第三阶段,近现代意义上的监护制度。这个阶段的监护制度是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和近代工业的发展,随着商品经济日益发达而逐步健全和完善起来的。这一时期,为适应生产关系、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变化的需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逐步彻底摒弃了家长制度。与此同时,随着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财产的相对独立,监护制度的“社会公职”性质明显化,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有所提高,男女不平等状况也在逐渐改变。第四阶段,当代社会的监护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导致参战国出现大量的孤儿,这对现代监护制度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监护制度做了多次修改,废除了旧的、落后的条款,使监护制度向保护儿童和妇女权益方面大大前进了一步。但是,世界各国监护制度的发展情况并不平衡,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有的国家和地区监护法律制度仍存留较浓的封建色彩,保留了亲属会议制度及男女不平等原则。
4.简述我国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
参考答案: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子女最近的直系长辈血亲。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同意的。没有上列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关于上列监护人员排列的顺序,应当视为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除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以外,对自然人担任法定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经有关组织指定,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行程序。 5.简述我国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
参考答案:按照《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下列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这种排列顺序,亦应视为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时,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国家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自然人对担任法定监护人
有争议时,由被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如对指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
6.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参考答案: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包括:第一,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他人造成的损害。第二,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独立的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如果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教唆、指使、操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后果应由教唆、指使、操纵人直接承担;如果是教唆、指使、操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则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其中教唆、指使、操纵人承担主要责任。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必须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由于他们行为能力的欠缺,不一定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但就行为本身而言,必须是在客观上为法律所不容的,才产生责任。第四,承担责任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监护人。未被确定为监护人的,一般不承担责任。而在监护人中首先应由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人承担责任。如果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的,可以责令同一顺序的其他监护人酌情承担民事责任。 7.简述我国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及后果。
参考答案: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把监护关系的终止分为自然终止和因人民法院的撤销而终止两种情况。自然终止,是指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事实时,监护关系即行终止,不需任何机关或组织进行正式宣布。这主要指未成年人随着年龄增长而成为成年人,已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自然终止也应包括被监护人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以及被监护人被他人收养等。因撤销而终止,又叫监护的解除。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被监护人或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宣告撤销监护人,监护关系即行终止。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其痊愈时,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健康恢复状况,经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撤销监护的裁决。另一种是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从而终止监护关系。不过,被监护人仍需监护的,要为其确定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也是监护关系的变更。关于监护关系终止的后果,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外国的规定来看,监护终止的后果主要是财产清算,即确定双方应予清结的账目以及监护人应移交或交还财产的范围。监护人为义务人,被监护人为权利人。如监护人无意思能力,清算应由其代理人为之;如监护人已死亡,则应由其继承人为之。在多数国家中,清算账目须交监护官署审查,有的须经监护监督人认可。清算之后,如被监护人的财产有剩余,自然发生剩余财产的交还问题;监护关系绝对终止时,如被监护人已具完全的行为能力,自应交还本人;如被监护人尚未成年,应交给其亲权人(包括养父母)管理;如被监护人死亡,则应交给其继承人;监护关系相对终止时,应移交给新监护人。
8.如何理解扶养的概念?
参考答案:(1)扶养,字面上指的是扶助和供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权观念的强化以及社会功能的扩大,当今世界把扶养分为“公的扶养”和“私的扶养”两大类。所谓“公的扶养”强调国家和社会对公民个人所承担的责任,表现为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所谓“私的扶养”指的是发生在个体公民之间的扶养关系。(2)民法上的扶养,指的是“私的扶养”。广义的“私的扶养”指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被继承人的遗嘱,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的扶助和供养。包括法定扶养、约定扶养和遗嘱扶养。(3)我国《婚姻法》上的扶养是狭义的扶养,仅指法定扶养,即按照法律规定,发生在一定范围亲属之间的扶养关系。 9.简述扶养的特征。
参考答案:(1)法定性。这是“法定扶养”的首要属性,具体表现在:第一,扶养关系的主体,即权利人和义务人的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第二,扶养的内容和条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人之间只能就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进行约定,而不能改变权利义务的性质和范围。第三,扶养具有强制性,扶养义务必须依法履行,拒绝履行扶养义务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法
律责任。(2)身份性。法定扶养关系基于当事人之间一定的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是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之一。这种身份性决定了权利和义务的专属性,其发生、变更和终止都只能属于特定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不得转让、不得继承。(3)相对性。扶养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一方面,在扶养关系中,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不存在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的情况。同时,随着扶养人、被扶养人行为能力、经济能力的变化,他们之间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也会发生逆转性的变化,即扶养人变为被扶养人,而被扶养人变为扶养人。另一方面,随着扶养人和被扶养人能力或收入的变化,扶养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也可能发生变化,如扶养人的收入明显减少,那么,被扶养人请求扶养人给付的扶养水平和程度则应降低;反之,则可适当地提高。 10.在我国的扶养关系中,直系姻亲处于什么地位?
参考答案:(1)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涉及姻亲扶养问题。但是应该看到,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男女当事人来说,对他方父母扶养义务的履行和夫妻财产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2)如果婚姻关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应由各自承担对本人父母的扶养义务。(3)如果双方同意采用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限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或者约定婚前婚后财产均为双方共有(即“一般共同制”),那么,任何一方对父母履行扶养义务的费用都将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作为财产的共同所有人,他方实际上也在履行这项义务。这可以称为“间接义务”;有关直系姻亲享有的就是一种“间接权利”。 11.夫妻相互间扶养义务的特点有哪些?
参考答案:夫妻相互间扶养义务的特点有三:(1)相互性,即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而不是单方面的,任何一方需要扶养的时候,另一方都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2)无条件性,即只要双方是夫妻关系,必要时就要依法向对方承担扶养义务,法律没有设定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3)可解除性,即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依法可以解除,也就是通过离婚,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相互扶养的义务终止。 12.简述扶养方式的变更。
参考答案:扶养方式的变更,主要是三种:(1)同居和不同居的转换,即由于某种原因使双方由共同生活变为分居生活,或者由分居生活变为共同生活。这些都会导致具体扶养方式发生变化。(2)具体扶养方法的改变,比如由提供直接劳务变为提供劳务费用。(3)费用给付方式的变更,比如由月度给付变为年度给付,或者由年度给付变为月度给付等等。不管方式如何变更,扶养的基本内容是不变的。 第八题论述题
1. 论我国法律关于监护内容的规定。
参考答案: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规定了监护的内容。《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这条规定比较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中,对监护的内容进行了细化。(1)人身方面的监护。监护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人身受到伤害;为其医治疾病;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教育被监护人;监督其学习、生活,使其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指定被监护人住所地;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享有交还被监护人的请求权——当未成年人被绑架、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人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对被监护人适度的惩戒权。(2)财产方面的监护。包括:制作被监护人财产清单——清点被监护人的财产并登记造册,制作财产目录;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管理、使用、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得为监护人或其他人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得代理被监护人与自己为民事行为;负责监护终止前的财产报告、清算及财产返还等。(3)代理活动。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是监护人的一个重要职责。监护人在代理参与民事活动中,他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就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监护人应当遵守《民法通则》有关代理人的要求,要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民事活动。监护人不得代理被监护人为赠与行为,不得滥用代理权或者做出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除民事活动外,涉及被监护人的诉讼活动和其他方面的活动,也应由监护人代理。(4)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监护人违反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人
身、财产权益时,应承担法律责任。理论上认为,下列几种情况下,监护人都应承担责任:第一,监护人违反义务对被监护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监护人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三,监护人为自己消费并损害被监护人的财产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四,给被监护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第五,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利益相反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亲属或其他有监护资格人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选任其他人担任监护人或特别代理人。同时,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亦应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规定的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试述我国扶养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
参考答案:(1)扶养关系的发生。扶养关系的发生是指在一定范围的亲属间扶养权利义务的成立。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扶养关系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发生以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和存续为条件。父母子女间扶养义务的发生以父母子女身份的取得为基础条件,父母子女身份依出生、收养、实际扶养等法律事实形成。祖孙间和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发生以身份关系的存在和符合法律规定为条件。其条件一是义务人有负担能力;二是权利人确实需要扶养;三是权利人的第一顺序扶养人已经死亡或者没有扶养能力。(2)扶养关系的变更。扶养关系的变更包括扶养义务人的变更、扶养程度的变更和扶养方式的变更。第一,扶养义务人的变更。如果仅有单一扶养义务人,在其生存期间且有扶养能力时就不存在扶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在有多数扶养义务人时,扶养义务人的变更通常发生在前位顺序义务人死亡或者丧失扶养能力而权利人仍然需要接受扶养的情况下。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配偶互负扶养义务,配偶一方死亡或者没有扶养能力的,子女应当承担扶养责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扶养能力,未成年人的有负担能力的兄姐、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应当承担扶养责任。第二,扶养程度的变更。扶养程度是指扶养义务人应给予扶养权利人扶养的水平和标准。扶养的程度受权利人实际需要和义务人的经济状况的制约。因此,权利人实际需求和义务人负担能力的变化,都可能导致扶养程度的变更。第三,扶养方式的变更。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同居和不同居的转换。即双方共同生活者可能由于某种原因而变为分居生活,反之亦然。第二种是具体扶养方法的改变,比如由提供直接劳务变为提供劳务费用。第三种是费用给付方式的变更,比如由月度给付变为年度给付,或者由年度给付变为月度给付等等。不管方式如何变更,扶养的基本内容是不变的。(3)扶养关系的终止,即扶养权利义务的消灭。扶养关系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因当事人的死亡而终止;二是因发生特定法律事实而终止。这些法律事实包括:第一,扶养关系主体双方之间特定身份关系解除。如夫妻离婚后,相互扶养的义务也随之终止;又如收养关系的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法律上的扶养权利义务也随之解除。第二,扶养关系主体双方之间权利义务解除。比如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无法消灭,但是扶养的权利义务可以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依法解除。第三,扶养义务人扶养能力的消失。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条件之一就是被扶养人的父母“无力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扶养义务的条件之一是被扶养人的子女“无力赡养”。 第九题案例分析题
1.2004年8月,小明(8岁)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因父母死亡后留下大量遗产,故小明的爷爷、哥哥(20岁)和姐姐(18岁)为抢占遗产,争相要当小明的监护人。由于争执不下,三人申请居委会指定。在居委会指定之前,小明暂时和爷爷住在一起。在此期间,小明在学校打伤小光。问:(1)对于小光的伤害,谁应负责赔偿? (2)假设小明的父母在死亡之前立遗嘱指定小明的姐姐为监护人,应否获得支持?(3)假设小明有个人财产2000元,其监护人能否在征得小明同意后,将小明的财产捐给贫困山区?
参考答案:(1)小光的伤害应由小明的爷爷负责赔偿。如果小明有财产,应从其财产中首先支付。因为此
案伤害发生时监护人还没有被指定,小明的爷爷是实际的监护人和顺位在先的法定监护人,应由其承担监护责任。(2)应该获得支持。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遗嘱监护这一方式,但未成年人的父母用遗嘱为未成年人在法定监护人范围中指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并无不利的,应予承认和保护。(3)不能。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同意的意思表示无效。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2.王福和王禄均已结婚,与父母分居,单独生活。1998年2月,他们请来舅父作见证人,达成“赡养协议”:王福负责父亲的生养死葬,王禄承担母亲生养死葬的义务。2003年6月,其父因心脏病去世。2004年5月,其母患癌症住院治疗,所需治疗费用甚多。王禄深感独支不力,与哥哥王福协商,要求哥哥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王福以“赡养协议”约定了兄弟两人的赡养义务,且他已完成了自己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再承担母亲的医疗费。请回答:(1)如何看待王福和王禄的“赡养协议”?(2)王福应否分担母亲的治疗费用?
参考答案:(1)王福和王禄之间达成的“赡养协议”,在对父母能充分承担赡养义务、且不违背父母意志时,可以视为父母双方都生存时对赡养具体方式的约定。但这种约定不等于免除对父母任何一方的赡养义务。(2)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是强制性规定,一切义务人都不得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在王福兄弟之父已经去世后,王福仍然承担着对其母的赡养义务,所以应当分担母亲的治疗费用。 第八章
第一题 单项选择题
1.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A)规定。
A.变通B.补充C.变通和补充D.补充或变通
2.民族自治地方中自治区制定的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后生效。A.备案B.许可C.批准D.同意
3.涉外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C),但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
A.监护人所属国法律B.监护人住所地法律C.被监护人本国法律D.与被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4.我国涉外收养的管辖机关,是(D)。
A.县级民政部门B.地市级民政部门C.民政部D.省级民政部门 5.内地居民和澳门居民在澳门结婚,适用(B)。
A.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B.澳门特别行政区婚姻法C.澳门特别行政区婚姻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D.澳门特别行政区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A)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A.五日B.十日C.十五日D.三十日
7.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B)
A.应予受理B.不予受理C.情节严重的予以受理D.导致受害人重伤的应予受理 第二题 多项选择题
1.广义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一般包括哪两种情况?(AD) A.主体涉外B.内容涉外C.婚礼涉外D.地域涉外
2.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准据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BCD)。
A.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B.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C.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D.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本国法律,但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 3.以下中国公民中,不得与外国人结婚的包括(ABCD)。
A.现役军人B.外交人员C.公安人员D.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4.根据有关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申请和中国公民结婚,需要提交(ABD)。
A.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B.经依法公证或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C.本人收入证明D.我国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5.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申请和内地居民结婚登记时,应持有的证件包括(BCD)。
A.书面的结婚申请书B.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C.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D.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6.按照我国《婚姻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应受害人请求,应当予以劝阻、调解的组织是(ABD)。
A.居民委员会B.村民委员会C.其他群众组织D.所在单位
7.依照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对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实施者(AB)。
A.进行劝阻B.进行教育C.扭送公安机关D.采取必要强制措施 8.婚姻家庭行政救助的方法,包括(AC)。
A.制止不法侵害行为B.给予被害人经济帮助C.对不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D.对不法行为人提起公诉
9.婚姻家庭司法救助包括(AD)。
A.民事救助B.管理救助C.治安救助D.刑事救助
10.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ABCD)”。 A.重婚的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C.实施家庭暴力的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1.离婚时的财产侵权行为,指的是一方在离婚时(ABCD)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A.隐藏B.转移C.变卖D.毁损
12.人民法院对有关婚姻家庭案件财产判决和裁定,当事人拒绝执行的,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ABCD)。
A.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B.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C.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D.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票证或实物
13.《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AB)等强制措施。 A.拘留B.罚款C.留滞被探望的子女D.强制在人民法院进行探望 14.实施家庭暴力,可以构成刑法中的(ABC)。 A.故意杀人罪B.故意伤害罪C.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D.遗弃罪
第三题 不定项选择题
1.刘某于2002年7月刑满释放,回到自己的住所H省A市某区进行经商。2004年,刘某在上海认识波兰游人玛莎。二人恋爱一段后商议在中国结婚。刘某作为刑满释放人员,(A)和外国人结婚。A.能B.不能C.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D.释放5年后可以
2.刘某于2002年7月刑满释放,回到自己的住所H省A市某区进行经商。2004年,刘某在上海认识波兰游人玛莎。二人恋爱一段后商议在中国结婚。假设刘某可以和玛莎在我国结婚,应当向(B)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A.上海市B.H省C.A市某区D.北京市
3.刘某于2002年7月刑满释放,回到自己的住所H省A市某区进行经商。2004年,刘某在上海认识波兰游人玛莎。二人恋爱一段后商议在中国结婚。假设刘某可以和玛莎在我国申请结婚登记,玛莎应提供的证件材料有(ABC)。
A.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B.波兰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
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C.婚前健康检查证明D.学历职业证明
4.刘某于2002年7月刑满释放,回到自己的住所H省A市某区进行经商。2004年,刘某在上海认识波兰游人玛莎。二人恋爱一段后商议在中国结婚。假设刘某和玛莎结婚后因性格不合而双方同意离婚,可以通过(BD)方式在我国离婚。
A.公证方式B.法院诉讼C.外事部门登记D.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5.甲女与乙男结婚后,因乙男与有配偶的丙女长期同居,双方于2005年2月协议离婚。2005年3月,甲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男给予损害赔偿,人民法院(AB)。
A.如离婚协议中未涉及损害赔偿问题应予受理B.如离婚协议中甲女表示放弃损害赔偿不予支持C.无论离婚协议中是否涉及损害赔偿问题均应受理D.无论女方是否在离婚协议中表示放弃损害赔偿都应支持 6.甲女与乙男结婚后,因乙男与有配偶的丙女长期同居,双方于2005年2月协议离婚。2005年3月,甲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男给予损害赔偿,如果双方离婚协议中未涉及损害赔偿问题,甲女在2006年4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乙男给予损害赔偿,人民法院(B)。 A.应予支持B.不予支持C.如果甲女已经再婚不予支持D.如乙男已经再婚不予支持 第四题 填空题
1.根据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 规定。 答案:变通
2.各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大都将本民族自治地方所实行的法定婚龄降低了岁。 答案:两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法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法律;扶养适用的国家的法律;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本国法律,但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 答案:婚姻缔结地、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
4.按照规定,两类中国公民不得与外国人结婚:一类是、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另一类是的人。
答案:现役军人、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
5.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 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答案:中国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
6.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答案:收养申请
7.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责任。 答案:一般侵权
8.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答案:所在单位
9.《婚姻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应当予以制止”。 答案:公安机关
10.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答案:不予支持
11.我国《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的有效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答案:探望子女
12.我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实施家庭暴力
13.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题名词解释 1.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2.涉外收养 3.婚姻家庭救助法 4.婚姻家庭社会救助 5.婚姻家庭行政救助 6.婚姻家庭司法救助 第六题 判断题
1.关于民族自治地方适用《婚姻法》变通规定的适用范围,各地规定不尽相同。新疆、西藏、宁夏、内蒙古四个自治区规定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而不适用汉族。(√) 2.所有中国公民都享有同外国人结婚的自由。(×)
3.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离婚,不能适用行政登记程序办理,只能向法院诉讼解决。(×) 4.处理涉外离婚的财产问题,需要外国人一方做出给付的,一般应当采用一次性给付的办法。(√) 5.双方都是外国人的,不能在我国办理离婚问题。(×)
6.因为少数民族自治区可以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所以有的民族可以保留一夫多妻的民族传统。(√)
7.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少,所以民族自治地方在贯彻计划生育原则的同时,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 8.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不存在区际婚姻家庭关系问题。(×) 9.婚姻家庭救助法虽然以法律责任为主,但并不限于法律责任。(√)
10.凡是发生家庭暴力、遗弃等行为,基层组织都应主动介入,积极进行救助。(×) 11.没有配偶的人也可以成为重婚罪的犯罪主体。(√) 第七题解答题
1.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参考答案:(1)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的各项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点,是我国全部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婚姻立法同样适用。民族自治地方的婚姻立法,只是在遵循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婚姻法中某些规定的变通,而不能违背或者脱离这些基本原则。(2)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所谓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指的是当地民族历史上长期形成的风俗习惯以及各民族经济、政治、文化的实际状况和发展需要。民族自治地方在作变通规定时,应注意保持各民族中健康有益的、植根于民族传统文化的优良风俗习惯,改革落后、愚昧、妨害广大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风俗习惯,以促进具有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设,有利于本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和法治建设的发展。
2.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规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变化?
参考答案:(1)强调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规定”,删去了原来的“补充”的提法。这就使国家基本法律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的关系更加明确。即对于《婚姻法》来说,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规只能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做某些必要的变通,而不能扩大《婚姻法》的规范范围。(2)规定制定变通规定的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删去了原来的“和它的常务委员会”。(3)将原来的“自治区制定的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改为“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这些修改的内容,和《立法法》保持了一致,更加合理、科学。 3.简述涉外收养的程序。
参考答案:(1)申请。第一,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文件材料。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和其他必要的材料。第二,送养人应当提供的文件材料。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口簿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证明材料。(2)预备审查。预备审查分为两个步骤:首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然后再由中国收养组织对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中,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3)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4)登记。第一,登记管辖。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4.简述我国法律规定的社会救助主体和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1)社会救助主体。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实施社会救助的主体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当事人所在单位。(2)社会救助的内容。第一,救助的条件。进行婚姻家庭社会救助,以“受害人提出请求”为前提条件。第二,救助的对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关单位可以针对下列行为实行社会救助:正在实施的和曾经实施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三,救助方法。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对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实施者进行劝阻,当然也可以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对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5.简述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救助主体和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1)救助主体。公安机关是实施婚姻家庭行政救助的唯一主体。(2)救助对象。依照《婚姻法》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适用婚姻家庭行政救助的情形有: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已经实施的家庭暴力和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遗弃婴儿以及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3)救助方法。行政救助的方法,包括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和对不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两种。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发现后应当及时加以制止。对于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处罚加害人请求的;遗弃婴儿以及出卖亲生子女,尚不构成犯罪而又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6.处理离婚时的财产侵权行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参考答案:(1)离婚时的财产侵权行为,指的是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2)诉讼当事人或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或者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予以罚款和拘留。(3)如果当事人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4)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5)如果是离婚后一方才发现他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第八题论述题
1.试论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法》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参考答案: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方面。(1)坚持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变通规定都规定
坚持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原则,为了更好加以贯彻,有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了更具体的规范。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回族同其他民族的男女自愿结婚,任何人不得干涉”;“保护寡妇的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寡妇有再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涉”。四川省阿坝自治州强调禁止“转房婚姻”,“禁止利用宗教、家族、部落或者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西藏自治区规定:“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封建婚姻,凡执行本条例之前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准予维系”,等等。(2)关于实行计划生育。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各民族自治地区都坚持了这一原则。基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程度和人口状况,国家允许民族自治地区提出一些具体的要求,采取较为灵活的做法。如内蒙古自治区规定:在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对有节育要求者给予支持”。“少数民族男女与汉族男女结婚,其子女商定为汉族的,则实行计划生育。”(3)关于法定婚龄。基于许多少数民族都有早婚习俗,《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一时难以全面实施。为了实事求是处理少数民族群众的婚姻问题,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大都将本民族自治地方所实行的法定婚龄降低了两岁。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少数民族男女自愿晚婚晚育的给予鼓励。(4)其他。首先,严格结婚离婚的法定程序。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手续,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禁止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禁止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信奉伊斯兰教的男女结婚,自愿举行宗教仪式的,只能在领取结婚证后进行”。其次,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如西藏自治区和四川甘孜、阿坝、凉山自治州规定,改变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由生母负担的习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由父母双方承担,等等。适用范围方面。关于民族自治地方适用《婚姻法》变通规定的适用范围,各地规定不尽相同。新疆、西藏、宁夏、内蒙古四个自治区规定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而不适用汉族。循化、化隆、孟连、沧源等自治县规定只适用于少数民族中的一般群众,而不适用于少数民族中的干部和国家职工。甘孜、阿坝、凉山等自治州规定既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2.试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参考答案:(答案要点)(1)离婚时的损害赔偿是婚姻家庭民事法律救助的主要方法。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有关规定,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发展,有利于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惩戒婚姻违法行为,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2)发生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离婚损害赔偿的发生:离婚损害赔偿仅发生在夫妻双方离婚之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4)当事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是无法定重大过错的一方。损害赔偿的义务人是过错的一方。(5)归责原则:离婚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不适用民法中的无过错原则或公平原则。(6)内容:离婚损害赔偿既可能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也可能包括物质损害赔偿。(7)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应当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在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损害赔偿问题单独提起诉讼;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双方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的,无过错方可以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3.综述我国刑法规定的婚姻家庭领域的犯罪及其刑事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1)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犯罪。实施家庭暴力可以导致《刑法》规定的如下犯罪:第一种,实施家庭暴力,故意剥夺家庭成员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种,实施家庭暴力,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按《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残疾或致人死亡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三种,实施家庭暴力,干涉家庭成员婚姻自由的,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应依照《刑法》第257条的规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虐待罪。虐待,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摧残、折磨家庭成员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构成虐待罪。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遗弃罪。遗弃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法定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抚养和赡养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重婚罪。刑法上的重婚罪,不仅指有配偶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而且包括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不论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办理了结婚登记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都构成本罪。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重婚行为,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5)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指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不以破坏军婚罪论处,而是依据《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处罚。(6)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这一规定,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有效判决和裁定,情节恶劣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犯本罪,依法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九题论述题
1.香港居民蒋某自1998年起在中国内地开办工厂。期间和内地女子杨某相识并恋爱。2004年,二人决定在内地结婚。问:(1)二人需要向哪一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2)蒋某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哪些材料?
参考答案:(1)应向杨某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2)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第5条的规定,申请结婚登记时,蒋某应持有下列证件: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结婚登记。
2.李某(男)与赵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1997年11月经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1年12月3日,赵某得知,李某曾于1997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赵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李某独自侵占,因而于2002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主持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李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赵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请回答:(1)赵某能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本案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这一案件?
参考答案:(1)按照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双方离婚时并未告知赵某,显然属于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而,赵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应该从赵某发现李某隐匿财产的次日即2001年12月4日开始计算,她于2002年1月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尚未经过。(3)人民法院应按照《婚姻法》第47条关于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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