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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看东汉初期河西土著势力与外来官方势力的斗争

2023-08-29 来源:爱问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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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看东汉初期河西土著势力与外来官方势力的斗争

作者:张帆

来源:《卷宗》2015年第10期

已知张获第一次担任甲渠候官的明确时间是公元24年。这一年是始建国地皇上戊 年,使用的是王莽年号,也是王莽政权存在的最后一年。而虽然王莽进行了所谓的“托古改制”,但是实际上在行政制度上的变动还是十分有限的。而由于西汉制度的大框架未曾变动,所以地方的中层与底层官员的人员变动其实也是不大的。所以这就表明了在王莽政权统治下的河西居延,粟君和张获既然能够担任甲渠候官,就说明了二人的候官身份一定是官方授予的。自秦朝以来实行的乡土回避制度在西汉时仍旧被贯彻,但是粟君的身份就成为了特殊的问题,似与乡土回避制度不相符合。

从《东汉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来看,寇恩来觻得后见到了粟君的妻子业。这就说明了寇恩的妻子已经在觻得停留了较长的时间。至少根据简文看,在寇恩出发前粟君的妻子业就已经到了觻得,不然寇恩又如何可以找到业呢。很有可能在出发之前寇恩就已经被粟君告知,让其在觻得去寻自己的妻子业。既然业在觻得停留的时间不短,就有很大的可能表明觻得就是粟君和业的居住地,若非如此,业没有在觻得停留很长时间的理由。觻得很有可能是粟君的故乡地,而居延只不过是粟君的办公所在地而已。当然,也有很大可能觻得只是业的故乡地,而并不是粟君的。但是在古时,尤其是中古伊始的西汉时期,人口的流动还是很小的,与很有可能是觻得人的业结为夫妻自是表明粟君也有很大的可能其本人就是觻得人。但是为何粟君作为本地人可以担任候官一职,笔者认为这是由于河西地区的特殊地位以及粟君在当地的特殊身份使然。

此外,从《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中我们可以看出粟君对当地的物价的了解是很详细的。寇恩与粟君“约为粟君卖鱼沽出是行钱卌万”,显然这是寇恩与粟君两人所达成的协议,但是最后的结果显然是出乎于寇恩所预料。“卌万”的价格显然是两人同意后的结果,所以这个价钱是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的,也就是一头鱼价值80钱。对于一头鱼来讲这显然是一个非常高的价格。自王莽政权破灭之后,政权几经更替,这种混乱的局面显然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物价的高涨显然是与动荡的政局相对的,而粟君显然是对这种局面很清楚,很可能是故意设下圈套,以此来骗取寇恩财物。从《建武三年侯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中可知,寇恩与粟君商定的一头鱼大概是80钱,后因卖鱼钱少,故而卖去黑牛,由册书原文可知牛与六十石谷相等值,而一石谷的价格在文中有觻得的四千钱和北部的三千钱,故而此处的牛值在180000——240000钱之间。而有鱼5000头,故而可知一头鱼的单价在36——48钱之间。这个价格仍是一个明显偏高的价格。笔者认为,虽然窦融在入主河西后进行了一些调整,但是毕竟时间短暂,且这段时期又有数次战事。《后汉书·窦融传》所载“羌胡犯塞,融辄自将与诸郡相救,皆如符要,每辄破之。其后匈奴 乂,稀复侵寇,而保塞羌胡皆震服亲附,安定、北地、上郡流人避凶饥者,归之不觉”,①匈奴、各个羌人部落的不断侵扰以及自周边各郡归附的流民,显然使得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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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地区把物价在短时间稳定到动乱之前的希望是不可能实现的。此外此时的私铸货币的情况也是非常严重,所以高物价的经济状况也是可以理解的。

根据出土汉简的内容来看,粟君很巧合的正是在窦融入主河西后很短的时间内就担任了甲渠候官的。既然粟君在窦融之后任甲渠候官,自然必须去执行窦融所颁行的法令,他不可能不清楚在窦融新政之下物价的变动情况,而粟君仍然指使寇恩前去贩鱼,显然是存在着不良心思的。粟君理应是随着窦融在河西的势力巩固而被任命的候官,有着官方的合法身份。从时间上推断,公元25年,窦融入主西域并成为当时河西五郡大将军及张掖属国都尉身兼一职的实际上的河西地区最高统领。而根据简文,在这之后的公元26年粟君再一次担任甲渠候官。反观张获,在公元23年就已经出任了甲渠候官,显然是在窦融入主河西之前。窦融在河西的地位巩固,显然是需要一个过程的,而初入河西,显然应当倚重与扶持当地的本土势力。而粟君就是当地的本土势力,并且有很合适的身份去管理甲渠。至于粟君为何能在西汉推行秦时的乡土回避制度时仍能但任候官,一方面在于河西地区的特殊地理与政治军事区位有关,另一方面则在于粟君在当地的特殊地位。

从《建武三年侯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中可知,“甲渠令史华商、尉史周育当为侯粟君载鱼之觻得卖”,这显然并不是一个候部单位的令史与尉史所应该从事的工作。而且当“商、育不能行”,而把工作交予寇恩时,显然寇恩也并未有任何异议。由此可见,粟君在当地的地位有些不同寻常。此时对粟君的称呼是“候粟君”,表明其在当时是正式的甲渠候官,而从华商、周育以及寇恩的态度上看,这种亲自“为侯粟君载鱼之觻得卖”的行为也许与粟君的候官身份无关。更值得商榷的是商“出牛一头”、与“它谷十五石”,育“出牛一头”、与“与它谷卌石”。这样计算,华商和周育分别出了七十五石与一百石的谷。结合当时物价换算可知,华商出了二十二万五千——三十万钱,周育出了三十万钱——四十万钱。而令史与尉史大致上正好是与斗食以及佐史级别对应的。按照《建武三年侯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中的记载,张掖居延地区的粮价达到了3000钱一石的水平,而觻得的谷价已经达到了4000钱。以尉史与令史的收入水平,要想拿出一百万钱或是七十五万钱来,显然是不可思议的事情。此外,华商与周育都拿出了一头五岁与八岁的牛,而这个年龄段的牛正是从事田地工作最好的阶段。综上所述,周育与华商动辄就拿出价值近百万的谷与牛,显然表明了这二人并非是依靠其微薄的俸禄而生活的普通下层官吏。既然二人能拿出牛交予粟君,表明这二人必然有着自己的田产,甚至有不止一头牛。且粟君使这二人去卖鱼,其鱼很可能又是由寇钦等人所捕,表明粟君也是有着自己的私人产业,并与一些当地人发生了雇佣关系。寇恩之子就曾为粟君捕鱼,粟君则应当给予报酬,显然这是一种关系明确的雇佣关系。由此推断,华商、周育以及粟君很有可能在居延当地有着自己的产业,并且刨除了三人的官方身份而从社会地位上讲也应是粟君有着相当高的社会地位。而华商与周育很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需要依仗粟君,故而才需要为其卖鱼。在卖鱼不及时以牛与谷作为补偿,这显然表明三人绝非一般的上下级关系。前文已经提出粟君的张掖籍身份,显然经过合理的分析,粟君就应当是居延或是觻得当地很有势力或是名望的豪强地主阶层,华商与周育也应是处于中层地主的层次,否则也断是拿不出巨款与牛给粟君。

同样是从简文中可以看到,建武三年的十二月,甲渠侯已经再次成为张获了。或许是因为窦融的地位得以完全巩固,不再需要借助本地势力的支持,所以为了避免土地豪强势力的过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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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大,发生太多像粟君拖欠雇佣者报酬之类的事件,防止河西地方豪强的势力进一步扩张,进而影响河西地区的安定,故而改任免张获继续担任甲渠候一职。 参考文献

① 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7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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