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司法监督处处长、法学专家范爱说,此次民诉法修正草案对于行为保全的设立很有必要。
现行民事诉讼法有财产保全的制度,但没有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此次修改拟增加行为保全的规定后,对如侵害知识产权、侵犯相邻权、采光权等类案件,在起诉之前禁止侵权人再进行侵权等行为,或者要求其做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发生,防止损害过大,就是行为保全。行为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保全,增加进民事诉讼法中,这也是很重要的一项制度和措施。无论是财产保全还是行为保全,当事人都可以提出,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的,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提出保全。这种规定,可以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做出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行为,促进社会和谐。
贺兰县法院党组成员王进忠说,在多年的审判实践中,农村如相邻通行、土地承包等纠纷比较常见。诉讼中,对于一方当事人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一般只是口头上告知停止,防止损失扩大,但是无法律强制性措施规定。如果行为保全制度一旦确定后,则有利于法院判决的最终执行,可以及时有效地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一、行为保全制度的比较考察
所谓行为保全,简而言之,是指对一定的行为采取保全措施;具体而言,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判决或者裁决的执行,避免损失的扩大。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强制措施。
“行为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特有的概念,但并不是民事诉讼法上新出现的一种制度。国外早已有关于行为保全的较为全面和完善的规定,只不过没有使用“行为保全”这个概念而已。比如,有关行为保全的相关内容,英美法系中称为“中间禁令”制度,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包含在“假处分”制度之中,法国则包含在“紧急审理程序”之中。这里首先就此作一简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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