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允许加计扣除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有哪些项目?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
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三、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哪些?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有哪些?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 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 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 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 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五、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必须同时符合哪些条件?(财税[2011]70号财税[2009]87号的优惠延期)、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六、哪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免税收入呢?
财税[2009]12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七、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
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八、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判定条件有哪些?
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九、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标准有哪些?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十、工资薪金合理性确认原则有哪些?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十一、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十二、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哪些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三)融通资金; (四)提供劳务。 十三、免于准备同期资料情形有哪些?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十四、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应进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因素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一)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 (二)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 (三)合同条款; (四)经济环境;
(五)经营策略。
十五、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哪些企业?
(一)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二)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三)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四)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五)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六)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七)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十六、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哪些条件的企业?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三)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十七、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有哪些?
1、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3、在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继续执行的基础上,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办函[2009]9号
十八、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哪些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十九、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循序哪些原则?
1、 权责发生制原则; 2、 配比原则; 3、 相关性原则; 4、 确定性原则; 5、 合理性原则。
二十、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哪些?
1、 免税收入; 2、 定期减免税; 3、 优惠税率; 4、 加计扣除;
5、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 加速折旧; 7、 减计收入; 8、 税额抵免;
9、 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十一、居民企业纳税人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十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需要列入事先备案的有哪些项目?
1、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税;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税;
3、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税;
4、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 5、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 6、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 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 8、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9、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1、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12、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 13、非盈利组织收入减免;
1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免税;
15、软件生产企业优惠;
1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再投资优惠;
17、动漫企业优惠;
18、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优惠;
19、专制文化企业优惠; 20、新办文化企业优惠。 二十三、例如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哪些?
1、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2、 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3、 证券投资基金优惠; 4、 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
除。 二十四、“企业所得税非优惠事项”有哪些需要备案?
1、 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会计处理方法需及时备案;
2、 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的计税成本对象必须备案;
3、 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备案;
4、 进入清算期企业的有关清算事项应备案;
5、 其他需要备案的企业所得税非优惠事项。
二十五、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收入有哪些项?
6、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0、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1、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12、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二十六、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条列规定用于以后五个纳税年度递减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的事项有哪些?
1、 境外税额抵免余额;
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
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法)
2、 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按比例抵免税额后的余额;
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条列)
3、 亏损弥补;
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法)
4、税收优惠过渡;
第五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法) 二十七、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得扣除的支出有哪些?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十八、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有哪些?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二十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有哪些?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
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三十、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十一、企业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损失包括哪些?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三十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哪些?
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三十三、不适用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特定纳税人有哪些?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三十四、哪些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
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三十五、不得随意变更的项目有哪些? (一)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二)第一百二十八条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三)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分支机构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三十六、不得变更的项目有哪些? (一)、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三)、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三十七、企业所得税计算不准予扣除的项目
(一)资本性支出 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得扣除。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不得直接扣除。但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
物的损失--行政性罚款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四)各项罚款、罚金、滞纳金--行政性罚款 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
赔偿的部分 纳税人参加保险之后,因遭受自然
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失而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扣除。(净损失可以扣除) (六)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和公益、救济性捐赠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 (七)各种赞助支出--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对于广告性赞助在税前扣除时,应
以前述\"广告费\"的相关具体规定参照处
理。
(八)担保支出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九)回扣支出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准备金
纳税人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的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可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提取不超过1%的保险保障基金,并在税前扣除。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总资产的6%时,不再提取扣除。
寿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提取扣除保险保障基金。
(十一)已出售或出租房屋的折旧费用和修理费处理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交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关房屋的折旧费和维修费。
(十二)房改房出售损失 (十三)其他支出 三十八、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工资在加计扣除时,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
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⑴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⑵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⑶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⑷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十九、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哪些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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