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危害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告知内容如下:
一、职业危害因素:粉尘(水泥尘)以及物理因素(噪声、振动、高温、潮湿等)。
二、可导致的后果:分别是尘肺病、矽肺病、水泥尘肺病、职业性哮喘、听力下降至噪声聋、手臂振动病、中暑、风湿病等疾病。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一)综合措施
1. 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危害岗位作业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并严格贯彻落实;
2.组织员工在上岗前、在岗期间、换岗时学习培训职业危害防治知识;正确辨识生产过程中存在(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
3.安排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为员工提供如防尘口罩、自救器、耳塞等劳动保护用品,教育和督促员工正确佩戴
使用;
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作业场所通风、除尘、降温等防护设施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6.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与定期检测与评价,及时将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告知员工;
7.职业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规范、醒目的职业危害及防护警示标志。
(二)防尘措施
1.制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综合防尘治理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等,并严格贯彻落实;
2.定期和实时检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加强通风除尘、降尘;
3.做好个体防护,正确佩戴防尘口罩、自救器等防护用品。
(三)降噪声、防振动措施
1.选用低噪声与振动的设备,控制声源;
2.增设隔音操作室或采取封闭、隔离措施,采用吸声材料或吸声结构吸收声能等,降低噪声与振动;
3.加强个体防护,在噪声超标区域作业的员工必须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护用品;
4.适当安排工间休息,休息时离开噪音环境。
(四)高温防治措施
1.合理安排工艺流程及热源分布,改进隔热、通风降温措施;
2.做好个体防护,根据需要正确佩戴各种防护用品;
3.高温作业人员及时补充水分和盐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四、相关待遇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以下待遇:
1.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指导正确使用相关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单位承担。
5.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6.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特此告知。
项目部盖章: 职工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职工个人一份,单位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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