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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企业税务会计模式的构建

2021-10-22 来源:爱问旅游网


论我国企业税务会计模式的构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税收都历经变革,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税务会计模式有利于减少企业信息披露成本,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减少监管成本,为此,对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构建做了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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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模式

稅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对应,是在考虑政府作为征税人信息需求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规定,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其最终成果通常表现为纳税申报表。税务会计的目的是使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及时准确地缴纳税金并向税务部门提供税务信息;而财务会计的目的是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真实反应企业经营业绩,为投资者、债权人等做出决策提供依据。由于二者目标不一导致二者在编制原则、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金额上出现差异。在我国,多数企业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并未完全区分,财务会计混乱、税务会计更是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做应付性的处理,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会计制度既可以减少企业的信息记录成本,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也可以减少税务机关的监管成本。

1财务与税务分离模式

财务与税务分离模式以英美国家为代表。英美国家法律制度属于英美法系,没有成文系统的法律制度,以判例作为案件审核的依据;由会计行业协会对职业进行自律管理,政府不直接干预经济运行。因此,政府当局对财务会计的要求不是特别高,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存在差异。财务会计可以独立的反应企业财务状况,满足大多数投资者和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税务会计则按照税收法规对财务会计进行调整,主要满足税务机关的征税要求。此中,企业无需在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时考虑税务制度的规定。这种模式的好处是企业财务报表不受税收法律制度约束,能更真实的反应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是,企业为此披露两种信息的成本可能会因此增加,而且两种信息的较大差异会让人对企业信息的真实性产生质疑。

2财务与税务合一模式

财务与税务合一模式以法德国家为代表。法德国家法律制度属于欧美法系,有成文的法律制度;政府实施有计划的市场经济,由政府对行业进行集中管理。因此,合一模式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受到证券法等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

限制,不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存在差异,企业财务报表完全按照税务规定编制,不需要进行差异调整。这种模式的好处是只需要按照税收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相对简单化,但同时其缺点也很明显,即可能不能真实的反应企业的经营业绩,不能满足多元化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需求。

3财务与税务协调模式

财务与税务协调模式以日本代表。此种模式在分离模式和合一模式的基础上衍生。此种模式下的国家,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具有一定法律性,因此财务会计相对税务会计具有一定独立性。税务会计是对财务会计进行调整的一种模式。

3.1中国当前的税务会计模式

中国的会计行业由财政部门管理,会计职业组织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下活动,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发布,带有行业自律条款和行政规章双重性质。因此,中国的会计行业有自己的独立性,但同时受到税收法律制度的约束,严格意义上是财务与税务协调的模式。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正在不断更新会计准则和制度,更新税法相关的内容,让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同一经济事项的认定上趋同。

如在对收入的确认上,会计准则明确规定需要符合收入确认的五个原则才能确认收入,而税法更关注是否开具发票、是否企业已经收到货款或获取收取货款的权力,对经济利益是否能流入企业无从关心,因此税法上对收入确认的原则只比会计准则少了一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具体的看,针对企业售后回购行为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作出了不同但又类似的规定。准则应用指南明确: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税法则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可见,二者的处理原则其实一致,只是重心不一,会计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先定义为融资行为,然后才是销售行为;税法上先定义为销售和回购行为,不符合条件再确认为融资行为。

但是,财务会计毕竟要如实的反应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效果,而税务会计则更侧重防止偷逃税款,如果让财务会计将就税务会计则可能出现财务信息失真,让税务会计将就财务会计则国家达不到经济管理的目的。因此,实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模式不利于企业发展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如果实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完全分离,虽可两全其美,但是让企业增加对税法的认识,专门为税务会计准备一套税务资料,则可能加大企业的调整成本,不是企业的利益选择;不便于信息使用者对两套财务成果进行比较;企业也更可能调整粉饰财务报表。基于此,中国更应该实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的模式。

3.2建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模式的要求

建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的模式,一方面可以让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减少差异从而减少企业的调整成本也减少税务当局的监管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让财务会计具有相对独立性,更好的满足企业的需要。建立二者协调的模式,需要政府财政部门、企业和税务机关三方协调统一:

(1)财政部门与税务机关协调统一。

某种程度上说,财政部门制定政策与税务部门制定政策具有相对独立性。二者可以加强合作,在对经济事项的认定上实现确认原则的统一,尽量避免出现上述售后回购类似的顺序差异。在原则一致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对可能出现偷漏税的领域如先开发票后付款行为进行特殊规定,加强税务管理。并要求企业对财务与税务的差异进行附加说明。在报表的提供上,税务部门可以制定在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微调的税务报表。

(2)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与企业的协调统一。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准则培训,通过考试、继续教育等形式规范企业的账务处理行为,并且将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进行统一。再由税务部门针对税务差异的个别特殊行为进行专门指导。

(3)企业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

为了实现企业账务处理的规范化,企业也应该加强人员培训,在账务处理原则实现会计与税法一致的情况下,员工无需在做好财务会计之后,专门请人针对税务当局的规定另行准备资料报税。只要能按照准则规定编好财务报表,再按照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进行个别调整就可以了。

参考文献

[1]张惠群.关于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探讨[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6).

[2]王丽梅.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主要区别[J].中国卫生经济,2008,(5).

[3]肖玉梅.税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及协调其[J].湘潭大学学报,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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