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文件编号:INF1/WI-EHS-06 制度 编 写 人: 批 准 人: 总则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公司安全生产、安全防火和劳动保护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区域内所有部门及人员。 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 对于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班组和个人; 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及其它显著成绩者; 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对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 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及时制止违章操作并转危为安者; 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 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 处罚 对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严格追究其违章违纪和造成事故的责任 各种违章违纪的处罚: 凡不按公司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视情节罚作业部门或个人50—100元/次,各种作业票、证涂改、代签、越级审批无效; 凡违反禁烟规定,在禁烟区吸烟者100元/人,在禁烟区内的各部门辖区内,发审 核 人: 生效日期: 适用体系:AQ/T 9006—201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1 1.1 1.2 2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3 3.1 3.1.1 3.1.2 版本:2.0 第 1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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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烟头、烟灰等迹象罚责任部门50元/个;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1.10 3.1.11 3.1.12 3.1.13 3.2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4 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不按规定着装,扣罚50/人,穿带钉鞋进入易燃易爆等区域罚款100元/次; 各种车辆无安全措施入厂罚款100/元/次,罚所经门卫责任人50元/次; 凡不按规定持证上岗者,罚款50元/人、次; 损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防、灭火器材、安全标志的,赔偿经济损失的50—100%; 不按规定时间、内容对新工人进行入厂、调岗、复工教育的,扣罚责任部门100/人、次; 各类事故隐患未限期整改的,扣罚50—100元/项; 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扣罚责任部门100元/次; 各种作业票、证未经监护人、安全负责人签字的视为无效,扣罚责任部门50元/次; 发生事故后,凡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的,扣罚责任部门200元/起; 进入毒、噪声等具有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者,经说服教育屡教不改者扣罚50元/人。 其它各种违章,视情节扣罚50—10000元/人、次; 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严肃处理: 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施、设备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对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主要责任者; 对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在上级组织开展的专项安全活动期间,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版本:2.0 第 2 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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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3.1.1 3.1.2 4 4.1 4.1.1 行政部 负责工伤保险办法,并向员工公示。 负责工伤救治和工伤保险待遇办法。 运作程序 工伤保险办理 行政部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时为每名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全部由工厂支付,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1.2 4.1.3 4.2 4.2.1 新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人才资源部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向员工公示。 工伤判定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患职业病的;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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