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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个国际法名词解释

2021-11-10 来源:爱问旅游网
1国际法

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条约;

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3强行法

也叫绝对法、强制发或强行规律,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国际强行法的规范。 4.永久中立国

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5.政府承认

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6.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7.国家债务

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 8.国家领土

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9.领陆

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10.先占

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11.全民投票

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全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是一种合法的领土变更方式。 12.租借。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13.国际地役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

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14领海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15.毗连区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16.过境通行

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有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跃。 17;登临权

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18大陆架 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足200海里的可扩展到200海里,但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19.紧追权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20、发射国

是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21.国籍

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22.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23.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24.互惠待遇原则

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25.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26.引渡

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27.庇护

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28.个人人权

个人人权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会)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

29.集体人权

集体人权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30、条约的解释

是指对条约的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作出说明。条约的解释对诚实履行条约具有重要的意义。 31.区域性国际组织

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某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不属于该地域但以维持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32、联合国专门机构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33.斡旋

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始业已停止的谈判。

34.和解

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35、战俘

是指在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只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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