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6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
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
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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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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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
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
3.0.8 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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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0.8.3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0.9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
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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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O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4.1.2.3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4.1.2.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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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1.2.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4.1.2.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2.9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4.1.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篇二: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GBJ 16-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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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7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地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条文有: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第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第5.3.12条、第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来自:xLtKwj 小 龙 文档网:多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7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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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4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1447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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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督促。对没有专门防火规定的,或按本规范设计确有困难时,应在在地方基建综合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七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会同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等10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27个大中城市的200余个名类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现状,总结了最近10多年来的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国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建筑防火先进技术成果。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五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房,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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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消防局,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八七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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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 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2.0.1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表2.0.1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③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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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④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烧体。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非燃烧体。
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
第2.0.2条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
2200kg/m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第2.0.3条 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5h。第2.0.4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1h有困难时,可降低到0.5h。
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第2.0.5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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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条 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
第2.0.7条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
第三章 厂房
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3.1.1条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3.1.1分为五类。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篇三:多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疏散距离篇
第5.3.8条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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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0m。 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8减少5.00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时,应按表5.3.8减少2.00m。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第5.3.9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m计算,但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0m,边走道不宜小于0.8m。
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但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90厘米时,可增至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减半。 第5.3.10条剧院、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内门和观众厅外的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总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0的规定计算。
第5.3.12条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楼梯、走道及首层疏散外门的各自总宽度,均应根据疏散人数,按不小于表5.3.12的规定的净宽度指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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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门和走道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 表5.3.12
注:①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当每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②每层疏散门和走道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
③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
④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的建筑面积按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
第5.3.13条 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宽度可不小于1m。
第5.3.14条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宽度不应小于1.40m,紧靠门口1.40m内不应设置踏步。 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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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事忙忙如水流,休将名利挂心头。粗茶淡饭随缘过,富贵荣华莫强求。
2、“我欲”是贫穷的标志。事能常足,心常惬,人到无求品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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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生至恶是善谈人过;人生至愚恶闻己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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