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理程序在监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摘要:本文就监理程序在施工监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予以叙述,以供同行研讨。
关键词:施工监理;监理程序;重要作用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程序就是为了进行某项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显然,监理程序则是监理工程师最为有效的进行监理服务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等制定的各种管理控制的方法和手段。监理规范规定监理工作均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监理工作应注重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就是把对工程项目的控制措施落实到具体的监理工作中,以实现各项建设目标;同时,也是监理工作程序化、制度化以及维护监理权威性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监理工作中要求将监理程序形成文件印发给承包人遵照执行,以规范施工监理行为。以下就监理程序在监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予以叙述,以供同行研讨。
一、有利于规范监理工作行为,规避监理失误。
总体来说,监理工作是一种程序化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必须依据一整套的程序文件规范施工监理工作行为,并以此来指导日常工作,以达到监理工作实效。一般在第一次工地会议时监理工程师就应该在会上明确工作例行程序并提出有关表格及说明。这些程序分别是:质量控制的主要程序、施工进度控制的主要程序、计量支付的主要程序、延期与索赔的主要程序、工程变更的主要程序、工程质量事故与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等。比如质量控制一般的程序是:开工报告→工序自检报告→工序检查认可→中间交工报告→中间交工证书→中间计量。很显然,监理工程师应在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开工之前督促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告并进行审批,承包人只有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复同意开工时才可以开
工,否则承包人就不得擅自开工。工序质量检查程序,要求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组成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开工之前,提出工序检查程序说明,以供现场旁站监理人员、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及施工人员共同遵循。这个程序既规定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在每道工序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验。同时也规定了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事先确定的程序接受承包人的每道工序报验,逐项检查,全过程旁站关键工序,并予以签证确认。总之,监理工程师通过对监理程序体系文件的执行,每个工作步骤都有明确的工作程序、方法,避免了工作的随意性,同时也避免出现监理工作的遗漏和盲点,减少了监理工作中的失误,从而规范了监理工作行为,提高了监理工作质量。
二、可以规范承包人施工行为,减少施工中的风险。
承包人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管,一方面是合同的规定,属于强制要求,另一方面,作为承包人,有监理工程师协助规划、组织、协调施工过程,实际上是有利于承包人的管理,帮助承包人规避施工中的风险。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程序,拒绝接受监管、“野蛮”施工,也就把监理工程师的审查审批以及检查验收关排除在外,必将造成工程监管的失控,最后导致承包人的财产损失,甚至影响到现场监理人员的形象和声誉。如京福国道主干线福建三明际口至福州兰圃公路三明连接线梅列互通A匝道模板支架坍塌事故,系由中铁十二局项目经理部第五工程队为赶施工进度,在该匝道桥上部构造开工报告尚未批复的情况下,不理会现场监理人员的停工指令,擅自堆载预压,导致模板支架发生跨塌,造成6人死亡、20人受伤的重大事故。在此事故中,北京成明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场监理人员杨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承包人相应负责人也被判刑。在这起事故中,试想如果承包人执行监理程序的意识较强的话,即等到施工方案修改完善并批复后再施工,或许事故未必会发生。承包人在这之前曾经上报过两次开工报告,均因资料不齐而被施工单位收回或被监理人员退回,说明该开工报告中存在着缺陷或施工方案不合理,所以未批复。未获得监理工程师批复的施工方案是不能实施的,虽然监理工程师在这
个过程中始终坚持了监理程序,但是承包人并未理会,未对施工方案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导致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当然,在此过程中,监理人员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属于严重听之任之的不作为行为。
三、有利于合同管理。
合同事宜在处理过程中均有规定的处理程序,比如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工程延期、工程分包等合同事宜,在业主的施工管理文件中均有规定的处理程序,属于合同要求,监理工程师依据该处理程序制定相应的监理工作程序,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处理程序申报才能得到办理。如费用索赔工作程序为:索赔事件发生→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承包人提交索赔文件→监理工程师审核索赔文件→监理工程师提出初审意见→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报请业主审批→签发变更指令等,当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FIDIC合同条件)或21天内(《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如果超过这个期限,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可以认为承包人已放弃对该事件的索赔,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这就要求承包人负责合同管理的人员必须熟悉所有合同管理的程序,按照工作程序办理各项合同事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合同事宜办理往往需要不同权限管理部门的逐级审查审批,监理程序亦很清楚的说明,以防止出现超越权限的审批,如此,使得合同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合理合法的进行。
四、有助于培养承包人的质量意识和履约意识,搞好项目管理水平。
承包人在实施工程项目管理时,首先应制定一系列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应与监理程序相对应。比如,按照质量监理程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自检合格后方可报验监理工程师验收,上道工序未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这一规定程序就促使承包人必须设
立足够数量的合格的质检工程师,跟踪检查工序的施工过程和质量,出现问题及时更正,避免出现大的返工现象。目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出现承包人不自检就直接报验监理工程师验收,监理工程师到现场一检查,发现很多问题,往往很多问题需要做较大的返工,这样就浪费了时间和资源。同时,如果监理人员不严格执行此程序,长此以往,养成承包人依赖监理人员检验质量的思想,认为监理人员检查通过了就是合格的,出现把监理工程师当做质检员的荒谬现象。所以,严格执行监理程序有助于增强承包人质量和履约意识。
当然,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并不是一成不变,生搬硬套。程序只是一个途径,是监理人员为了工程的整体利益而采取的措施,即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的控制,合同和信息的管理。当承包人的整体素质较高、质量意识强、质量管理制度齐全且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正常时,有时为了工程的进度,监理程序也是有其灵活性的。如在质量控制程序执行上,如果承包人的自检与监理工程师的验收配合得好,还可以共同平行进行,节省时间,并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得以及时整改到位。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程序在事前审查、事中检查以及事后验收的各个环节进行层层把关,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往往部分承包人并不领监理的这份情,认为监理工程师是有意设障,妨碍施工进度。所以在监理工作中,第一要强调监理人员按照程序办事。第二要强化承包人执行监理程序的意识,监理程序是强制性的措施,承包人必须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只有监承双方密切配合,一切为工程所想,监理程序才会发挥其作用。可以说,执行监理工作程序也是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互动的一个过程,承包人要按照监理程序要求提请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应不断的提醒承包人按照程序办事,履行工程自控管理职责,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和谐的施工管理局面。
五、结语
或许,有部分监理人员对笔者在此谈论认为小题大做。其实,在监理工作中并不缺少监理程序,关键在执行上。笔者在多年的监理工作中,通过调查,发现大部分监理人员是了解和熟悉程序的,也能在施工监理过程中严格执行。但是,也有部分监理人员不熟悉不重视监理程序,在执行中大打折扣,程序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导致工程建设无序混乱,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当然,部分承包人执行施工监理程序意识也较差,不服从监理人员的监管的现象较为严重,也导致部分监理人员畏难情绪,出现监理程序执行不力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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