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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工程分包合同协议书

2024-07-16 来源:爱问旅游网


合同编号:

苏州路及河滩路北地块项目外展点装饰工程分包

合 同 协 议 书

业 主: 新疆中建地产有限公司 分 包 商:北京鸿屹丰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 期:2011年12月 日

南航明珠外展点装饰工程分包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2011年12月 日由业主:新疆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业主”)与北京鸿屹丰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为 “分包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鉴于业主及总承包商拟让分包商承建苏州路及河滩路北地块项目南航明珠酒店外展点装饰指定分包工程,并已接受分包商为承担该项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而提交的投标函及其后的修订,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分包合同协议:

1. 工程范围及内容

本工程范围包括苏州路及河滩路北地块项目南航明珠酒店外展点装饰工程全部内容,具体见合同清单如下: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 2 3 4 5 6 7 8 9 10 项目描述 墙面壁纸 石膏线装饰 玻璃门腰封 画框展板 方格展板 入户标志 电视后画框 接待台 室内灯光更换 玻璃门腰封 标志墙 区位图展板 画框展板 背景墙 接待台 总价合计 拉圾清运 综合取费 合计 工程量 70 70 4.8 5.76 10。66 0。266 0。87 0.23 15 1。4 0.46 1。915 10。08 9。93 0。23 18% 单位 ㎡ ㎡ ㎡ ㎡ ㎡ ㎡ ㎡ ㎡ 个 ㎡ ㎡ ㎡ ㎡ ㎡ ㎡ 第 1 页 共 4 页

单价/综合单价(元) 175 65。71 10 173。78 246。08 0 158。83 220 185 10 407。74 121。76 128。63 162。9 220 合计(元) 12250 4599。7 48 1000.96 2623.25 0 138。18 50。6 2775 14 187。56 233.17 1296.6 1617.64 50。6 26885.26 500 4929。35 32314。6 苏州路项目 河滩路北地块项目

2. 合同总价

2.1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叁万贰仟叁佰壹拾肆元陆角整(¥32314。6),本工

程在业主确认的设计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总价包干,包括须深化设计产生的工程内容及为符合现场施工实际条件所有变更费用;具体见合同清单。

2。2 以上合同总价和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基本措施

费、为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临时工程费、各类半成品、成品保护措施费、施工管理费、工程、材料、施工人员保险、所有人工的劳动保护及养老保险费、各种税金、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利润等,不因市场价格涨落和汇率变动而调整. 2。3 所有变更签证,执行业主《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即每一单变更签证,必须经

业主审核审批,无审核审批的变更签证,业主一概不予确认,分包商也不得执行。分包商应按业主指示及工程进度,按时完成有关变更工程。如分包商与业主对变更计价金额发生争议,该未能达成一致金额争议并不构成分包商不完成或不按进度完成该项变更工程的理由。此外分包商亦不能要求业主需对变更洽商估值金额与分包商达成一致意见,作为执行该项变更工程的条件;

2.4 同一单项工程中,同一单位工程的单项变更或单份工程签证定额直接费累计不超

过2000元人民币时,只做技术变更或签证,不计入结算总价,超过2000元人民币的,则计入结算总价。计价方式执行本合同相关约定及合同原有单价,原合同没有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2.5 分包商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若分包商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

额超过业主最终审定金额的10%,则业主可按照超过部分金额的5%在结算金额中扣作违约金.

2。6 甲供材料:所有业主供应材料由业主与分包商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出净量,再根

据该类材料中标合同价损耗率计算出应供量,并经业主与分包商最终确认。应供量部分由业主承担,超出应供量部分由分包商承担(该部分业主供应材料金额按业主当期实际采购价格计算);若实际供应量比应供量少,则应供量与实际供应量之差值部分的金额的50%由业主作为奖励在结算时一并支付给分包商.对于已拆除包装部分的甲供材料计入实际供应量中。

2。7 若业主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分包商完成一定工程或工作量,

应以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分包商,并签订施工合同。没有业主书面委托及施工合同而进行的工程或工作量,业主不予结算.

3. 合同工期 4. 质量标准

按照国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以及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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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期为3日历天,具体时间以业主项目部书面通知为准.

说明和图纸要求进行及完成本工程。 5. 保修期

保修期为贰年,在此期间,全部保修责任由分包商负责. 6. 付款办法

6.1 本工程无预付款或备料款;

6.2 工程施工完毕并经业主验收合格后,业主支付分包商工程款累计至结算总价的

95%,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

6.3 保修期为半年,保修期满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维修款除外)。 7. 税务及发票

7.1 税种与税率

无论本承包合同如何规定,分包商如何填报价格、如何分析单价组成,承包合同总价如何确定,业主均不认可分包商因承包本工程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承包合同总价亦不因分包商交纳的税收与其投标时预料的有所不同而调整。 7.2 发票

分包商在取得付款时应提供符合合同内容的相应发票。发票所示的金额应与业主付款额相符。发票种类不符合要求,业主有权不支付任何款项。业主与分包商对发票种类的认定意见不同时,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决定。 7.3 代扣代缴分包商税金

根据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征管规定,如业主成为分包商应纳税金义务扣缴人的,业主将在支付分包商应得款项时扣付该笔税金. 7.4 分包商避税

业主无任何义务为分包商避税(不论是否合法)做出努力。

8. 业主责任

8.1 提供技术要求。

8.2 在施工中,负责现场协调管理。 8.3 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工程款。 9. 分包商责任

9.1 分包商负责并保证该工程通过 乌鲁木齐 的各项验收,取得其验收合格报告。 9.2 严格按业主的要求及相应规范进行及完成本工程。

9.3 施工过程中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保障

工地安全等工作。

9.4 做好现场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工作,施工期间由分包商造成的任何成品及半成品

自行修复.

10.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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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过程中若遇不可抗拒和预想不到的自然灾害(如强台风、地震等)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双方共同研究解决,工期顺延。 11. 终止合同

如分包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a) 工期延误,严重影响到本工程其他分包商的正常施工;

b) 工程质量低劣,不能满足合同、设计要求,经整改后仍未能满足要求;

c) 拒不服从业主管理,未能按时提供施工方案、工艺程序等,经警告后仍未执行的。 业主有权出函通知分包商终止合同。终止执行合同时,已完成的部分工程按实结算,但业主仍有权按照逾期赔偿率扣除工期罚款. 12. 仲裁

本承包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的裁决将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3.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分包商按合同要求完成本工程,业主付讫所有款项后,合同即自行终止。

本分包合同协议书由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业主:新疆中建地产有限公司 分包商: 北京鸿屹丰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及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署及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署及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署及盖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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