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校教职工请销假规定
为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加强劳动纪律,保障各项工作高效规范运转,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时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皖人发[1981]83号)和中共涡阳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中小学认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涡发[2006]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教职工请销假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提出请病假。请假期间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7天以上者,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及病历。
2、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
3、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4、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提出请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7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5日(含法定的节日假)。
5、产假:女教职工分娩,可向学校请产假。晚婚晚育又领独生子女证者,产假可延长到180天。未达晚育但经批准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135天。独生子女证均必须在孩子出生三个月内办妥,否则不得享受延长产假。产假正值寒暑假,可以顺延其休假时间。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7天照顾假。
6、探亲假: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若非寒暑假探亲,一律按事假处理。
7、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校长批准,最多给予3天的是那个价。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跟军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1、教职工凡是需要请假者,一半情况必须事先按规定程序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单》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因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尽快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2、教职工请公、事假14天以内或病假30天以内由中心校校长审批,请公、事假14天以上或病假30天以上由学校提出意见,校长签名后报送有关材料(包括请假单、病历证明等),报教育局审批。
3、教职工请假经批准,由学校发给《准假通知书》通知其本人,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有关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有关资料学校应存档备查。
三、请假期间的有关生活待遇
1、事假的待遇:
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半人工资总额的70%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不发年终奖金。教
职工全年事假一半不得超过3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癌症等病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按干管范围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2、病假待遇: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现系指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不同)。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并将爱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但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③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上述三项中,获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教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可提高5%。
(4)个别教职工经诊断确系患癌病、精神病等重病患者,病假期间发给原工资。
(5)病假时间达到国家规定扣发工资的,岗津贴均按80%计发。
(6)请病假期间,出勤补贴应予扣发。
(7)教职工半年内病假超过二个月者,应扣发半年各项奖金。一年内病假超过六个月者,扣发全年各项奖金。
四、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没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工。
2、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当旷工处理。
3、请病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工论处。
4、教职工旷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经批评教育仍不返还工作岗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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