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征
202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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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 ̄(2012--2020)}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35号),引导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有序回收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制 定了《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5年9月11日至9月24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 (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或环资司子站,进入“《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公开 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或将意见以邮件、信函等形式发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工业和信息化部 (节能司)。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发送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循环经济处),邮编:100824,电子邮箱:xhjjc@ndrc.gov.cn: 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资源综合利用处),邮编."100804,电子邮箱:zyzhly@miit.gov.cn 附件:《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o15版)》(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 2015年9月11日 附件: 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泄回收利 用技术政策(20 年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四)生产过程中企业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五)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 以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含废旧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 和单体蓄电池。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引导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有序回 收利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再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 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关于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135 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技术政策。 第二条[制定目的]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目的是 指导相关企业合理开展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生产及回收 利用工作,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体系。 第四条[总体要求]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应当在技术可 行、经济合理、保障安全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 下,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责任主体]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动汽 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应承担电动汽车废旧动力蓄电 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 同)应承担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体系之外的废旧动力 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梯级利用电池生产企业(以下 简称“梯级利用企业”)应承担梯级利用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进行的动力蓄电池设计、生产及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 收、利用和最终处置等活动。 本技术政策所称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 责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负责回收报废汽车上的动力 蓄电池。 第六条[部门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制定与本技术政策相关的管理政策及技术标准,加强指导 和监督管理。 (一)经使用后剩余容量及充放电性不能保障电动汽车 正常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 (二)报废电动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三)经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r 2015 Vo1.8.No.9 关于就《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第二章动力蓄电池设计和生产 第七条[绿色设计]电动汽车设计应遵循动力蓄电池易 拆卸原则,确保动力蓄电池能从整车上安全、环保的拆卸。动 力蓄电池设计应符合《汽车禁用物质要求》(GB/T 30512)的 规定,采取无毒无害化设计,并尽量使用再生材料。国家鼓励 动力蓄电池结构设计标准化,提高通用性,以便于梯级利用。 第八条[拆卸、拆解信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提供其 销售的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拆卸技术信息,动力蓄电池生产 企业应提供其销售的动力蓄电池的拆解技术信息。 第九条[电池产品编码和追溯]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 力蓄电池产品编码制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 (或进口)的所有动力蓄电池产品进行编码,并建立追溯系统 追踪动力蓄电池流向。编码应与电池产品及整车具有唯一对 应性,编码应标识在动力蓄电池产品显著位置,且具有较高 的牢固性。 第三章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 第十条[回收网络建设]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 业(含进口商,下同)应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在具 有售后服务网点的地级行政区域至少指定一家服务网点(或 委托其他具备回收条件的机构)负责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 集。鼓励多家企业通过委托代理或与回收企业、再生企业合 作等形式,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降低回收成 本,提高回收网络运行效率。 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其废 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 更新。 第十一条[回收信息统计和上报]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 池生产企业负责统计本企业回收(或委托回收)的废旧动力 蓄电池类型、型式(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或单体蓄电池)、数 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负责统计其拆卸的废旧动力蓄 电池类型、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商 务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回收企业条件]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业 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指定(或授权)的电动汽车售后 服务商; (二)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指定(或授权)的电池销售商 或从事动力蓄电池换电(或租赁)的运营商; (三)梯级利用企业或其指定(或授权)机构; (四)具备动力蓄电池回收业务所需技术、设备、人员等 相应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企业(以 下简称“再生利用企业”); (六)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十三条[电池交售]电动汽车用户更换动力电池时, 应当到符合本政策第十二条规定的回收企业处拆卸动力蓄 电池,并将废旧动力蓄电池交售给回收企业。 电动汽车租赁公司、公交车公司、出租车公司等集团用 户可按有关要求回收本企业内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并及 时将废旧动力蓄电池交售给回收企业。 回收企业应向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的梯级利用企业或再 生利用企业交售废旧动力蓄电池。 第十四条[拆卸要求]回收企业从电动汽车上拆卸动力 蓄电池时,应遵循安全性和完整性原则,并严格按照电动汽 车生产企业所提供的拆卸技术信息进行合理拆卸。 第十五条[贮存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应有专门的 场所,贮存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当地消防、环保、安全 部门的有关规定,并设有警示标志,且应设在易燃、易爆等危 险品仓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应避免高温、保证通风良好,正负 极触头应采取绝缘防护,堆码高度不超过2 m。不同材料类 型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当分开贮存。 第十六条[运输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运输应遵守国家 有关电池包装运输法规和标准要求,采用恰当的包装方式, 尽量保证其结构完整,采取防火、防水、防爆、绝缘、隔热、防 腐蚀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出现电解液泄露、经 诊断有过充电经历、电压或电阻不在正常范围及经滥用试验 的电池宜先进行放电处理后进行运输,未经过充分放电处理 的,应按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七条[放电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放电可采取物理 和化学两种放电方式。对外壳完好的动力蓄电池宜采取物理 放电,物理放电应采用专业放电器或自动放电系统,应对热 能散发环境做好隔热、导热或热转换措施。对受损严重、无法 连接放电器的废旧动力电池采取化学放电,化学放电应采用 吊装设备将废旧动力蓄电池搬运入放电液中,同时应对放电 液进行收集并交由相关环保处理企业处理。 第四章废旧动力蓄电池利用 第十八条[利用的原则]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利用应遵循 先梯级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则,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九条[梯级利用规范]国家支持动力蓄电池生产企 业或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再生利用企业开展废旧动力蓄电 池梯级利用。梯级利用企业应根据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容量、 充放电特性、使用安全性等实际情况判断可否进行梯级利 用,要对符合梯级利用条件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 再 测、分类、拆解和重组,贴自有商标以明示该电池产品为梯级 生 利用电池,按照第九条要求进行产品编码并建立追溯系统。 资 源 第二十条[再生利用规范]经判断不能进行梯级利用的 与 循 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再生利用,回收其中有价 环 经 济 2015年,第8卷/第9期 关于就《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资源。 再生利用的作业流程一般可按拆解、热解、破碎分选、冶 炼等步骤进行。 第二十一条[拆解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应使用专 用拆解场地,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和防护罩,由专业人员使用 自动化的拆解设备、专用起吊工具、绝缘工具等进行。拆解过 程应配备电工资质人员进行作业。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后应 进行放电处理,具体要求参照本政策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热解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热解工艺过程 应在封闭式反应系统中进行,并配置喷淋吸附系统。不得在 露天环境下焚烧废旧动力蓄电池。 第二十三条[破碎分选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破碎分选 工艺过程应在封闭式构筑物中进行,破碎分选系统要设立分 级,将外壳、集流体、正负极材料在分选系统中独立回收。不 得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在露天环境下进行破 碎作业。 第二十四条[冶炼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冶炼要遵循 国家再生金属标准及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等 有关要求。鼓励采用湿法冶炼技术处理废旧锂离子动力蓄电 池,湿法冶炼过程应安装废水在线监测系统保证废水处理达 标排放,镍、钻、锰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8%;鼓励采用火 法冶炼技术再生利用废旧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火法冶 炼系统应安装废气在线监测系统保证废气处理达标排放, 镍、稀土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7%。 第二十五条[信息记录]梯级利用企业和再生利用企业 要准确记录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来源、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及 处理产物的去向,信息保留不少于5年,以备相关部门核查。 第二十六条[企业规章制度]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企业 应制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企业规章制度。企业质量及环 境管理体系应符合“IS0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 “IS014000环境体系认证”。 第五章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制度设计]为保障废旧动力蓄电池有序回 收,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在销售动力蓄电池时, 可以采用收取押金、以旧换新等措施,提高消费者交回废旧 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国家探索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纳入“废 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征收范围的可行性。 第二十八条[激励措施]国家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梯级 利用企业和再生利用企业的技术研发、设备进口等方面给予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支持动力蓄电池相关回收 利用技术和装备的研发,鼓励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企业、梯 级利用企业、再生利用企业不断开发和推广新技术。 第三十条[国际合作]国家鼓励开展电动汽车动力蓄电 池回收利用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标准互认,支持开 展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十一条[产品认证]国家支持企业开展动力蓄电池 回收利用过程的检测、认证工作,适时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 利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梯级利用产品的认证制度。 第三十二条’[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组织企业加强行业 自律,推动企业按照技术政策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动力蓄电池 回收利用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政策根据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 时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技术政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技术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录:术语和定义 动力蓄电池:为电动汽车动力系提供能量的蓄电池,由 蓄电池包(组)及蓄电池管理系统组成。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 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不包括铅酸蓄电池。 蓄电池包(组):一个或多个蓄电池模块组成的单一机械 总成。 蓄电池模块:一组相联的单体蓄电池的组合。 单体蓄电池:构成动力蓄电池的最小单元,一般由正极、 负极及电解质等组成。 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分类、贮存和运输的过程 总称。 拆卸:将动力蓄电池从电动汽车上拆下的过程。 贮存: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运输、梯级利用、再生利用 过程中的存放行为,包括在回收网点的临时堆放。 拆解: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逐级拆分,直至拆出单体 蓄电池的过程。 利用:指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级利 用和再生利用。 梯级利用:将废旧动力蓄电池(或其中的蓄电池包/蓄电 池模块/单体蓄电池)应用到其他领域的过程,可以一级利用 也可以多级利用。 再生利用: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冶炼等处 理,以回收其中有价元素为目的的资源化利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