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变更注意事项:
1,可受理申请的变更项:许可证第一项(进口商)、第七项(报关口岸)及第十五项(单价,上下10%以内);
2,除上述三项之外其他内容的变更和已经报关或第十五项未打印商品单价的许可证任何项目的变更,均应到商务部机电司办理。
3,申请办理变更事项的单位,须提交加盖进口用户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为企业交费、领证凭证),及原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正本(三联)。递交上述材料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凭该取证凭证领取新证。
二、领证注意事项:
1,企业凭商务部机电司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领取凭证》领取《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简称“许可证”);
2,所有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领取时间为收到商务部机电司相关数据后第二个工作日;
3,同一进口商、同一进口用户的同一批证(许可证号连号的)必须同时领取,不得跳号领取;如其中不领取的许可证为废证,需由进口用户出具公函予以说明并如数缴费;相关部门将该证做删除处理;
4,对于贸易方式为捐赠,或外汇来源为不支付外汇的许可证,其第二联(银行付汇凭证)由相关部门收缴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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