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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表

2021-10-25 来源:爱问旅游网


职业健康检查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序号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检查依据 检查现状 检查结果 检查标准 A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是否还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产和使用。 治法》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第1页 (共6页)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B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是否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是否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是否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6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9 第二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治法》 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2页 (共6页)

10 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是否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是否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是否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3页 (共6页)

14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是否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中华人民共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和国职业病防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治法》 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治法》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

15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4页 (共6页)

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是否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是否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和国职业病防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治法》 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第5页 (共6页)

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是否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中华人民共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和国职业病防鉴定有关的资料. 治法》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是否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中华人民共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21 22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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