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政策简介
一、商贸类企业
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合计形成区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不包含营改增超税负部分),经认定可享受如下扶持: 税种 三税总额 T(单位:万元) 50≤T<300 300≤T<1000 1000≤T<3000 3000≤T<5000 5000≤T 企业所得税 (60%上缴中央财政) 增值税 (75%上缴中央财政) 营业税 地方留成 扶持企业 地方留成 扶持企业 按实际缴纳8% 6% 4% 4% 4% 32% 34% 36% 36% 36% 7% 5% 5% 4% 3% 18% 20% 20% 21% 22% 额的50%扶持,若实缴营业税达100万元以上,超过部分按70%扶持。
二、股权投资和投资管理类企业
1、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营业税按实际缴纳额的80%扶持,企业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36%扶持,个人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32%扶持。
2、投资管理类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资本在100万元以上,营业税按实际缴纳额的80%扶持,企业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36%扶持,个人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32%扶持。
3、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当地项目或企业,对该投资产生的营业税按实际缴纳额的90%扶持,企业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38%扶持,个人所得
税按实际缴纳额的32%扶持。
三、现代服务业类企业
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合计形成区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或营业税10万元以上(不包含营改增超税负部分),经认定可享受如下扶持:
1、融资租赁企业。不设税收门槛限制,设立之日起5年内,营业税按实际缴纳额的100%扶持,企业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40%扶持,个人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32%扶持。
2、货代、船代和报关企业。营业税按实际缴纳额的60%扶持,企业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36%扶持(在国际商贸区购买或租赁办公房5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入区经营的企业,营业税按实际缴纳额的80%扶持)。
3、其他类型现代服务业企业。
(1)企业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36%扶持。
(2)营业税:按实际缴纳额的50%扶持,如实际缴纳营业税达100万元以上,超过部分按70%扶持(在国际商贸区购房10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入区经营的企业,按实际缴纳额的80%扶持)。
四、交通运输业类企业
(一)集装箱、特种车和其他运输企业
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合计形成区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或营业税10万元以上(不包含营改增超税负部分),经认定可享受如下扶持:
1、企业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36%扶持。
2、营业税:按实际缴纳额的50%扶持,如实际缴纳营业税达100万元以上,超过部分按70%扶持(在国际商贸区购办公用房10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入区经营的企业,按实际缴纳额的80%扶持)。
3、对新落户的运输企业,一年内集装箱车辆和特种车辆达到20辆,当年缴税营业额达5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补助,一年内集装箱车辆和特种车辆达到40辆,当年缴纳营业额达1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补助。
4、对落户的装箱车辆和特种车辆,给予2000元/辆的一次性补助。 5、对落户的LNG集装箱车辆,给予1万元/辆的一次性补助;对落户的LNG槽罐运输车辆,给予2万元/辆的一次性补助。
(二)航运企业
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合计形成区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或营业税10万元以上(不包含营改增超税负部分),经认定可享受如下扶持:
1、企业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36%扶持。
2、营业税:按实际缴纳额的50%扶持,如实际缴纳营业税达100万元以上,按实际缴纳额的70%扶持(在国际商贸区购办公用房10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入区经营的企业,按实际缴纳额的80%扶持)。
3、新增干散货船吨位在1.5万吨以上,每吨补助50元;新增集装箱船箱位在500TEU以上,每TEU补助800元;新增液货危险品船吨位在4000吨以上的,每吨补助50元。对由CCS检验发证的新建船舶,按以上补助额度的120%补助。
五、市场交易类企业
对设立经营我区鼓励的石化、有色金属、物流技术装备、高档木材、进口活体植物、国际船舶及配件、钢铁等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经认定可享受以下扶持:
对于市场实施主体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营业税按实际缴纳额的100%扶持,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40%扶持。对市场实施主体企业
引进或集聚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增值税按实际缴纳额的18%扶持,营业税按实际缴纳额的50%扶持,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36%扶持。在交易市场购办公用房10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入区经营的企业,按房产原值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在交易市场租赁办公、营业用房且实际经营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六、建筑施工、装饰装潢及房地产开发类企业
区外经营、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合计形成区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 (不包含营改增超税负部分),经认定可享受如下扶持:
企业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30%扶持(在国际商贸区购办公用房10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入区经营的企业,按实际缴纳额的36%扶持)。
七、其他优惠及奖励
(一)鼓励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落户我区
总部或地区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1、市总部办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市级奖励政策。
2、管委会设立总部企业奖励基金,对符合总部企业条件,经管委会认定,给予每户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市级奖励的除外)。
(二)企业年实现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个人所得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高层管理人员(限5名)本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的20%对企业进行补助。
(三)对带动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提升产业水平和促进税收增收作用特别明显的企业,或国家、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一事一议”的政策扶持,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给予一定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备注:
1、浙江省已于2012年12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根据相关政策,这部分税收仍跟原来一样由地方全额留成。因此,本政策简介中所指的增值税不包含营改增部分,营改增部分的扶持政策参照本政策简介中的营业税政策。
2、水利基金:三税合计5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大宗物资经营企业,水利基金可以申请缓缴和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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