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2020-07-27
来源:爱问旅游网
浙江建筑,第27卷,第4期,2010年4月 Zhejiang Construction,Vo1.27,No.4,Apr.2010 浅析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Analysis of the Quality Maintenance System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余强 YU Qiang (浙江工业大学校园建设处,浙江杭州310014) 摘要:论述了我国现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完善 体系建设、组织鉴定机构、推行工程保修保险等改进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问题;改进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3707(2010)o4—0074—02 建设:亡程由于使用年限长,投资造价大,质量问 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 题的潜伏期也比较长,如果发生了质量问题将会给 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 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的损失。为了强化建设工程 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 质量管理,促进承包单位牢固树立长期的质量和安 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 全意识,确保工程质量的稳步提高,我国逐步推行了 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在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发布了《房屋建筑 1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法律规定 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 作了类似的规定。而在2005年1月12 13建设部又 1997年11月1日颁布的《建筑法》中规定:建 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建 设 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 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和工程在缺陷责 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 任期内的维修责任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线、给排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等 以上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基本确立了 项目。保修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为了与《建筑法》相配套,在2000年1月10 13 2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实际执行 国务院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 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建 规定了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 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 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 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其中明 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 确建设工程保修的范围、期限和责任等。一般来讲, 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 凡属施工单位的责任或者由于施工不良而造成的质 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 量问题,都实现保修。从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来考 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 虑,对潜在的可能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 收稿日期:2009—12—02 作者简介:余强(1982一),男,浙江建德人,助理工程师,从事基建与工程管理工作。 第4期 余强:浅析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75 成的质量缺陷,也应列入保修的范围。 在目前的工程实践中,为确保建设工程在保修 期内能得到保修,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有关规定 一(5)工程质量保险的可操作性不强。保修保险 制度是国外工程质量保修普遍采用的制度,比较成 熟和完善。而我国工程保险市场尚不完善,具备工 程建设和保险的专业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较少,相应 般是:建设单位会要求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5%左右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其期限根据保修类别 不同一般为1~5年,在质量保修期满、保修责任履 行完毕后的若干天内,将相应的保修金(无息)返还 的专业机构也比较少,无法满足建设工程保险行业 的需求 。并且服务品种也很单一,没有根据工程 项目的特点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 承包人。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对于较低价格中 标、微利经营的施工企业来说,保修金的无息支付, 基本上已经无利可图。扣押保修金对施工企业而言 实际上是亏本经营…,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其 保修的积极性。 3现行工程保修制度存在的问题 (1)制度层面存在缺陷。“工程质量承诺易保修 难”一直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关注的焦点,在 某种程度上与目前建筑市场管理中存在的制度缺陷 有关。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看起来似乎给 予了建设单位很大的保修保证,但制度原则单一、体 系不完整,缺乏足够的实践支持,没有相应的辅助制 度和实施细则来确保保修制度在工程实践中的操作。 (2)施工单位保修服务响应不及时。由于施工 单位在管理上普遍采用项目经理制,项目部班组在 工程竣工交付后往往是解散重组或是流动更换工 地,不会有针对性地安排人员响应维修要求,提供Et 常维护服务。对于责任不明晰的质量缺陷,因维修 费用无法保证施工单位更是不愿维修;而个别组织 不规范的单位甚至对己方引起的质量缺陷也置若罔 闻,宁可被扣减保修金也不履行保修义务。 (3)业主单位保修权益得不到有效保证。当工 程发生质量缺陷时,分析责任的过程非常复杂,并且 由于缺乏相应的质量缺陷责任的鉴定规则和国家认 可的相关鉴定机构,从而导致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 责任鉴定困难、质量维修费用承担者不明。对于施 工单位的拖延或是不响应保修,建设单位通常只能 在建筑市场另找单位维修,费时费力,代价较高。 (4)工程质量的鉴证市场还没有建立,缺乏相应 的质量缺陷责任的鉴定规则和国家认可的鉴定服务 机构。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不明而产生的 争端,没有一个第三方机构来鉴定质量缺陷责任,明 确质量维修费用的承担者,从而造成施工单位和建设 单位相互推诿扯皮,不利于保修问题的尽快解决。 4工程保修制度的改进建议 (1)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内容是先进的,但 工程实践中则难以充分实现。除制度本身的合理性 因素外,制度单一、没有形成体系、缺乏相应的辅助 制度,是制度不能完全实施的重要原因 j。辅助制 度建立和健全是确保制度实施的关键,要加快工程 保修辅助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体系。 (2)组建一批具有公信力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 保修责任鉴定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划 定保修内容的缺陷责任,从而明确经济责任,结束施 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争执。在保修期内确实因施工 单位造成的质量缺陷或遗留隐患,由施工单位负责 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因建设单位各方面使用不 当,造成建筑物功能损坏的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全 部维修费用。由于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 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可先由施工单位协助维修, 发生费用由建设单位先承担,建设单位分别按有关 规定向设计单位索赔。 (3)针对我国工程质量保修及其相关质量保险 管理存在的问题,借鉴社会几种强制保险基金的模 式,在我国推行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既可以解决 施工单位保修金的长期留置问题,缓解承包商的资 金压力,避免了承包商收不回保修金的风险,又可以 很好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施工单位经 营不善甚至破产倒闭或无能力保修的风险,保证了 工程项目的日常运行 。 参考文献 [1]熊林,胡维新.质量保修金的改革势在必行[J].建筑经济, 2005(5):30—31. [2] 任宏,赵林.我国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 对策[J].建筑经济,2008(10):27—3O. [3]朱立冬.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及实现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 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03(10):139—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