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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一、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
(一) 报告内容。所有调查处置完毕的食源性疾病(包 括食物中毒)
事件。
(二) 报告主体。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的全部省级、
地市级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 报告对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置
完毕的所有发病人数在 2人及以上,或死亡人数为 1人及以 上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
(四) 报告流程。
1. 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
(包
括食物中毒)的个案或事件,均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 求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完成食源性疾病
(包括食物
中毒)事件处置完毕后一周内,由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登录 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 告。
3. 省级和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辖区内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上报
”完成事件的报
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进行审核。
4.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每日登陆
食源性疾病
(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查看各地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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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的发生情况,并且完成季度、年度全国食源性疾病(包 括食物中毒)分析报告并提交卫生部。
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
(一) 监测内容。可能与食品有关并且具有以下一个或数 个特征的异常病例,以及由两例或两例以上异常病例构成的 异常健康事件。
1. 疾病的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 结果及病程)
和流行病学特征(人群分布、时间分布和地区 分布等)与现有的诊疗经验和专业判断明显不符,用现有的 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2. 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 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3. 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例数异常增多,
超过既往
水平且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二) 在
2012年监测点医院
监测范围。各省(区、市)
的基础上,再新增20家县级以上医院作为监测点医院,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监测点医院数量不变,各省(区、市)也可以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增加更多的监测点医院。新增监测点 医院应当符合《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中关于“监
测点医院选择标准”的要求。
(三) 监测对象。监测点医院接诊的符合疑似食源性异常 病例定义的全部就诊患者,重点为婴幼儿和儿童,妊娠和哺 乳期妇女,应当特别关注内科(如消化内科、肾内科和神经 内科等)和儿科的就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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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告流程。
1•临床医生发现符合定义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 /异常 健康事件后,
填写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 /异常健康事件 报告卡》。
2. 监测点医院的专管人员搜集和汇总报告卡,
及时上报
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且附上该患者全部病历的复印 件。
3.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纸质报告卡并审核后,
应当立
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
包括临床、流行病学和食品卫生学等领域的相关专家(必要 时可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专家支援)进行会诊确认,专 家组的决定为最终结果。
4. 经专家组确认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
/异常健康事
件,由监测点医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 疑似异常病
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系统”填报电子报告卡并上报省级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将信息反馈监测点医院。
5.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需要对监测点医院所在地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的新发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 事件及其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在审核通过后的 工作日内将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 络上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异常健康
1个
/异常健康事件信息通过网
6.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在接到报
告后,分别向卫生部和省级卫生厅局进行报告, 并且根据表8的规定确认是否应当启动流行病学调查,若需 启动流行病学调查,应当通知监测点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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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网络上报;地 市级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可视食源性疾病病情严重 程度和影响范围自行决定是否启动流行病学调查。
(五)其他。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 /异常健康事件监测的工 作目的、工作目标、工作机制、病例定义、监测原则和任务 分工与《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中的规定一致。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启动标准
流仃病学调查启动标准 同一县(区)内发生类似病例 3-5例 同一地(市)内发生类似病例10例以上或者所辖区 域内有两个或以上区(县)各发生 1例或更多的类 似病例 同一省内发生类似病例 20例以上或者所辖区域内 有两个或以上地(市)各发生1例或更多的类似病 例 全国发生类似病例30例以上或者两个以上省各发 生1例 流仃病学调查工作主体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或更多的类似病例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三、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一)监测内容。
1•哨点医院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选择符
合要求的医疗机构作为监测哨点,全年对符合 监测病例定义的门诊和住院病例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收 集门诊和住院腹泻病人的症状与体征记录、临检结果、粪便 或肛拭标本。
2. 实验室监测。承担监测任务的哨点医院和所在地疾病 预防控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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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应当分离可疑食源性致病菌菌株和检测病毒。 各省级和有能力的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对食源性致 病菌分离株进行复核、分子分型和耐药检测。
3. 流行病学调查。哨点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符合 《国家食源
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规定的病例或事件,应当 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当确定食源性疾病暴发时,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4. 病例对照研究。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指定有条 件的省级疾
病预防疾控中心开展非伤寒沙门氏菌和副溶血性 弧菌散发病例配对病例对照研究。
5. 阪崎肠杆菌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专项 监测。国家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指定有条件的省份开展专 项监测。
6.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或有 代表性的问
题,应当开展专题研究和调查。
7. 哨点医院以及承担监测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 满足《国家
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定。
(二)
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方法应当符合
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三) 监测结果报告。
1•哨点医院应当向当地承担监测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报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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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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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和待检标本。
2. 承担监测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按时将调查结 果、检验数
据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上交省级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
3. 省级疾病预防中心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溯源 平台,及时
将检验数据录入数据库。
省级疾病预防中心按时将病例对照研究数据由 数据库报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4.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应当对上报数据和信息进 行汇总分析
Epidata
和在线比对,通过对暴发事件、特定病原体检验 结果、食物因子和发病场所等信息进行归类分析和风险评价, 协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分子分型,以支持流行病学 调查;应当按时完成季度、年度全国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分 析报告并提交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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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内容
序 号 监测形式 监测对象 监测内容 监测地区 监测点/哨点 医院数量 截止上报时间 1 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报告 调查处置完毕的发病人数在 2人 及以上,或死亡人数为1人及以上 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 件 符合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定义的 就诊患- 全国 - 事件处置完毕后 一周内 2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 康事件监测 者,重点为婴幼儿和儿童, 妊娠和哺乳期妇女,应当特别关注 内科(如消化内科、肾内科和神经 内科等)和儿科的就诊者 - 全国 每省(区、市) 30家;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10 家 审核通过后 1个工作日内 符合监测病例定义的门诊和住院 哨点医院监测 3 食源性疾病 主动监测 实验室监测 生物标本和分离菌株 申卄 患、者 症状与体征、饮食史等 个案信息和粪便/肛拭 标本采集 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 布氏菌、志贺氏菌、副 溶血性弧菌等 全国 每省(区、市) 10家 每日 全国 - 每日 word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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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辽宁、 吉生物标本 诺如病毒 林、上海、 江苏、浙江、 福建、山东、 word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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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监测形式 监测对象 监测内容 监测地区 广东、广西 监测点/哨点 医院数量 截止上报时间 病例对照研究 非伤寒沙门氏菌和副溶血性弧菌 散发病例 - 上海、江苏、 浙江等 - 2013年12月31日 3 食源性疾病 主动监测 专项监测 罹患脑膜炎、败血症和坏死性小肠 结肠炎粪便/肛拭、血液、脑脊 液等的婴儿患者 生物标本中阪崎肠 杆菌 北京、上海、 河南、黑龙 江、罹患化脓性结膜炎、脑膜炎、败血 症的婴幼儿、老人、免疫缺陷患者 粪便/肛拭、血液、脑脊 液等生物标本单核细胞 增生李斯特氏菌 湖北、 四川 不限 即时 word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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