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
租赁方: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条款愿共同遵守。
一、工程地点
本工程为
二、租赁方式
承租方租用租赁方25T汽车吊壹台,用于本项目施工,按月 元计算租赁费,不足一月按实际租赁天数计算。
三、租赁起止时间
以承租方通知开始使用时间为起始时间,承租方停止使用时间为结束租用时间。如因国家政策变化、战争、设计变更而中途停工,则租赁时间结束。
四、承租方责任权利
1.承租方提供工作面;
2.向租赁方进行安全、技术、质量交底;
3.提供动力燃料(专指柴油),租赁方办理领料手续;
4.安排租赁方的工作,合理组织协调生产;
5.对不服从管理、不遵守承租方各项管理制度的租赁方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警告,直到罚款清退;
6.向租赁方人员有偿提供工作服、安全帽和宿舍。
五、租赁方责任权利
1.提供符合本项目施工要求的履带式吊车,随车提交各类证件、检验报告和现场检测验收报告;
2.指派一名熟练的司机住工地,持证上岗,24小时作业;
3.服从租赁方管理,遵守承租方各项管理制度,服从承租方生产计划安排和调度;
4.如不服从承租方管理,影响正常生产,则按每小时200元赔偿承租方经济损失。如被承租方清退,则租赁方自行承担退场费用;
5.进场非承租方指定型号、吨位的履带吊车,承租方不予接受,清退出场。其进出场一切费用租赁方自行承担,并赔偿承租方的施工损失。
6.保证吊车性能完好、正常使用。如出现因维修、保养影响了正常施工生产,则按20xx元/小时扣减租用费(按管理规定正常保养除外,但必须提前4小时告知项目部)
7.属租赁方造成的安全事故、造成承租方设备、财产损坏,由承租方承担责任;
8. 承租方负责设备进出场安装、拆卸(自备辅助吊车)
六、付款方式
本工程完工25T汽车吊出场后7天内,支付该车租用费的80%,余款在其后的1个月内付清,乙方提供正规税务发票。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款清合同终止。
承租方: 年 月 日
租赁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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