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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2、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3、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2、所需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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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1份 ,出具单位:申请方 )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份 ,出具单位:建设单位 )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1份 ,出具单位:设计单位 )
消防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专篇和全套施工图纸) (1份 ,出具单位:设计单位 )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1份 ,出具单位:申请方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1份 ,出具单位:申请方 )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1份 ,出具单位:申请方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明文件 (1份 ,出具单位:申请方 )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具体审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明文件 (1份 ,出具单位:申请方 )
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 (1份 ,出具单位:申请方 )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 ,出具单位:申请方 )
专家评审项目(含采用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的项目)的受理资料应提供专家评审意见、设计评估文件、评估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具体评估分析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明文件 (1份 ,出具单位:申请方 )
所在建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与新建工程同步验收的工程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此项仅内部装修工程需提交) (1份 ,出具单位:申请方 )
以上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光盘 (1份 ,出具单位:申请方 )
3、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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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地点
办理部门
备案抽查--未被确定抽查对象(审查结束);备案抽查——被确定抽查对象—-申请—-受理——审批-—送达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 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4、办理条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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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5、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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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6、申报材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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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四)消防设计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六条: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的消防行政处罚,由管辖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告有关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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