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主席!
在讨论辩题之前 我们要明确两个前提:
第一我们讨论的主体,无论是一还是百,都必须是无辜之人,双方都不能将本就该死的人的纳入讨论范围之内。举例说明,如果对方说击毙一个罪犯救出一百个人质的绝对正义行为,我方也能举出击毙一个驾驶着开向刑场的囚车的警察,放出一百个活蹦乱跳的罪犯的绝对罪恶,因而讨论罪有应得之人对辩题是没有意义的。
第二 对于正义 柏拉图认为:“各尽其职就是正义”,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因此我们可以知道不同学者对于正义的理解都不同,我们双方也很难对何为正义有一个确切定义,但我们很容易判断什么是不正义的,就好像这瓶水,我们很难判断出它是不是纯净水,但是它含色素的话,它一定不是纯净水,今天我方认为要评判一个事情是否正义,必须满足其最低标准即为不滥伤无辜,如果连这都无法满足话,就算他方利益在为可观,都不是正义。我方认为杀一救百不是正义的理由如下:
对于一种策略行为正义与否的判断应该基于某一特定情景,但并非所有的情景的正反两面,如杀一救百和不杀一救百都必然有一种正义的选择,现实是很多情况下我们都没有正义的选择,古语有云春秋无义战,是说在春秋乱世,各个国家无论是出于何种因素和考量而不可避免的加入征战的讨伐之中,均谈不上是正义之举,而杀一救百就是这样一种不会有正义选择的非正义情景。
今天我们坦然承认,在这样一个非正义的情景之下,做出任何一个选择都充满无奈。选择杀一救百,剥夺了一个无辜者的生存权益;不选择杀一救百,失去一百条鲜活的生命,
让我们难以承受。今天我方不会苛责您方因为各种利弊的考量,而作出的选择,但请不要行无奈之举,冠以正义之名。因为这种正名并不必须,可一旦作为标签被轻易地冠在看似是集体利益至上的行为之后,就很容易轮为实行道德绑架和权力滥用的权利工具。我方认为,对于这种不得已而做出的伤害他人性命的行为,人们应当是心生排斥,心存愧疚,心存羞耻,但在您方的立场下绝非是给予杀一救百一个最低程度的认可,而是赋予其极其崇高的价值,久而久之,便不会排斥于杀一,不会羞愧于生命,不会羞耻于无辜的牺牲,于是以后我们面对极端情况,我们会做的就是以正义之名号召,筛选,鼓励那些无辜者甚至是无关的人作出牺牲,这绝非是一个高尚的社会而是一个变态的世界。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杀一救百不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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