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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2024-08-09 来源:爱问旅游网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一、从事调剂工作的必须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处方调剂应经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调剂室有二人以上工作时,处方配好应经另一人核对,或由发药人核对。处方调配人及发药人、均须在处方上共同签字。

二、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严格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三、调配完毕的处方应及时整理、装订,普通处方保存一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二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

四、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并及时和处方医师联系,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发药,药师不得擅自更改处方。过期失效和变质的药品应及时下架,不得发给病人。

五、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 六、药师在发药时,应按处方医嘱或说明书向病人交待药品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七、急诊处方必须随到随配,其余按先后顺序配发。 八、认真做好效期药品的管理,严禁过期失效药品的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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