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保证煎药质量,根据《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煎药室应当由具备一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经验的中药师负责煎药室的业务、指导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工作。煎药人员应当经过中药煎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中药煎药工作。
三、煎药人员应该注意个人卫生,煎药前要进行手的清洁,工作时须穿戴专用的工作服并保持工作服清洁。
四、煎药设备设施、容器使用前应按清洁规程进行清洁,做好清洁记录。煎药容器应当以陶瓷、不锈钢、铜等材料制作的器皿为宜,禁用铁制等易腐蚀器皿。储药容器应当做到防尘、防霉、防虫、防鼠、防污染。用前严格消毒,用后应当及时清洗。
五、煎药须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待煎药物应当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煎煮开始时的用水量一般以浸过药面2-5厘米为宜,花、草类药物或煎煮时间较长的应当酌量加水。每剂药一般煎煮两次,将两煎药汁混合后再分装。
六、一般药物煮沸后再煎煮20~30分钟;解表类、清热类、芳香类药物煮沸后再煎煮15~20分钟;滋补药物先用武火煮沸后,改用文火慢煎约40~60分钟。药剂第二煎的煎煮时间应当比第一煎的时间略缩短。
七、煎药过程中要搅拌药料2~3次。搅拌药料的用具应当以陶瓷、不锈钢、铜等材料制作的棍棒为宜,搅拌完一药料后应当清洗再搅拌下一药料。儿童每剂一般煎至100~300毫升,成人每剂一般煎至400~600毫升,一般每剂按两份等量分装,或遵医嘱。
八、凡注明有先煎、后下、另煎、烊化、包煎、煎汤代水等特殊要求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要求或医嘱操作。
1、先煎药应当煮沸30分钟后,再投入其它药料同煎(已先行浸泡)。 2、后下药应当在第一煎药料即将煎至预定量时,投入同煎5~10分钟。 3、另煎药应当切成小薄片,煎煮约2小时,取汁;另炖药应当切成薄片,
放入有盖容器内加入冷水(一般为药量的10倍左右)隔水炖2~3小时,取汁。此类药物的原处方如系复方,则所煎(炖)得的药汁还应当与方中其它药料所煎得的药汁混匀后,再行分装。某些特殊药物可根据药性特点具体确定煎(炖)药时间(用水适量)。
4、溶化药(烊化)应当在其它药煎至预定量并去渣后,将其置于药液中,微火煎药,同时不断搅拌,待需溶化的药溶解即可。
5、包煎药应当装入包煎袋闭合后,再与其他药物同煎。包煎袋材质应符合药用要求(对人体无害)并有滤过功能。
6、煎汤代水药应当将该类药物先煎15~25分钟后,去渣、过滤、取汁,再与方中其它药料同煎。
7、对于久煎、冲服、泡服等有其他特殊煎煮要求的药物,应当按相应的规范操作。
九、先煎药、后下药、另煎或另炖药、包煎药、煎汤代水药在煎煮前均应当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十、药料应当充分煎透,做到无糊状块、无白心、无硬心。煎药时应当防止药液溢出、煎干或煮焦。煎干或煮焦者禁止药用。
十一、煎煮好的药液应当装入经过清洗和消毒并符合盛放食品要求的容器内,严防污染。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当使用不同的标识区分。
十二、使用煎药机煎煮中药,煎药机的煎药功能应当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应当在常压状态煎煮药物,煎药温度一般不超过100℃。煎出的药液量应当与方剂的剂量相符,分装剂量应当均匀。
十三、包装药液的材料应当符合药品包装材料国家标准。
十四、煎药人员在领药、煎药、装药、送药、发药时应当认真核对处方(或煎药凭证)有关内容,建立收发记录,内容真实、记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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