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调整我市市区基准地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9.04.14
• 【字 号】辽市政发[2009]17号
• 【施行日期】2009.04.1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调整我市市区基准地价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基准地价两年调整一次。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对我市市区基准地价进行更新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按分类定级进行,即按商服、住宅、工矿仓储三类用途分别定级和测算基准地价。三类用途以外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经营性的文体娱乐用地除外)、特殊用地适用住宅用地级别图及有关地价标准;交通运输用地(经营性的街巷用地除外)、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适用工矿仓储用地级别图及有关地价标准;经营性的文体娱乐用地、街巷用地适用商服用地级别图及有关地价标准。
二、确定宗地的土地级别应以土地级别图为准。以道路为级别界线的,低级别一侧临路第一宗地归入高级别。
三、开发程度设定为:商服用地“六通一平”,住宅用地“七通一平”,工矿仓储用地“五通一平”。
四、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为: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矿仓储用地50年。
五、土地还原利率为商服用地8%、住宅用地7%、工矿仓储用地6%。
六、商服、住宅、工矿用地平均容积率分别为2.0、1.5和1.0。宗地评估商服、住宅用地容积率大于4.0的以4.0为标准,小于1.0的以1.0为标准进行修正。工业用地宗地
评估不进行容积率修正。
七、具体宗地的价格以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并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结果为准。
八、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实际,2009年12月31日前,对商服、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按公布成果下浮10%掌握。
九、对经营性用途的地下建筑物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其基准地价可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确定。
十、本通知确定的范围是我市市区(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范围内。弓长岭区在本通知实行后1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对本地区基准地价进行更新调整。
十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调整我市基准地价的通知》(辽市政发〔2005〕60号)同时废止。
附件:辽阳市市区基准地价表(略)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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