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1、我国合同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著、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有如下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4、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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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5、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有:(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6、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7、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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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8、要约要具备以下主要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9、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10、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11、强制缔约的特点如下:(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12、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有:(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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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3、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已考过)
14、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和期限的要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15、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16、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地合同;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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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构成欺诈须具备的要件有:
(1)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2)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3)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即这种错误与欺诈之间有因果关系。(4)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
18、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19、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
20、简述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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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的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
21、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22、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和方式: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已考过)
23、提存的适用条件又称提存的原因,主要有:(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抵销的要件有:(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
24、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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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25、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的条件有:
(1)必须确定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该行为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制止的。(2)要有损害事实存在。(3)当事人有主观上的过错。(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26、买卖合同主要有以下特征,主要内容:(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买卖合同有哪些主要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以上两条规定囊括了买卖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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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3)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4)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的控制。
28、赠与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
29、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是不能撤销的。(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对不须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财产,由于所有权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一经交付,标的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因此赠与人只能在标的财产交付以前予撤销,如果赠与财产的一部分已经交付,则仅得撤销未交付的部分。
30、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31、借款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3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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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3、(1)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②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③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④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⑤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⑥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2)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①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②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③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④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⑤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4、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
35、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外,还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3)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4)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有:(1)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2)运输合同多是格式合同。(3)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并多为诺成性合同。
36、技术合同特征:1、是一种特殊的技术服务活动2、技术咨询的范围特定3、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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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结果对委托人所起作用具有不确定性4、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
37、(1)保管合同的特征有:①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②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的小件动产。③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④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2)仓储合同的特征有:①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②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③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④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38、委托合同的特征有:(1)委托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和非要式合同。(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4)委托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5)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6)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的特征:行纪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居间合同的特征: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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