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中的女性权益保护法律探讨
周爱荣
江苏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
南京210000
摘要:我国现代化社会不断向着文明建设道路发展,女性权利日益受到社会和法律的双重保护,这在很大程度上为维护女性合法权
益提供重要的保障。近些年来,我国虽然不断颁发并实施相关法律制度来保护仍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但是在婚姻家庭中女性权益依然没有得到明显的实施效果,合法权益侵害现象无处不在,严重影响了女性的正常生活。本文简要概述现代婚姻家庭中女性所享有合法权益的基本内容,从而分析出女性权益未得到真正保护的根本原因,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不断完善女性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婚姻家庭;女性;权益保护;法律措施中图分类号:D669.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198-02作者简介:周爱荣(1981-),汉族,江苏六合人,双学士,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中级职称,研究方向:法学。
文明社会建设提倡婚姻家庭领域中女性合法权益
因此我国法律部门相继颁布并实施了相关的重要性,
的保护条例来维护女性的基本权益,从而对社会弱势
以此不断满足现代社会群体给予一定的救济和保护,
的和谐发展要求。我国《婚姻法》中规定,新时期社会主义下婚姻家庭的夫妻双方享受同等地位和人身权
女性也因此获得了真正的婚姻自主权和继承权,其益,
合法权益不受他人肆意侵害。然而,无论是在社会中
女性的合法权益依然不能得到充分保还是在家庭中,
障,尤其是婚姻家庭中女性被侵害事件屡见不鲜,这给我国相关法律敲醒了警钟。本文借此现象呼吁法制社会能够给予女性多一点尊重和保护,使其在婚姻中的人身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一、婚姻家庭领域女性所享有的基本权益和相关内容
在传统社会的思想意识中女性被看作男性的私有
导致女性的社会地位明显低于男性,财产或者附属品,
其合法权益也受到不同程度地破坏,无论是从身体上
这也是在现代还是精神上都给女性带来了严重影响,
社会极力为女性谋取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因。随着社会
女性在建立婚姻家庭和的不断发展进步与思想开放,
参与经济建设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人们看待女
其社会地位明显提高,我性的观点也发生了巨大转变,
国法律部门也不断颁布并实施系列条例来保护女性的权益,以此来提高社会发展和婚姻家庭中女性的重要地位。婚姻家庭领域中女性所享有的基本权益受到了
并依法赋予女性在人身权益和国家法律部门的重视,
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使其自身权益不受他人侵害。
其中,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女性应当享有以下权益:其一,人身权益。为了切实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强调
且享有与男性同等女性不因收入低的影响而被歧视,
地位的权益;法律规定女性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愿,在婚
即婚姻自由权;女性同时姻中不受他人的影响和干涉,
享有可生育子女权利和不可生育子女权利,且不受他
即生育自由权;除此之外,还有不受虐待和人所威胁,
人身自由的权利。其二,财产权益。在婚姻家庭中享
他人无权剥夺女性的相关财有个人财产权和继承权,
产,且享有赡养的权利;离婚时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分配的财产权。由此可见,在婚
同时法姻家庭中女性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初步成效,
律赋予女性一定的维权保障,这说明在法律范畴内女
女性相关权益的性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日益提高,
保护制度已逐渐走向完善阶段。
二、婚姻家庭领域女性维权中表现的不足
旧随着人们逐渐淡化传统社会中的“重男轻女”
思想,女性合法权益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受到法律部门
因此颁布了保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权益的关注,
的法律制度,帮助女性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但
女性仍然处于弱势地位,是在实际的婚姻家庭关系中,
社会工作备受歧视,家庭关系中受到暴力或虐待,加上
因此女性的合法权人们的传统旧观念无法瞬间消除,
益并没有发挥出理想的效果,尤其是对于婚姻家庭中
比如离婚后财产的分配问题、子女抚养以的突发事件,
及家庭暴力等屡见不鲜。当法律在判决离婚案件时,由于男性依托某种不正当手段或者关系,致使女性丢失了共同分配夫妻财产的权益,其财产继承权益自然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分为以也会受到一定影响,
下几点:
(一)法律干预范围较窄、力度偏低。从古至今,女性无论是在身体素质或者生理特征等方面均落后于
很容易被看做社会或者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如果男性,
法律干预力度不强,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女性在现
而且女性在没有法律规范制度代化社会的发展需求,
的情况下难以实现在婚姻家庭中的维权,其身心健康也会受到很大影响。
(二)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尽管社会文明建设已
但是新时期下婚姻家庭中的女性权益深入每个阶层,
仍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尤其是重男轻女思想已经根深
,“男主外、女主内”仍作为主流思想发展在新时蒂固
代婚姻家庭中。
(三)家庭暴力危害。联合国曾在1993年出台《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其中概述了无论是在
多次暴力行为会对处于弱势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
群体的女性带来无法弥补的精神伤害或者身体伤害,从而强行限制女性的人身自由。
(下转第200页)
·200·2019年07月(中)法制博览法制园地
从核心问题紧急仲裁员所做出的临时措施决定是
“裁决”否属于项下的一项而言,首先《纽约公约》并未
“裁决”的含义做出明确界定,其具体含义也并未有对
列举性说明来进行说明和限制,因此《纽约公约》本身
加之由于法律是并未否定临时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固有的滞后性,而紧急仲裁员制度属于新近发展而来,简单地因为字面含义而否定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可执行性是有欠考虑的。其次,临时措施的根本目的是当一
转移财产、故意毁灭证据等情方当事人遇到恶意拖延、
况时,为了保障最终仲裁裁决得以顺利实行,维护仲裁
可以看作属于终局仲裁裁决双方的公平公正所做出,
的一部分,具有和仲裁裁决一样的终局效力。如在美国PublicisCommunicationv.TrueNorthCommunication案中,法庭认为该命令是防止最终裁决变得毫无意义
从而决定该临时措施是具有终局性的,具有所必需的,
①
强制执行效力。
三、结论
在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密切的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实践中随着国际商事贸易复杂性日益增强,国际商事仲裁也面临着新的要求和挑战:由于申请仲裁到组建仲裁庭做出仲裁裁决的耗时过长,一方当事人很可能会面对
证据灭失、财产被转移等不利局面,使得其恶意拖延、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甚至损害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紧急仲裁员制度由于其本身的高效实用性和独立保密性得以及时为受害方提供救济,通过临时措施有效地保(上接第198页)
(四)维权意识不高。在处理婚姻家庭事件中,女性多选择忍气吞声,其懦弱表现会引发后期更加严重的暴力事件,即使在家庭中受到不公平待遇也不懂得
此外,法律的相关制度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真正的权益,
也存在一定的漏洞,让施暴者有机可乘,导致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婚姻家庭中女性权益的保护措施(一)增强法律意识
女性权益始终是社会发展中的常议话题,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宣传女性维权的法律意识,有利于在真正意义上为女性获取合法权益,尤其是针对于偏远山区或者农村,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的可操作性,比如在“法制宣传日”组织大型公益维权活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或者法律知识普及讲座等,让女性在了解基本维权常识基础上懂得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惩罚力度
对于在婚姻家庭中肆意侵犯女性权益的行为,应当严厉批评教育并提出惩罚警告,一旦男性有过侵害女性权益的情况,应当对女性赔付双倍额度的精神损失费及其他费用,避免男性利用不正当手段来剥夺女性的财产权和人身自由权。我国法律应当在《婚姻
《继承法》和中明确提出女性享有的所有权益和保法》障,为争取自身权益而求助于法律。
促进了仲裁的顺利进行,受到障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了越来越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国家的关注和接受。但是紧急仲裁员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同时,我们还应该认识到不断增强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可执行性才是保持其旺盛生命力的根本保障。而目前各国国内法对于紧急仲裁员制度认可度有所差异,制度本身也存
时间上适用紧急仲裁员制度案件的在理论上的不足,
相对数量和绝对数量都比较小,而人们对于紧急仲裁员制度的信心也有待加强。但是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实务的逐渐兴盛和处理日益复杂的仲裁法律需求,紧急仲裁员制度会通过日趋丰富的实践和不断发展完善的理论不断增强可执行性,克服执行困境,在日臻完善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发挥出独特的作用。
[注释]
“Becausetheorderwasnecessarytopreventthefinalawardfrombe-①
wedecidedthattheorderwasfinalandthuscouldcomingmeaningless,
beimmediatelychalleng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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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法律制度
自从我国相继颁布并实施了《婚姻法》和《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在女性维护自身权益方面起到了一定的效果,法律中提出了有利于预防和惩戒家庭暴力
由于在婚姻家庭中经常会遇到复杂的暴的相关条例,
力事件,其事态严重性不亚于刑法判定的犯罪事实,因此我国应当与时俱进,为保护女性权益而不断修正和完善法律制度,在刑法力度上加大对家庭暴力事件的惩戒,对于情节严重者判处刑罚,并赔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四、结语综上所述,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对于女性维权意识方面仍存在不足,对于新时期现代化社会的发展要求,我们应当重视女性在社会或者家庭中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女性实施最基本的保护权益,给予女性更多的关爱和尊重,使女性在社会中不受歧视,在家庭中不受暴力和虐待,赋予女性与男性同等的地位和价值,从而为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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